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1 —
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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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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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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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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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报材料1.《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审批表》。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项目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表决材料(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同意项目分拆销售、分割登记条款内容的无须提供)。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土地相关材料:(1)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出让前申请认定的须提供)、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2)出让合同(复印件,已出让再申请认定的须提供);(3)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4)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5)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6)项目宗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4.已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的,须提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审批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申请整备提供材料清单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2.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平面图;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宗地图;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托管方案;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申请表;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备申请表《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配套文件目录清单一、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流程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一)民主表决(二)公开交易立项申请表(三)交易调查意见表(四)公开交易申请审批表(五)公开交易委托书(六)交易方案(七)交易文件(八)联合竞租(买)协议书(九)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十)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十一)成交确认书(十二)交易保证金退回申请书(十三)交易结果信息公告(十四)出让合同(十五)租赁合同(十六)土地开发协议一、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流程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表格样式1、《南海区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镇级交易申请审批表》,供各镇(街)在具体操作中参照制定,允许适当增减相关内容。
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 为加强污⽔处理费征收管理,明确⽬标责任和管理职责,确保污⽔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制定了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污⽔处理费征收管理,明确⽬标责任和管理职责,确保污⽔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建⽴污⽔处理的良性运营机制,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东省节能减排⼯作实施⽅案的通知》(粤发改能办综〔2008〕745号)和《印发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佛府办〔2007〕38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辖区内的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作适⽤本办法。
第⼆章部门、镇(街道)职责 第三条区市政局是全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污⽔处理费专款专⽤事项的业务指导及监管;区物价局负责对污⽔处理费实⾏收费许可的管理,并按法定程序调整污⽔处理费收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对污⽔处理费实⾏收⽀两条线监管;区监察局负责对污⽔处理费征收和专款专⽤作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污⽔处理费征收和使⽤,及向各供⽔企业出具征收污⽔处理费委托书,约束各供⽔企业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代征污⽔处理费,并⽤于本镇(街道)污⽔处理设施和运营。
第五条各供⽔企业有责任代征收污⽔处理费。
任何代收企业必须及时将污⽔处理费按⽉上缴各镇(街道)专⽤账户,不得少收、迟收和私⾃截留挪⽤,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责任。
第三章征收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污⽔处理费按区物价局有关⽂件规定的征收标准进⾏征收。
污⽔处理费按排⽔量征收,排⽔量的计算按⽤⽔量(以⽔为原料的扣除产品⽤⽔)的90%计算。
污⽔处理费征收对象划分为居民⽤户和⾮居民⽤户两⼤类。
现⾏征收标准居民⽤户0.70元/⽴⽅⽶(折换成实际⽤⽔量为0.63元/⽴⽅⽶);⾮居民⽤户0.90元/⽴⽅⽶(折换成实际⽤⽔量为0.81元/⽴⽅⽶)。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各级行政职权规范、高效、透明运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等行政职权)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或政府履职所需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是指提供给全市各类中介服务进行网上交易的信息平台,为项目业主(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购买、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服务。
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由市级统一建设和管理,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与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平台系统。
第四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的进驻原则要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遵循“开放、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动态管理、自愿入驻。
第五条【对使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强制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必须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分工】市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编办)负责审核公布市各部门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监督指导各部门严格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容开展交易;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登记以及清退,受理和协助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投诉,制定和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办法,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监管。
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南府〔2012〕193号)已由南海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结合创业风险投资机制,特设立“创享蓝海”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种子资金支持对象是入驻“创享蓝海”孵化器的项目,用于促进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
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人才办、财政局联合成立“创享蓝海”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
种子资金受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监管,接受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种子资金的运作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旨在扶植优秀创业企业成长,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种子资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种子资金用以扶持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项目。
