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退役运动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和退役运动员转型与发展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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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
一、退役运动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和退役运动员转型与发展相关法律问题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退役运动员养老保险是指运动员因职业的特殊风险损失和退役后养老的基本需要而给予补偿的保险制度。
我国对国家级运动员是有良好保障的。
根据规定,运动员伤残或者亡故,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赔偿,拥有世界冠军头衔的运动员最高获得60万元的赔偿。
但毕竟,国家队运动员和世界冠军是少数,在竞技体育中更多的是那些默默无闻的运动员,他们可能没有得到过冠军和荣誉,但是他们却在训练中付出同样的甚至是更多的艰辛,落下各种伤病,他们是亟需保障的一个群体。
此外,在各级各类的运动队中,有些运动员在训练初期被上一级教练选中,但在比赛中并未取得优异成绩,甚至未曾正式进队,教练又让其回到原籍。
这些运动员在训练中没有出成绩,却耽误了文化课的学习,直接导致退役后的出路问题。
由此,为各级各类运动员设立退役养老保险十分必要。
2006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通知》将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中,使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入制度轨道。
二、退役运动员转型与发展相关法律问题
运动员,很难形成养老金积累。
因为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且参加保险缴费期限满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年。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
竞技体育的特点决定了运动员伤残的不可避免性。
伤残不仅发生在运动当期,还发生在延迟性上。
延迟性是指运动员的伤残有一定的潜伏期,退役前没有表现出来,退役后,由于身体机能的退化,伤残逐渐表现出来,并且随着身体机能的退化,伤残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显然,这一部分人退役后很难再就业或就业的稳定性差,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将无从谈起。
再次,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偏低,保障功能有限。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相对收入水平会趋于下降。
对于伤病缠身的运动员而言,工作年限短,日常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费,基本养老金显然不足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