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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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穗经[2004]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经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商业局印发穗经[200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扶持对象为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市经委牵头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市经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对所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采用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用于贴息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80%;(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用于补助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20%;(三)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标题:深度探讨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在当今社会,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政策。

一、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简介1.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背景和意义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常常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国家设立了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2.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的制定和实施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资金的合理、公平分配。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确保其有效使用和落实。

3.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的内容和执行情况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一般包括资金分配的对象、金额、时间、用途等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配表的规定执行,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的支持作用。

二、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的深度评估1. 对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合理性的思考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了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落实。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合理、公平分配,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评估。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歧视性、不公平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2.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的公平性分析公平是制定和执行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的重要原则之一。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模板】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模板】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单位:万元附件2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条件(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该项目采取先行申报认定称号,后给予奖励的办法实施。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按照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19号)申报认定。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相应的通知申报认定。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2016月4月1日以前入驻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含省级枢纽平台、市级综合窗口平台、重点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平台)实体服务大厅或网上大厅;3.上一年度服务企业200家以上;4.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60万元(含)以上;5.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满意度达80%以上。

二、申报材料(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申报认定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无需提交资金奖励申报材料。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1.申请报告;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省级枢纽平台、市级综合窗口平台、重点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平台出具的入驻证明(各平台网络项目承建单位无需提交该项证明);4.服务企业名单(200家以上,需包含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企业地址、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表格自制);5.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证明材料;6.开展相关服务企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程序及补助标准(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申报省级认定称号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设区市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2013—06-19 11: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5]2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培训和咨询;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群和与大企业的协作;支持节能、降耗、减排,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支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开展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交流等.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项目资金的分配,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各专项资金情况一览表

各专项资金情况一览表

能源发展科
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 〔2009〕41号)
该专项主要包括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人才服务基金、社 会化服务体系基金等四项基金,分别用于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对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补助、对人才培训项目和对留学归国或国内 优秀科技人才到我区投资创业进行补助、对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和信息服务平 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等。
50万元(按实际发 生额列支)
知识产权科
资助;申请PCT,每件资助250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
件资助500元。
合计
2517.1万元
注:根据《关于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要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正在修订中,各专项资金情况以修订后的管 理文件有关规定为准。
从补助类资金中安 排
投资引进一 科、投资引 进二科
主要用于对我区企业为拓展市 场而赴区外参展参会的费用补 贴以及有关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
含对机械展览会、东北亚投资博览会、国际 金属工业博览会、第七届泛珠三角洽谈会、 第七届广东省“山区洽谈会”、佛山名优产 品展销会等参展参会企业的补贴以及相关工 作经费
300万元
科技发展科
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高新技术项目及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科研
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重点 投向沧江工业园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入孵的科技型企业。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不 同,基金包括创业资助、借贷、资本金投入等3种投入方式,每项一般分别
50 万 元 ( 基金 总额 为 300 万 , 2011 年 启动50万)
科技管理科
定的区级工程中心升级为市级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基金项目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

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必将对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申报技术创新基金9小意义1、国家认可2、政府拨出(50-万)3、企业招标4、便利融资5、提升品牌6、转化成技术创新7、优化结构8、产业化发展9、培育新产业在少于90%的企业中,技术创新基金常常就是企业赢得的第一笔国家政府资金资助。

在技术创新基金的示范作用下,立项企业不但赢得了技术创新基金和地方政府服务设施资金的积极支持,而且受惠于政府基金的信誉,更不易从资本市场和其他资金渠道融资。

二、认定条件(一)申报项目必须合乎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就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存有明晰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可望构成新兴产业。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单一制企业法人资格,在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2、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至少拥有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到职工总数的比例≥30%4、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5、每年用作技术产品研发的经费占到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5%6、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30万元;7、职工人数≤人;8、年营业收入≤万元;9、企业专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例如: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崭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建传统产业等领域1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提供当期银行对账单和专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的承诺函)。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社会资本提供的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效益优先、风险可控。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是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和评审;(二)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四)中小企业成果转化和推广;(五)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六)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过评估、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陕西省范围内的相关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和评审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资金需求计划、财务报表、相关承诺书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能力、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结合资金需求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分和资金预算进行排名,根据资金预算和政策要求逐一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具体细则由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贷款、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沈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优先考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财政贴息方式。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贴息方式。

第六条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小企业创业基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自贡金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专项后补助
15
108
高强度耐磨硬质合金圆锯片的研究及产业化
成都壹佰科技有限公司
专项后补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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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厅年度工作安排和《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相关要求,现启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均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及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且获得2022年度有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报。

2.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前,有到期一年后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能牵头新申报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外籍专家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2.鼓励在川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项目实施周期应处于其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单位人员。

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

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人员名单由高校、院所统一向科技厅提供。

2021年度陕西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2021年度陕西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一)经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集中区”)。

(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一)公共设施类项目。

重点优化完善工业集中区及“双创”基地软硬件环境,为入住企业营造优良的发展平台。

一是基础设施项目。

优先支持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二是标准厂房项目。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是指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用于出租或出让给小微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

标准厂房开发业主自用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0%。

三是服务设施项目。

支持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法律服务、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及大数据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公共设施类项目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奖励认定类项目。

一是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对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创新招商模式,利用社会资本建设“园中园”、“孵化园”等加快市场化建设,或引进对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且投资额较大项目的给予奖励支持。

二是“双创”基地奖励项目。

对2020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资金奖励。

(不需各市区申报)奖励认定类项目采用资金奖励方式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2021年“创客中国”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创客陕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活动项目。

对承办2021年“创客陕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单位予以经费支持,对参加大赛获奖项目予以奖励(由承办单位编制具体大赛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审查)。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照章纳税。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甘财企[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企〔2013〕32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5月8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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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漳州市2016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表
序号
县(市 、区)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
补助资金 (万元)
县(市、 区)合计 (万元)
1
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影视多媒体信息处理器
12
2
漳州大正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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