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策略
我国网络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策略作者:马涛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功能的快速发展,其在虚拟广告形式的发展中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于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局限性小等特点在信息传播领域得到普遍运用。
但是,由于其准入门槛低,难以监管等特点使得网络虚假广告近年来愈演愈烈,轻则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被破坏,重则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国应重视并完善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以此确保新时期广告行业获得稳定发展。
文章从现阶段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为出发点,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策略。
【关键词】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终端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网络媒体传播形式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报纸、杂志、广播及电视媒体后的第五类媒体形式,其具备其它传统媒体基本特点的同时,还有自己独特的交互、快捷、受众范围广、针对性强、影响力大及承载信息多等特点,发展为一种新兴大众传播媒体。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作为一种新兴广告形式,网络广告得到了更多的认可。
但从其本质来讲,其与传统广告差异不大,只是广告发布信息媒体不同,即网络广告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网络广告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不断出现,对消费者正当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上海,同时影响到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分析(一)现行《广告法》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范围根据现行《广告法》可以发现,其调整范围以商业营利性广告位置,但网络虚假广告形式多,除了典型的商业广告,还有一些“非典型性”广告。
比如bbs、个人微博等做广告。
如何调整这些广告形式,是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
(二)网络服务商责任规定模糊网络虚假广告参与主体主要包含网络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及服务商。
对于前三者,可以采用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其义务与责任,但对于后者,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做出明确对丁,因此加大了责任追究与认知难度。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虚拟宣传;促销行为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
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经营性广告。
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
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
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游戏”不断升级,作为商业传播工具的广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在这其中,也凸显出《广告法》面临的十大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十大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领域中的一大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对策方面,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广告监管机构,实现全面的管控。
二、商品比较广告商品比较广告一般通过与竞争对手做比较来突出自身的优势,但这也容易引发广告诋毁、欺诈等问题,而且误导消费者。
对策方面包括建立和加强广告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
三、涉及儿童的广告目前涉及儿童的广告受到的监管较少,以致于有些企业会利用儿童观看广告时的好奇心理和影响力进行营销,建议采取立法、改革营销方式和监管手段等多种方法,对涉及儿童的广告进行整治。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违反公序良俗广告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张、露骨暴露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现象。
对策方面,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和社会宣传,引导广告企业和市场主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行业内部良性发展。
五、隐含广告隐含广告通常是在非广告场合下间接地宣传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宣传效果往往不亚于直接的广告,而且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对该问题的解决,建议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
六、广告文化水平低下广告文化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内容贫瘠、形式简单等一系列问题。
对策方面,应大力推广文化创意、注重人才培养、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广告的文化水平。
七、广告形式单一广告形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广告过程中缺乏多样性、创意不足、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告商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通过涵盖手机、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广告形式来提升广告扩传效果。
八、广告形式没趣广告没趣主要表现为广告内容枯燥、生硬、没有趣味性。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及执法问题思考和建议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及执法问题思考和建议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医疗更是民生问题不能忽视的一环,医疗行业是否能够良性健康发展,关乎着老百姓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下,生病了在网络上查阅病因和治疗方式,再根据网络上的信息来选择去何处就诊成为了常见的现象。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已经是医疗行业违法行为的重灾区,而医疗广告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合法合规,更影响着患者能否正确选择医疗机构。
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甚至会导致患者丧失最佳诊疗时机,甚至出现误诊和医疗事故。
如何有效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医疗广告法律法规现状和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惩处力度较低。
