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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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认识

经过了10来周对物权法的学习,从一开始对物权法的一知半解,到现在对物权法已经能基本掌握它的大概意思了。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内容是调整有形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谓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法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着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严峻挑战,这本是一个法理上的简单常识,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自然效力较高。然而因为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抽象,语言显得比较晦涩,原则化过强,所以在实际的房屋拆迁纠纷中,物权法还很难真正保护弱势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库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尤其是登记按件收费、小区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等基本规定与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非常全面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了中国国情,又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正如2000多年前孟子的名言,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民的物质财富能够得到真正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能够形成一种鼓励创造财富的积极氛围,物权法已经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将继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前一个“最牛钉子户”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重庆当地人对记者介绍说,这栋房子相当有名,很多重庆人都见过。如果乘坐重庆轻轨,经过九龙坡区杨家坪站时,你就会看到一个奇特景观:一片工地中央,有一栋孤零零的二层小楼,周边的土已被挖空,小楼犹如建在孤岛之上。经核实,这是重庆市的住宅小区“正升百老汇”楼盘工地。该楼盘的代理销售商伟联地产销售公司的售楼小姐称,这是“百老汇”的二期工程,一期已销售完毕,那栋小楼是“钉子户”不肯搬迁留下来的。二期工程正在挖地基。这个事件就是物权法的典型,我找了一下物权法的资料,里面有以下规定: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实际上,整部物权法都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作为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王胜明表示,这部法律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制定物权法,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

所以学好物权法,对日后的生活有相当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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