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公共信息标志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整治工作期间,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有 序推进,展现出高效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创新意识强
在整治过程中,充分引入新技术、新方法,对传统公共信息标志进 行改进和优化,提升了信息标志的可读性和辨识度。
对未来工作的期望和祝愿
持续优化
期望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对公共信息标志进行优化和提升,使之更加符合公众需求,为 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推动信息化升级
积极引入新技术,如电子显示屏、二维码等,提 升公共信息标志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动态、智能 的信息传递。
强化管理维护
建立完善的管理维护机制,定期对公共信息标志 进行巡检维护,确保标志完好、信息准确。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加强跨部门协作
公共信息标志涉及多个部门,应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 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搭建跨部门协作平台,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和协作 ,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值得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01
强化标准化建设
通过本次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建设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重要性
,未来应继续强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02
加强设施维护
定期对公共信息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准确地传递信
拓展应用范围
祝愿公共信息标志的应用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覆盖更多领域和场景,为公众提供更加全 面、便捷的信息服务。
强化监管与维护
期望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管与维护工作,确保标志的完好率和清晰度,持久 保障公众的出行体验。
附录和致谢
附录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详细报告、数据分析和案例集锦等相关资料,以供查阅和参考。
2024年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规范整治方案
2024年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规范整治方案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推动和国际交流的增加,中英文双语标识在公共场所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目前存在许多与规范不符的双语标识,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提供便利和服务,特制定此规范整治方案。
二、目标1. 统一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的规范要求,提高标识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2. 优化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的设计和布局,使之更加美观、合理、易于辨认。
3. 加强对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和可持续使用。
三、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
四、规范要求1. 字体与大小要求1.1 中文:使用标准的、易读的宋体字体,字形清晰,笔画粗细适中,大小一般不小于24号字。
1.2 英文:使用标准的、容易辨认的无衬线字体,例如Arial、Helvetica等,大小一般不小于18号字。
2. 颜色要求2.1 中文:使用黑色字体,确保清晰可见。
2.2 英文:使用黑色字体或者与主背景色相对比的颜色,确保清晰可见。
3. 布局要求3.1 中文位于英文上方,居中对齐。
3.2 字母之间留有适当的间距,确保字母清晰可辨。
4. 图案标识要求4.1 图案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图案标识的尺寸要合理,不宜过小或过大。
5. 材质与制作工艺要求5.1 材质应选择耐用、易清洁的材料,例如不锈钢、亚克力等。
5.2 制作工艺应确保标识的质量,文字图案清晰可见,无模糊、变形等现象。
六、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2. 监督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标识进行整治和处理。
3.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向相关部门举报不符合规范的双语标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七、整治时期和措施1. 时间安排:整治工作计划为期一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定稿)
DB330523/T 37-2011DB330523 安吉县地方标准规范DB330523/T 37-2011中国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2011 - 12 - 01发布2012-01-01实施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永之华歆雨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场所标志标识等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设置、规划及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2.2 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是指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张贴、设立、放置、安装公共信息标志。
3 基本原则在中国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将其纳入中国美丽乡村发展规划,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设置既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又能体现美丽乡村的特点、个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美丽乡村文明程度4 监督管理分工4.1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4.3公安、交通、旅游、民政、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园林、卫生、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力、电信、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
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5.1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2制定、修改《安吉县美丽乡村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5.4宣传、贯彻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和相关工作;5.5指导、检查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和维护情况;5.6指导、监督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询服务工作;5.7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公共信息标志违法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5届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07年7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7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5届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志牌,由道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
民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更换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门楼号牌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
道路、街巷未有标准地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命名:(一)属于市政道路的,由道路所在地的区国土规划部门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二)属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非市政道路、街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国土规划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三)属于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非市政道路、街巷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运营行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加快建成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州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穗办〔2016〕18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建设领域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公共文化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普惠均等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传承弘扬岭南文化,激发引领国际前沿的文化创新。
第四条市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鼓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类地方标准。
依托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接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参股等方式举办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9—2012年)》、《广州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穗字〔2010〕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及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的经费。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原则、范围和额度第五条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绩效的原则:(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市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六条使用范围:(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的制修订。
(二)标准化研究项目.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获批负责承担市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穗交[2009]967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市客管处、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公交公司:《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为适应城市的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结合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穗交〔2003〕261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服务设施(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设置在公交站点内,与公交营运和市民乘车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标志等,包括公交候车亭(廊)、站牌及站牌架、站务用房。
其所有权为出资方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公交站点设施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交站点设施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配套设施,由市交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由市交委统一管理。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规划、设计、制作、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信息标志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用于传递导向、提示、警示等公共信息的图形符号、文字、标志物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信息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公共信息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公共信息标志的规划应遵循系统性、规范性、易识别性原则,与城市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设计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内容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第三章制作与设置第七条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使用符合环保和耐久性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遵循以下要求:1. 标志位置应合理,便于公众识别和阅读;2. 标志高度、角度、照明等应满足视觉识别需求;3. 标志设置不得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公共信息标志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定期检查标志的完好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坏公共信息标志。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档案,记录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等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1. 未按规定规划、设计公共信息标志的;2. 制作、设置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要求的;3. 维护责任单位未履行维护责任的;4.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公共信息标志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共场所服务标志实用手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公共场所服务标志实用手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4月公共场所服务标志实用手册目录一、基本定义 (3)二、作用 (3)三、分类与主要标准 (3)四、服务标志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3)附录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9)附录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休闲符号 (13)附录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客运与货运符号 (15)附录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运动健身符号 (17)附录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购物符号 (19)附录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医疗保健符号 (21)附录7: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铁路客运服务符号 (23)附录8:公共场所服务标志标准化改造工作参考标准目录 (25)一、基本定义公共场所服务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一般包括图形标志、文字辅助标志和方向辅助标志。