我国互联网广告监管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我国现行《广告法》在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并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另外,针对医疗广告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是《办法》是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卫生部修订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办法》中的内容修订不及时,与《广告法》中的条款内容衔接不紧密。
但是《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在执法实践当中有一定的困难,比如《办法》中规定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做证明,但是这一条款在《广告法》中并没有体现,《广告法》规定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和证明,勉强能够引用到《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但是《广告法》中又说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络广告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网络广告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网络广告是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广告形式,但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讨论网络广告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对策。
一、广告效果难以衡量的问题网络广告的效果很难用定量的方法进行衡量。
例如,点击率(CTR)是常用的衡量标准之一,但它不一定代表广告的真实效果。
客户可以不点击广告,但他们可能记下广告内容,并在稍后购买产品。
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广告效果的一个量化数据,但它很难被真正测量。
此外,许多人不喜欢被打断,尤其是当广告与他们关心的内容有关时。
因此,广告可能会被忽视,即使它们被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上。
解决方案:为了度量广告效果,广告商需要使用多种方法和工具,例如用户调查、转化跟踪和社交媒体监控等。
这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广告资源,还能够获得更好的ROI。
另外,为了避免广告被忽视,广告商需要尽可能地与受众进行互动,例如通过社交媒体对话、内容创作等方式。
二、广告阻挡器的问题许多用户使用广告拦截器,以免被打扰。
广告阻止器可以减少用户的干扰,但它也使很多网站和博客受到损失,因为他们无法向自己的用户展示广告。
广告阻挡器还可能导致广告行业的商业模式受到威胁,因为广告商很难获得足够的曝光率和收益。
解决方案:广告商需要尝试更精准地针对客户制作广告,也需要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广告,以便客户主动选择与其互动。
此外,他们还可以在广告中加入与主题有关的趣味元素或其他内容,这样用户更有可能与广告进行互动,从而增加广告效果。
三、广告数据隐私问题随着广告技术愈发先进,广告商对于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
然而,消费者往往对于自己的隐私感到担忧,因为他们不希望自己的个人数据被滥用。
这可能会对广告商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危险,尤其是在数据泄露导致的影响影响一举而得。
解决方案:广告商需要遵守数据隐私和保护隐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必须停止不当数据收集和滥用的行为。
另外,他们可以建立一些有效的数据隐私保护措施,例如匿名化数据、加密数据、限制数据滥用等等。
法律的滞后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的滞后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出现不足。
本文以我国互联网广告法为例,分析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经成为企业宣传、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
然而,互联网广告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虚假广告、恶意点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我国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滞后性,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滞后性表现(1)法律制定滞后于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发展。
在《办法》出台前,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法律调整范围有限。
虽然《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规范,但仅限于互联网广告领域,对于传统广告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相应调整,导致法律体系不完善。
(3)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2. 法律滞后性影响(1)损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劣质产品,造成经济损失。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虚假广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3)影响国家形象。
虚假广告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国家形象。
四、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互联网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2.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3.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互联网广告法律知识的了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5.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网络广告的便捷和高效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眼球,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宣传内容、推广方式和监管机制等多个层面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浅析。
一、宣传内容网络广告的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这些内容在传播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宣传内容不能夸大其词,不能虚假宣传,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德等。
对特定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如医疗、食品、药品等更应谨慎宣传,避免给消费者造成错误的认知,甚至健康安全隐患。
广告主在宣传内容的策划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二、推广方式网络广告的推广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搜索引擎推广、社交媒体推广、网站广告投放等。
在广告投放过程中,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推广方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对于搜索引擎推广来说,广告主在编写广告文案时需遵守搜索引擎的广告政策,严禁使用欺骗性文字、虚假信息等。
而对于社交媒体推广来说,广告主需遵守平台的社交媒体规定,避免发布不良信息,违反用户协议等。