项目须经孵化器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三)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种子资金来源于我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
2013年度、2014年度各安排1000万专项资金。
第三条主要用途种子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
(一)无偿资助无偿资助不要求享有企业股权,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运作,单个项目接受无偿资助的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通过独立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的创建或重组。
1、独立投资时,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不担任控股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
2、联合投资时,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不担任控股股东, 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
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土地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由政府征收农民(含村改居人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和补偿,按照城— 1 —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农村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实施征收:(一)公共管理用地;(二)公共服务用地;(三)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成片开发建设的用地;(四)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确定为公共利益项目的用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征收;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房屋安置、社会保障等途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实行补偿和安置;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佛山市南海区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化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交易流程(一)需意向申报的范围:1.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2.各镇(街道)列入需经意向申报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二)直接立项申请的范围:1.根据《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前置审核机制的意见》(南委农工办[2023)15号)规定,经镇(街道)前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视为已经通过意向申报,可直接走立项申请;2.除需意向申报和经镇(街道)前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之外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二、优化交易规则(一)公开协商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1.符合《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协商交易通则(试行)》第二点“公开协商范围”第一至八项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3.各级政府、国资(公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实施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4.当年认定的区、镇立项的“三旧”改造项目,在土地整理(整备)期间,项目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短期交易项目,单个短期交易期限最长不超5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毛地“腾退)项目中,属于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合一的“毛地”腾退项目,参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实施,通过镇(街道)投资合作方选定系统选取改造主体,既负责土地前期整理工作,也负责土地开发工作,不执行本操作指引的规定);5.纳入镇(街道)重点项目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6.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工程项目建设期;7.经认定符合各级产业引入或发展导向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8.因主体产业生产经营必须配套使用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期限不超主体产业使用期限;9.纳入升级改造的村级农贸市场农村集体资产项目;10其他经镇(街道)党工委会议或镇长(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并经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三资”监管专项组同意适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佛山市南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0.9
交公告
TOP3
佛山市南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佛山市碧澳家居有 局佛山市南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 限公司
0.1
理局办公家具定点议价采购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14 2022-12-07 2022-12-12
(4)计算机设备(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佛山市南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6
同比增长:1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7990.29
同比增长:720.6%
平均金额(万元)
¥249.70
同比增长:310.3%
目标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报告时间:
2023-08-19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佛山市南海区中顺 采办公服务中心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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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二〇一一年目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1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6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7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规划部门‥‥‥‥‥‥‥‥‥‥‥‥‥‥‥‥‥‥‥‥‥‥‥‥‥8住建部门‥‥‥‥‥‥‥‥‥‥‥‥‥‥‥‥‥‥‥‥‥‥‥‥‥11公安消防部门‥‥‥‥‥‥‥‥‥‥‥‥‥‥‥‥‥‥‥‥‥‥‥15气象部门‥‥‥‥‥‥‥‥‥‥‥‥‥‥‥‥‥‥‥‥‥‥‥‥‥16卫生部门‥‥‥‥‥‥‥‥‥‥‥‥‥‥‥‥‥‥‥‥‥‥‥‥‥17环保部门‥‥‥‥‥‥‥‥‥‥‥‥‥‥‥‥‥‥‥‥‥‥‥‥‥17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18联系方式‥‥‥‥‥‥‥‥‥‥‥‥‥‥‥‥‥‥‥‥‥‥‥‥‥‥2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一)机构设置。
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
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
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
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人防等部门组成。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2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3日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全面提高我市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保障、监督考核等相关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广东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目录
1.登记依据............................................................................................................................... 1 2.登记类型............................................................................................................................... 2 3.登记流程............................................................................................................................... 3 4.首次登记............................................................................................................................... 4
