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受托代付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受托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拓宽业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与境内外银行的合作,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8]1249号)的相关规定,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代付业务是指进口商在采用信用证、托收以及汇款结算方式项下,我行接受委托代付银行委托作为代理付款行代
理委托代付银行先行替进口商支付货款(融资款)给指定收款人,
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委托代付银行将融资本息归还我行的贸易
融资业务。
第三条可以办理受托代付业务的结算方式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进口信用证包括即期、远期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付款交单(D/P即期和D/P远期)和承兑交单
(D/A);汇出汇款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第四条本业务涉及到的受托代付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参照各行贸易融资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受托代付业务纳入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我行作为代理付款行受委托代付银行委托办理受托代付业务时,委托代付银
行必须在我行有国家风险额度和单证授信额度,代付金额在我行
授信额度之内,与我行单证业务和结算记录良好。
第六条受托代付业务的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各级行的职责
第七条我行受托代付业务各级行的职责如下
(一)省分行的职责
1、负责向全省发布国家风险情况和代理行风险情况。
2、负责代理行额度的调控和管理。
3、负责受托代付业务外资同业的询价和对外报价工作。
4、负责受托代付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5、负责向国内外各商业银行营销我行受托代付业务。
(二)市分行的职责
1、负责受托代付业务境内同业的询价和对外报价工作(苏州分行可负责外资同业和境内同业的询价和对外报价工作)。
2、负责辖内受托代付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3、负责向辖内各金融机构营销我行受托代付业务。
4、负责向省分行报告辖内受托代付业务办理情况。
(三)经办行的职责
1、负责受托代付业务的经办。
2、负责向辖内各金融机构营销我行受托代付业务。
3、负责向市分行反馈受托代付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八条额度申请
若委托代付银行为外资银行,该外资银行的总行必须在我行有国家风险额度和单证授信额度,经办行需与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联系确认该行在我行有足额单证授信额度后方可办理受托代付业务。
若委托代付银行为跨省有分支机构的境内同业(包括江苏银
行和南京银行),需在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后方可办理。经办行需填写《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传真至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省分行批复后传真至经办行。
若委托代付银行为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需向有权审批行申请委托代付银行授信额度。额度申请成功后,经办行方可办理受托代付业务。
第九条在办理业务前,我行应与委托代付银行签订受托代付
协议(附件2),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询、报价管理
经办行接受委托代付银行询价申请后,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分
行询价(询价单详见附件3),市分行批复价格后,经办行当天及时
通过传真、电话或电邮方式提供报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批
委托代付银行同意我行报价后,通过SWIFT向经办行发送申
请报文,报文格式参见附件4,经办行客户部门在《受托代付业务
呈批表》(附件5)上填写调查意见后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
务部须审核融资期限、融资利率、付款路线等内容是否有误,在《受托代付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交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二条融资发放
经办行在约定付款日按照委托代付银行提供的付款路线对受
益人付款,并向委托代付银行发送SWIFT报文确认已付款,并告
知到期日和融资利息,报文格式参见附件6。
第十三条融资收回
在融资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经办行负责通知委托代付银行
准备还款资金。
第十四条提前还款的处理
如委托代付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办行应及时对其申请
进行审核,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委托代付银行承担。
第十五条异常情况处理
如遇委托代付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我行要据理力争,并索赔
相关利息和费用。
第十六条经办行须设置《受托代付业务登记簿》,及时、逐笔登记业务,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受托代付业务统一业务编号为:100SFXXYYYZZZZ(XX代表年份后两位数字,YYY代表
BIBS系统中各行代码,ZZZZ代表序列号)。受托代付业务有关凭
证和往来函电应单独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五年。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受托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受托代付业务融资发放时,按照委托代付银行提供的付款路线对受益人付款。
借:31212境内代付融出资金―XX银行
贷:12104存放系统内款项
二、每月月末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确认利息收入。
借:34115贸易融资应计利息
贷:77112贸易融资贷款利息收入
三、融资到期,委托代付银行正常还款。
1、融资到期日,按结息金额与已计提利息的差额补提利息,确认利息收入。
借:33115贸易融资应收利息
贷:77112贸易融资贷款利息收入(补提的利息)
贷:34115贸易融资应计利息
2、收到委托代付行的还款
借:12104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31212境内代付融出资金―XX银行
贷:33115贸易融资应收利息
贷:79108其他融资业务手续费收入
四、受托代付融资业务到期时,未能收到融资款项,则将其转入逾期户。
借:27144其他贸易项下融出资金垫款
贷:31212境内代付融出资金―XX银行
五、逾期的融资本金超过90天仍未收回,冲销已计提的表内应收利息,将款项转入非应计贷款户。
借:33115贸易融资应收利息(红字)
贷:77301冲减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表外
借:03999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贷:03070贸易融资应收未收利息
借:29144非应计其他贸易项下融资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