在选择推广方式时,企业需要全面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推广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管机制网络广告的监管是保障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法广告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等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大对网络广告的监督力度,对虚假宣传、欺诈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些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也对网络广告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一系列行业标准,促进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监管机制下,企业需要自觉守法,遵守广告法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广告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规制问题。
企业在进行网络广告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广告宣传内容合法合规,推广方式合法合规,遵循监管机制。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
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告创意新1嗣囲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杨辉(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24)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互联网广告一并成长。
它和传统广告有诸多不同,监管难度更大,监管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变迁。
从1997年到2019年,20多年来,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从摸索到发展再到完备,不仅有国家的努力,也有行业的自律。
然而监管主体难以确定,监管制度依旧存在漏洞,自我监督热情遭到打击,在互联网广告监管中,这些问题不断涌现。
本文从问题出发,在探索现有的互联网广告监管情况的基础上,聚焦具体问题,提出新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消费者权益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883(2019)18-0214-02一、已有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网络传播学》一书阐释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只要是具备有偿性、依附性、目的性、商业性特点的互联网信息即可称之为互联网广告。
国外学者大卫・W•舒伯特与埃斯特•桑瑟认为,互联网广告就是符合广告定义的互联网上的任何形式的交互。
⑴我们将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分成3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监管摸索期,1997—2000年。
之所以从1997年开始,是因为我国第一条互联网广告是在这时发布的,拉开了中国网络广告的序幕。
此时的监管部门不免有些不知所措,直到2000年左右互联网广告监管基本上都处于一种空白状态。
由于缺少相应的规制依据,互联网广告在经营资格审查、准入机制、内容审核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
这不只是因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认知不深,也因为监管部门的注意力依旧放在传统的媒体广告上。
这个时期,互联网广告乱象逐渐滋生。
1999年3月,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主办网络研讨会,会议上表示要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意见,提出建立相关监管制度的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立即颁布《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北京、上海、广州这3座城市由于互联网广告发展相对较快而成了试点和调研的首批对象,总局对相关互联网广告公司下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 广告法》 明确 规定广告应 当具有 可识别性 , 网络广 告作为广 告的一种形式 , 同样应符合这些规定 。但是 由于互联 网信息量大 , 各种 功能强大而复 杂, 使得 网络隐性广告的形式五花八 门, 以识别 。常见 难
的有 :、 1 网络新 闻的形式发布的广告 。2 在 B S上发布的广告 。在论坛 、 B
续 , 短 审查 时 间 。 缩
片。 简而言之 , 只要有网络使用权 , 可以完全按 自己的意愿制作 、 就 发布 广告。 主体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 ,广告法》 在 《 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 系
的规范就难 以适用于 网络广告。 ( ) 二 隐性广告 的问题
( ) 三 培养消费者 的自我保护意识
益。
一
、
网络广告 中的法律问题
( ) 一 网络广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现行《 广告法》 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的从
业资格 、 经营范 围等都有明确 的规定 , 并实行一定 的监管措 施 , 保证广
告市场 的健康发展。然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 , 由于 网络广告的制作 、
( ) 一 尽快制定 网络广告的法律 法规 , 保障 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 从互联 网广告发展的现实来看 , 急需制定新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新制定 的《 广告法 》 中应 当包含网络广 告的 内容 , 诸如 , 网络广 告的界 定、 网络违反广告 的责任主体 、 网络广告 的组织管理和信息 内容管理 以 及对网络违法广告 的处理等等 , 否则 , 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 同时, 笔者 以为 , 网络广告明确纳入《 应将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范围中, 制定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 使得网络 广告管理活动真正有法可依 。 ( ) 二 加强 网络广告的监管 , 健全网络 交易制度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
但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亟待关注并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
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相对模糊,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
比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二是互联网广告主体认定难。
互联网广告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等。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
同时,在广告联盟这个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所看到的互联网广告宣传也许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来自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广告联盟的交叉组合,市场监管部门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广告来源,进而锁定主体资格,还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