4.1 适用............................................................................................................................. 4 4.2 申请主体...........................................................................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佛建〔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住房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安居待遇标准第四章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管理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营造宜居宜业宜创新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佛山市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人才安居工作的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灵活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人才认定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认定或预认定的全职新引进人才。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人才安居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年度人才住房目标计划,分解任务下达各区实施,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供应、分配、流转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物配置申请的受理、审核及配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资格认定、预认定,负责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才住房用地供应保障,在土地招拍挂和城市更新环节落实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以及人才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审批、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21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5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09年12月28日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0年1月1日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年6月29日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7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1月1日
9
《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日
10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1日
2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2002年8月23日公布)
省人大,2002年10月1日
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4年1月14日公布)
省人大,2004年2月1日部规章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5年1月1日
4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劳社〔2005〕18号)
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5月10日
5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1月1日
6
《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模板】
**市**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废弃物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运输人,是指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地的产权单位、经营单— 1 —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消纳场地,是指受纳工程渣土的场所,包括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临时消纳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受纳工程渣土的场所。
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地,是指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工程渣土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务等对开展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工程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基本农田不得划入选址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区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前款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渣土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工程渣土消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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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网上办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办事行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简化优化企业、市民办事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广东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网上办事,是指公民、法人、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南海区网上办事平台,依托实名认证、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快递物流等手段,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办理、查询等申请,本区各级法定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提供事项网上预审、受理、审查、决定、归档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二)网上办事平台,是指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海分厅、南海一点通政府网站、南海政务通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终端为网上办事入口,以南海区行政审批系统、标准化管理系统为网上办事后台,以南海区数据共享平台为支撑,组成的信息技术体系。
(三)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入口对外发布的包括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
(四)服务大厅,指区级、各镇(街道)实体办事地点,包含综合服务大厅和专业服务大厅。
综合窗口及部门人员在服务大厅提供线上、线下统一规范的办事服务。
— 1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入口提出办事申请,职能部门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以及网上办事平台的建设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上办事管理工作遵循统筹共建、资源整合、网办优先、同等效力的原则。
统筹共建原则。
由南海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网上办事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协同推进网上办事工作,提供综合网上办事服务。
资源整合原则。
整合全区网上办事入口,已自建入口的应加快接入网上办事平台。
政务服务相关行为应通过网上办事后台进行录入、联合审批。
申请人信息、办事指南、证照批文等政务资源应及时更新,跨部门共享互认。
网办优先原则。
鼓励网上办事,对个人的政务服务应当逐步向网上办理为主、现场办理为辅过渡,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要逐步缩减到现场次数。
分批推进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到现场,通过互联网和快递物流即可完成预审、受理、审批、办结、发证、归档等全流程网上办事,全程应有迹可循、有档可查、责任明确。
同等效力原则。
实名认证后申请人的网上申请,视为本人提出,与现场申请具有同等效力,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办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 2 —电子文书,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政务管理办公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数据统筹局有关人员组成,对网上办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区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网上办事相关工作方案、制度措施,建设网上办事平台,组织各部门开展网上办事工作,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二)区数据统筹局负责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保证数据流通安全、不可篡改,推进各类网上办事新技术应用,维护网络安全。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依法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职能,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服务。
