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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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单位

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

xx区行政区域内区级注册机关注册的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核准(xx市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广东省级及以上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核准由广东省局负责受理;xx市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核准由xx市局负责受理)。

五、办理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其他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其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四)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持证的计量检定员(持证是指持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资格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开展其他量传方式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五)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六、办理程序

( 一 )申请

1、申请人可到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也可以直接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或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

2、申请人根据第四点中的受理范围向受理单位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 二 )受理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向申请人出具《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对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不属受理范围的,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

( 三 )专家审查

1、xx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承担现场考核任务。

2、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考核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填写考评意见, 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xx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审核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xx市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 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期限

(一)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xx市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二)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xx市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考核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考评,并上报考核报告。

(三)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xx市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考核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 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其他事项

复核与延期

(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提出复核申请。

十、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xx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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