三是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消费者虽然对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却足以成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监督的一股力量。
在制度上如果能够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对于粉丝经济和网红效应的互联网宣传广告行为,网民才是最先能够感知到违法违规的群体。
对我国广告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对我国广告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对我国广告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处理自1978年中国启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年均增速达到30.8%,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广告业就以超常规的速度增长,创造了世界广告发展业的奇迹。
但是,在高歌猛进的背后,却潜伏着巨大的危机。
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广告行业的诸多问题,不仅没有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而自行消失,反而逐渐暴露、日益严峻,不断侵蚀广告行业生存之根本。
首先,日益泛滥的虚假违法广告已成为社会公害。
其次,“问题广告”不断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
“问题广告”是指那些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模糊地带的广告,它们或品味地下、俗不可耐,或刻意模糊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或与生活习惯、民族文化、伦理道德相冲突等等。
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广告行业秩序混乱。
广告行业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了市场机制无法正常的发挥作用,造成了广告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紊乱。
我国广告业起点低、历程短,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诚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
目前全国广告营业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只有0.6%,远低于发达国家2%的水平;广告营业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75%,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
中国广告业的科学发展,必须是基于“四轮驱动”: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是实现第一要务的保障;社会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国家利益,体现了“统筹协调”的精髓。
因此,作为医治广告业顽疾的药方,广告管理被寄予了厚望。
广告届、传媒界风波不断,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
为什么这种虚假广告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一些广告主见利忘义,是法律为儿戏,敢于铤而走险呢?为什么一些名人缺乏责任感?为什么违法广告可以穿越层层关卡,大肆传播?我国现行的广告监管体制存在很多弊端,我国监管体系对广告活动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各个环节进行立体监管,是监管队伍中的主要力量;除外就是靠各行业协会的自行监管和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困难和问题从执法现状看,基层工商机关在广告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执法依据、手段不足,行政资源被低效、无效工作消耗,难以实行高效管理。
概括而言,基本表现在“缺”与“紧”两个方面。
(一)监管部门缺依据、缺手段、缺人手1.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法律法规对何为互联网广告至今没有完整的定义,互联网广告与其他类别广告以及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别没有明确。
从传统角度理解,网站是媒体,电商理应是发布者,但实际上这些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直接发布的,如在京东、天猫、当当网等电商平台出现的广告,电商只提供平台和网络服务,无法事先对经营者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此时,电商和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难以界定。
对于广告性质的判定以及违法性质的认定,缺乏全面准确的规定。
例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作为限定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等8类,但第七条又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治疗方法”等内容。
医疗广告的内容到底是只能包括第六条情形,还是只禁止第七条情形?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没有交集,容易造成执法困惑。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
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如何定义广告的可识别性?什么类型的标记属于广告标记?应建立哪些档案、制度?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形成遵法、执法的自觉统一。
2.监管手段单一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监管手段过于传统,没有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规定新的监管方法。
当事人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怎么办?怎样收集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只能一遍遍打电话、发文书、通知约谈。
如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查,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等手段无法实施。
3.监管力量不够法律依据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客观上导致行政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收到应有的监管成效。
我国网络广告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基于网络平台的广告形式———网络广告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网络广告发展迅速,并影响着众多网民的生活及消费习惯。
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现阶段我国网络广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符合我国未来网络广告发展的对策,并分析了网络广告的创新发展策略。
关键词:网络广告互联网网络营销1网络广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1网络广告中陷阱很多,使消费者难以辨别。
霍夫兰的“可信性效果”研究表明:一般而言,信源的可信度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大;反之,可信度越低,说服效果越小。
网络广告的优越性我们大家都很清楚,但是事实上这种特性有利也有弊,人们对于网络都会有种不信任感,网络广告的效果也必然受到影响。
广告主要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来影响消费者,从广告信息的传播效果来看,用户的选择率越高,说明效果越好,但目前的网络广告在屏幕中所占的部分不超过20%,而其他的部分对于网络广告来说是噪音,它降低了人们对网络广告的关注率,多数的浏览者不会停留在一个页面很久,如果这个区域不能被用户点击到,难么它也就失去了效果,成为消费者的视觉盲点。