二、作用公共场所服务标志主要具有以下两点功能:一是具有指引性、提示性。
借助于服务标志,人们可以跨越语言和文化障碍,直观、快速地获取公共信息,从而顺利地到达目的地。
二是能够起到美化市容、彰显城市文明的功能。
标准化的服务标志,不仅能为人们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而且还能美化市容,提高城市生活的效率。
因此某种程度上说,公共场所服务标志的标准化状况,是体现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三、分类与主要标准公共场所服务标志大多设置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购物场所以及会议中心、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GB/T 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系列标准包括通用符号、旅游休闲符号、客运与货运符号、运动健身符号、购物符号、医疗保健符号和铁路客运符号等七部分,主要用于规范标准图形符号。
GB/T 2050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系列标准包括了图形标志、文字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功能示意图等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穗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9日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和市属高校的体育场馆、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设施开放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有内部体育设施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非公共体育场馆规范发展。
广西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管理制度
广西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1. 适用范围 (3)2. 管理原则 (4)二、标志牌证定义与类别 (5)1. 标志牌证定义 (6)2. 标志牌证类别 (6)三、申请与审批 (7)1. 申请条件 (8)2. 申请材料 (8)3. 审批程序 (9)四、标志牌证制作与使用 (10)1. 标志牌证制作规定 (12)2. 标志牌证标识内容 (13)4. 标志牌证使用范围 (15)五、标志牌证管理与监督 (16)1. 管理机构设置 (17)2. 日常管理职责 (17)3. 监督检查与执法 (18)4. 违规处罚 (19)六、标志牌证变更与注销 (20)1. 变更申请条件及程序 (21)2. 注销申请条件及程序 (21)七、附则 (23)1. 术语解释 (25)2. 法律责任 (26)八、附件 (26)1. 标志牌证申请表 (27)3. 其他相关附件 (28)一、总则为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的管理,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的申领、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标志牌分为“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两种。
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的管理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管理工作。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包车客运活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发放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放或者予以纠正。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道路包车客运标志牌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伪造、变造。
南方电网公司供电局标识划线管理标准
南方电网公司供电局标识划线管理标准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标识划线管理标准1 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标识划线的识别、配置、设置、检查和维护等管理内容及要求,明确界定了各级人员在标识划线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
1.2 本标准适用于玉溪供电局及玉溪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全文2.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6.4.22.3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设立规范》全文2.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2.5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2.6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2.7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2.8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9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仓库建设和配置标准》2.10 《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现场标准化规范手册》2.11 《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变电站建设规范手册》2.12 《云南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设备设施标志规范》2.13 《云南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屏柜标识管理标准》2.14 《云南电网公司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标准》2.15 《云南电网公司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2.16 玉溪供电局《照明与能见度管理标准》2.17 玉溪供电局《特种设备管理标准》2.18 玉溪供电局《测试设备管理标准》2.19 玉溪供电局《生产工器具管理标准》2.20 玉溪供电局《用电设备管理标准》2.21 玉溪供电局《爬梯、平台及脚手架管理标准》2.22 玉溪供电局《危险物品与废料管理标准》2.23 玉溪供电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24 玉溪供电局《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2.25 玉溪供电局《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标准》2.26 玉溪供电局《配电工程验收管理标准》2.27 玉溪供电局《物资仓储管理标准》2.28 玉溪供电局《信息系统运行与服务管理办法》2.29 玉溪供电局《内务管理标准》2.30 玉溪供电局《生产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标识生产经营单位在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的用以传达提示、警告、禁止、公告、指令、功能识别等信息,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
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颁布日期】 19981130 19981130【实施日期】【实施日期】 19981130 19981130【章名】【章名】 全文全文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管理,提高城市文明提高城市文明 和现代化程度,美化城市环境,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公共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公共信 息标志设计、制作、销售以及设置、使用公共信息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标志,是指用书写、制图、印刷等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标志,是指用书写、制图、印刷等技 术制成,以文字、字母、图形、标志、标线等来表明服务设施的用途、方位以及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信息标志。
位以及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信息标志。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协调 、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工作。
各县(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息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各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法规 、规章,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各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打造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国际大都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印刷招贴等各种载体上,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外国文字告知名称、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简介有关内容等信息的标记。
在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播报前款规定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正文:---------------------------------------------------------------------------------------------------------------------------------------------------- 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10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旅游、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等单位应当组织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
第六条公共信息标志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南昌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注明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向社会公布。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强制执行。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查询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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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2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审查、制作、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但不包
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招牌。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旅
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医院、会议
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
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
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地铁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设计、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技术规范作为实施依据。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修订情况修改《目录》,修改后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要求,不得制作、设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公共信息标志。
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标志,需使用文字说明的,应当同时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八条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并在完成方案设计后的10日内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鼓励自行制定的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方案进行标准化审查。
审查可以由设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设置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目录》所列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
案完成审查后1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规范、醒目、协调,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附加广告内容。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清晰。
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单
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新: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规定的;
(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或者脱落的;
(四)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本系统、本行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设
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
法查处。
第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并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
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违反第七条规定,制作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或者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要
求将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报送备案的,由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和
要求,或者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存在损坏、脱落等情况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可以
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信
息标志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会、花市、庙会等短期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且活动结束后应当拆除的临时性公共信息标志,其标准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整改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