其职责是:(一)负责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内容的编制、更新,积极提升网上全流程办理率、网上办结率、证照(批文)电子化率;(二)负责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预审、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归档、网上咨询解答,其中预审、收件、咨询等可授权委托综合窗口办理;— 3 —(三)负责生成、管理、共享本部门所产生的电子证照、审批数据;(四)负责保障本部门信息系统与网上办事平台数据互通,推进本部门审批信息在区内互认共享;(五)负责对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三章网上办事管理第七条申请人网上办事前应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凭据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身份认证可提高信用级别并开通更多网上办事服务。
使用通过身份认证账号提出的申请即视为本人申请。
认证方式为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大厅现场认证窗口、企业数字证书或公安社保认证体系等,由具有审核资质的部门负责认证核准,身份认证凭据全区范围内通用。
第八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入口进行办事咨询和投诉,其答复与反馈依托南海民声热线开展,答复反馈时限依照热线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服务大厅为进驻的事项提供网上预约申请服务,预约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到服务大厅进行事项办理,窗口人员不得拒绝办理。
申请人未在预约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
— 4 —第十条申请人依据职能部门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提出办事申请。
除预约、预审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
已在网上受理的事项,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后台及时编制、发布办事指南,通过自有网站或其他途径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应与网上办事平台的办事指南及实际收件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入口提出办事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信息、申请表及办事指南所列明的其他申请材料电子文书,提交申请后系统生成统一审批编码,编码可用于查询预审情况、预约记录、物流信息、审批结果、咨询记录等信息。
逐步实现网上申请智能化,根据申请信息自动判断事项管辖区域、层级。
第十二条申请人成功提交办事申请后,部门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完成形式性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入口、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预审通过的,进入材料递交环节。
递交方式分为现场递交、快递递交、网上递交等,系统应对申请人作出明确指引。
现场递交的,指明办理地点、提供该事项预约办理功能;快递递交的,提供网上快递下单、在线支付功能,由对应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人员负责快递交接,并将申请材料及时交由对应— 5 —部门人员处理。
网上递交的,使用预审通过的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批,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为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鼓励采用快递递交、网上递交方式。
第十四条预审通过的,部门人员在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即进入受理环节,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第十五条压缩材料流转时间,推行无纸化网上审批。
部门依托网上办事后台在线查看办件信息、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审批过程及结果统一保存到网上办事平台。
纸质文书仅用于原件核验和归档,逐步弱化其在审批过程中审查作用。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电子《特殊程序审查期限告知书》。
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的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出具电子《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六条结果送达分为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网上送达、公告送达等。
现场送达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服务大厅和窗口领取,送达后由申请人进行签收确认。
快递送达的,应由申请人指定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由服务大— 6 —厅综合窗口负责快递交接,送达后由申请人进行签收确认。
网上送达的,应由部门人员将办事结果电子化后,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推送至申请人端口,并短信提醒。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
为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鼓励采用快递送达、网上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网上办事入口开设服务评价功能,申请人可在线对办事指引和服务等进行评价。
申请人做出不满意的评价,应同时列明原因。
被评价部门对申请人的服务评价有异议的,应进行举证。
第四章技术保障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部门提交办事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的电子材料清晰可辨。
部门不得拒收和拒用电子材料,网上办事审批过程及结果应当电子化上传。
第十九条推行使用电子印章。
申请人在线提交各类电子表单和电子文书材料时,根据所申请服务事项的要求,可在电子表单和电子文档材料上加盖申请人的电子印章。
部门审批过程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办件结果上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推行使用电子证照。
部门在事项办结后,应在向申请人核发结果交付件之前将办理结果交付件电子化,经电子签— 7 —名后,转换为电子证照,提供给全区行政机关使用。
电子证照应在各部门间互认通行并优先使用;凡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该证照的原件、复印件或电子副本。
第二十一条部门应通过区数据共享平台共享申请人信息、证照批文等重要审批数据,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区数据统筹局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对数据的变更进行版本管理。
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二条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网上办理的事项办结后,网上办事平台应按标准对事项案卷进行自动归档管理(包括申请信息、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审批记录、送达回执、颁发证件批文等),部门应定期进行电子档案备份。
第二十三条区政务管理办公室、数据统筹局应制定网上办事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工作规范,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保障和事后恢复措施,保障网上办事平台正常运行。
建立网上办事平台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五章责任与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使用通过身份认证账号提出的申请即视为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妥善保存账号信息,并对网上办事过程中提交— 8 —的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一)办理事项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的;(二)申办通过后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或上传与办事无关的信息等超过三次的;(三)预约后失约的次数超过三次,占用公共服务资源的;(四)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投诉、评价超过三次,影响其他群众正常办事的;(五)其他不诚信或恶意系统攻击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申请人收到被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的通知后,申请人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或知悉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若申请人能证实其不当行为是非故意行为的,经网上办事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从网上办事黑名单中除名。
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的申请人将被限制使用网上办事申请功能。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依法处理。
(一)不按要求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故意制作虚假审批信息或隐瞒事实情况的;(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