《广告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近年来,广告与信息传播两者之间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原因在于广告形式的淡化和信息的泛广告化,例如隐性广告,它采用非公认的广告方式来传播广告信息,这种形式往往具有诱导性,使网民难以分辨,这样都会使消费者面临被欺诈的境地,使消费者在面对如此多的广告时无所适从。
1.2网络的特性使得网络广告的可信度降低。
作为网络广告载体的互联网,网络用户则会根据互联网的可信度来看待网络广告。
表1网络广告的可信度调查从表1中可以看出,与传统的广告形式相比,网络广告的可信度较低。
1.3网络广告整体商业价值较低。
论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要】网络广告 是商品经营者 或服 务提 供者 ,通过互连 网
推销 自己的 商 品 或介 绍 自己的服 务的 宣传 方 式 。 传统 广告 相 比 , 与
网络广告存在 的问题 ,并提 出科 学的解决对策具有现实意义。 【 关键词】网络广告 广告市场 监 管
费者 对 网络 广 告 的 厌烦心 理 .使 网络 广 告 的诚 信 度 大大 降低 .严
重 阻 碍 了网 络 广 告市 场 的健 康 发 展 。 随 着 网络 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网络 广 告 成 为 网络 经 济 的一 个 重 3 违 法 网络 广告 的证 据 难 以确定 。一 是 由于 互联 网不 受 时间 、 .
广 告市 场 混 乱 ,有 的企 业 在互 联 网 上开 设 网 站 后 . 利用 网站 进 行 网络广 告 具 有显 著 的特 点或 优 势 。 网络广 告 作 为网络 经 济 的一 个 虚 假宣 传 甚 至 有的 经 营者 伪 造 企业 名 称 .或 者 冒用 其他 企 业 名 布 虚假 广 告 .欺 骗 、误导 消 费 者 :这 些 违 法广 告 行 为导 致 消
的一种 高 科 技 的 宣传 方 式 。 与 电视 、 广播 、报纸 、期 刊等 大众 传 播 媒 介 发 布 的 传统 广 告 相 比 网络 广 告 具 有 显 著特 点 或 优 势 1 传播 范 围广 。网络 广告 的传 播不 受 时间 和空 间的 限制 。它 通 过国 际互 联把 广 告信 息 2 4小 时 不 问断地 传播 到世 界各 地 。 只要 具 备 上 网 条件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地 点 都 可 以浏 览 、 阅读 。然 而 .
市场监管网络违法查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市场监管网络违法查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推进“互联网+监管”,在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现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面对网络市场违法行为覆盖面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技术性强等特征,传统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模式、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以适应建立网络市场综合治理体系的需求。
一、网络案件查办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网络巡查能力不匹配,网络案件线索发现难通过网络巡查发现网络违法行为线索,是网络案件查办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巡查能力与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履职要求存在不匹配,尤其是案源信息获取渠道和手段相对缺失。
绝大部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网络案件案源信息的渠道和手段偏于传统,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案件主要来源于“12315”投诉举报平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移转以及现场检查等,案源信息获取处于被动获取状态,尚未实现案源信息获取的自动化、主动化。
此外,不少网络案件举报线索内容模糊,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还不够强,发生网络侵权后经常选择沉默,导致网络违法行为线索被人为切断。
(二)网络技术能力不匹配,网络案件证据获取难。
网络案件查办关键在证据获取,网络案件查办和常规线下案件办理的最突出的区别就是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传统案件证据获取主要靠人、靠经验,而网络案件证据获取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需要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对电子证据加以固定。
由于大多网络违法案件是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实施的远程、非接触性违法行为,因此对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办主要依赖于对违法行为使用电子证物的提取、勘验检查。
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虚拟性、可修改性、不稳定性等特性,要求执法人员在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后,必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旦错过取证时机,后续的案件查办将会很难再取得突破,或者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网络广告的盛行,用户对广告的不满足度逐渐加重,安装广告屏蔽插件的行为愈发普遍。
然而,广告屏蔽行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进步带来了深遥的影响,给广告主带来了直接损失,也引发了法律责任的协商和界定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深度分析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实际影响和法律规制,探讨广告屏蔽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如何加强对该类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关键词:网络广告屏蔽;法律规制;互联网广告;合法性一、介绍目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进步,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广告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品牌商家通过网络广告来宣扬产品信息、扩大著名度和提高营销效果。
同时,由于互联网广告的推送形式多样,往往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但在提供便利的同时,网络广告也给用户带来了一定的不适体验,尤其是垃圾广告和恶意广告等,直接影响了用户对网络的满足度和安全感。
因此,安装广告屏蔽插件成为了许多网民的选择之一。
但广告屏蔽也给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亟需加强监管和管理。
本文从现实状况出发,剖析广告屏蔽行为的实际影响和法律规制,旨在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推行广告行业的规范化和进步。
二、广告屏蔽现状2.1 广告屏蔽的特点广告屏蔽原理是在网页加载时拦截广告请求,从而实现广告内容的排除。
安装屏蔽插件后,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要屏蔽的广告类型,诸如易感染病毒的广告、涉黄和诈骗广告等均可以进行拦截。
此外,广告屏蔽插件还能够屏蔽网页上出现的广告及图片广告等各种类型的广告形式,进一步缩减了广告推送的干扰。
2.2 广告屏蔽的影响广告屏蔽行为的出现,直接影响了互联网广告从业者的收益。
据媒体报道,广告屏蔽已直接影响了互联网广告市场传播量的缩减,导致广告投资的虚高和效果的下降。
另外,广告主也因此承担了直接经济损失。
随着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息增多,广告主不行防止地会寻求更多的有效的广告渠道,增大广告投资,改变广告模式等措施,以应对该类行为对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
中国电商法律法规分析与政策建议
中国电商法律法规分析与政策建议随着我国电商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电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已经日益成为关注焦点。
因此,本文将探讨中国电商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一、电商法律法规的现状1.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商法律法规,对电商行业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指导,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打击电商领域的恶意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广告法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商平台上的广告也逐渐成为消费者的一大考验。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对于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也进行了限制。
但是,对于电商平台的广告内容监管仍然存在困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于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但是,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纠纷出现在电商平台上,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电商法律法规面临的问题1.监管体系不健全当前电商市场的监管体系仍然不够健全,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有些企业通过“灰色地带”的方式逃避监管,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同时,监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着重点不统一、缺乏协同配合、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
2.法律法规存在空白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电商模式和业态出现,如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滞后,残缺不全。
这些空白对于电商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网络犯罪问题凸显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网络犯罪行为也逐渐增多,如网络盗刷、网络诈骗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对电商市场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电商法律法规政策建议1.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电商市场监管体系,完善从立法、执行到监管等各环节的监督机制。
同时,增加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力度,其次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加强外部投诉渠道的维护,这些措施可有效加强监管效力。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的促销手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急速发展过程。
网络广告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那么什么叫做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有哪些?监管方面有哪些问题?又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本文在这些方面做详细论述。
一、网络广告的特点(一)网络广告的定义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与传统的广告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主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因特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广告的特点1.网络广告传播时空广、信息量大网络广告运用了现代卫星通讯技术、光缆通讯技术、把电话、无线电通讯、有线网和商业网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全球网络,把信息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到世界各地。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不受时间、版面的限制约束,它能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加上良好的音响效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外观、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对客户有用的信息反映出来;还可以采用多重超链接进行细致描述。
网络广告能全天候为网民服务。
网络广告容量之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
2.网络广告传播技术先进,形式多样化网络广告建筑在高速信息通信和多媒体技术基础上,使用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java语言制作出图文声像等多种形式,将产品的形状、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
网络广告的受众还可以通过交互式界面的多重链接对某种感兴趣的产品进行详细的了解。
利用网上的导航器、搜索引擎使全球用户都可以在网上浩瀚的信息海洋找到相关的广告内容。
网络广告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激发他们购买欲奠定了基础。
3.网络广告具有指向性和互动性网路广告的互动性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单向性弊端,使广告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可以及时沟通。
在互动过程中,广告受众可以自主选择和访问广告站点,向广告主询问广告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说出未满足需求;广告主可以按照受众的要求对广告产品服务进行补充调整。
论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网络广告在走出低迷逐渐发展的同时, 也暴露出了一些自身的局限性.。
本文揭示了网络广告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相应的策略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期寻求促进网络广告跨越拐点的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标签:网络广告问题对策分析借助网络媒体的舞台,依托旺盛的广告市场需求,网络广告凭借其独特的传播优势,正在逐步走出低谷,成为网络媒体业绩增长最快的业务、门户网站的主要赢利来源。
2006年3月22日,PGM 首席创新官Rishad接受采访时曾这样说:“迅速发展的中国网络营销正处于一个拐点”,然而最近出现的情况也令人堪忧:近期,北京市朝阳法院正式受理了北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纠纷案。
因被“人民网”网站的链接广告骗取了8600元,周某将“人民网的所有者”——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于登载法国名牌路易威登皮包假冒品的广告,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Google2006年6月28日被法国一家法院罚款30万欧元。
事实说明,网络广告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薄弱,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进一步的认识和解决,为培育健康有序的网络广告市场体系,促进网络广告跨越拐点蓬勃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1.虚假与欺诈广告在传统广告的管理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通过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这使得对广告的监管有法可依。
但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缺少这一准入制度,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非常困难。
而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在网络广告诞生前制订出来的,缺乏网络广告的约束条款。
网络广告法律规范的缺失给虚假、欺诈性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网络广告行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网络广告的公信力。
2.广告评估与监测机制不健全专业的评估包括两方面:首先是量的评估,比较计划和执行在量上的区别;其次是研究广告的衰竭过程,将同步广告每天的点击率在坐标平面上连线,确认每个创意的衰竭时间,为设计广告创意更换间隔提供依据。
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互联网已成为电视、报纸、杂志、广播四大传统媒体之外的另一个重量级的广告媒体。
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是电子媒体广告的另一种形式,其职能决不仅仅是“告知”更主要的是销售,是达成网上交易。
告知作用与达成购买的行为是一次性的,而衡量网络广告的标准也不是“广”,而是“效果”。
由此可见,网络广告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广告,而是把传统的广告、促销等一系列市场推广行为整合在一起的营销活动。
网络广告具有以下特征: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
2、可链接性,只需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比拟的。
3、强制性,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广告发布者知晓,大量的电子邮件就会塞满。
4、互动性,互联网不像传统媒体,它是一对一的互动沟通。
5、及时反馈性,第三方的服务器不仅可以对网络广告的效果进行监测,还可以根据不同上网民的兴趣,爱好来改变网络广告的投放。
一、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但是网络广告独有特征,使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是《广告法》所难以解决的。
例如,有些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有的网站发布了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些特殊商品广告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这些都制约着互联岗广告这一新生事物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这就为广告的法律调整与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一)网络广告经营者的问题《广告法》目前对广告经营者是进行分类管理,其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乾的定位是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广告和电子媒体广告为基础,三者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企业要在传统媒体上发布广告,必须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发布者,而不可能自已经营媒体广告。
然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情况却不太一样,除了委托经营网络广告的网站上为自已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发布广告、作家、明星可以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宣传自己的小说、歌曲或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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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
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
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
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
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
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
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
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
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
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
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
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
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
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
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
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
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
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
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
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
“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2000年5月23日,网络广告经营试点单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管司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共27家网络广告经营试点单位颁发了不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他们是我国正式取得网络发布广告资格的单位,标志着我国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迈出了第一步。
三、对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的解决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网络广告业务的发展和问题的累积,是时候考虑制订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广告问题的国际法了,否则缺乏相关的国际法作为武器,无论是管理机构、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还是广告受众都会觉得不便。
在此类国际法没有出来之前,在发生国际管辖权冲突的确情况下,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我们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国外主体,我国的广告管理机关无权管理他们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问题,但对其发布虚假广告、垃圾邮件、侵犯隐私权等给我国受众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属地法规定,在我国国内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适用我国法律,由其位于我国境内的代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我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和代理组织的,按照相关的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办理。
而具体到一国国内,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违法行为人与网络广告的数据所在服务器并不在同一地区,这就带来了管辖机关的不确定性,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增加了不得网络广告治理的难度。
对与管辖机关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理由是法律对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终究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人身上;同时以“属人原则”实施管辖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能够降低办案成本。
四、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上述的规定理应适用于网络广告活动中的关于价格上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利用网络关键字、词对驰名企业的商标及其他标识的侵害,虽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应适用《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而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是前者的保护力度比后者大。
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所以只要实施了在网页关键词中埋设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所经营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人是否相同或相似,都构成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
只要被埋设的关键字、词是驰名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的,不论实施埋设的行为人是充当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还是广告主,在客观上都构成对权利人商标专有权的侵犯。
应注意的是,适用商标法来制止这种违法网络广告行为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二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使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着某种联系”的事实。
而利用利用网络关键字、词埋设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恰恰相反,应适用《反不正竞争法》理由是《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适用未注册商标。
在反商标淡化行为中,网络广告主与该驰名商标权利人没有竞争关系,两者也不会发生混淆。
传统的商标侵权概念无法适用,也就无法适用《商标法》美国于1995年通过了联邦反商标淡化法,其宗旨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商标权利人据此涉诉寻求法律救济理所当然。
但我国尚无此规范。
有人主张在我国修改商标法时对“淡化”问题做出适当的规定,但有学者指出,过高的商标保护水平并不一定适合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
将来应视情况的发展,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有关反淡化的内容。
我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指出: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把应该完善的地方完善起来,在执法时比较好操作。
想淡化问题,原先不打算搞,因为国内还不多,但是作为一个东西放在哪里,有了的话就可以做严格的解释,不象美国解释的那么宽,什么叫“淡化”可以解释的比较窄一些。
本人认为在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时,如果真的涉及到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不当埋设他人驰名商标,造成“淡化”问题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因为该法是为了鼓舞和保护公平竞争,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制定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该法规范完全适合。
在网站经营者与网页开发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上,我们应区别对待,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可能委托开发商或制作商来开发超链接技术、关键字技术的网站应用。
但以此理由要求开发商来承担责任是不正确的。
一方面,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知道网站经营者要开发的具体内容,或者说,网站经营者要求开发商不能过多的了解网站的具体材料,这是正常,也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回涉及诸多行业,如果要求它在制作之前对该网站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哪些材料不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然后再去制作,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
上述技术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使用在不同地方,由此产生的后果主要仍由网站经营者承担。
但如果开发商明知网站经营者是为了不正当竞争而为之,更甚至引诱网站经营者、与网站经营者合谋实施此类不正当行为的,或者说显著地缺少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五、对虚假、欺诈性,滥用名人肖像广告的法律对策根据《广告法》第38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即委托人或厂商)依法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设计、制作、发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 在文选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 假冒他人专利的;(3)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4)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5)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由于对ISP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认定,如果将ISP归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之列,按以上的规定承担责任,这样的责任对ISP来说有过重之嫌。
因为要求ISP对利用其服务所发布的一切信息都进行管理,在网络环境下是不可能的。
有些专家认为,一旦苛求ISP来承担网络广告管理的责任,势必迫使ISP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对网络进行监管。
不论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单就投入的成本就不是任何一个独立的ISP所能够承担的。
如果ISP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网络发展也势必要受到阻碍。
因此建议要在适当程度上免除ISP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将判定责任的“应知”标准除去,只有在ISP明知或参与了虚假广告的制作及发布时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