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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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
版】
1. 背景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建设部制定了最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

2. 目的
该政策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程序,保证项目的合
规性和可行性,并加强项目审批过程的管理。

3. 政策要点
- 报建要求: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基本要求,包括项目
信息、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提交的材料。

- 报建流程:详细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流程,涵盖了报
建申请、审查、批准等各个环节,以确保程序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 合规审查:强调了对报建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符合性、设计文件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

- 可行性评估: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项
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行性,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 项目审批: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保证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 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制度,加强对报建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4. 实施与效果评估
为确保该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效果评估,建设部将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 结论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版】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执行该政策,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进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 参考文献
- [引证来源1]
- [引证来源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吉政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从业人员近80万人,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工程风险不断增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为发挥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和规范工程建设担保事业,进一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各方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基本要求(一)工程建设担保为第三方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具备从事银行或担保业务的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营业地在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吉建管[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17日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吉建法〔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法〔2017〕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4日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各业务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签发、公布、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必须遵循,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原则”。

应公开的需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六)会议纪要;(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报建管理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先到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并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报建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立项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装修装饰工程需提供产权单位装修决定或产权人关于装修装饰的申请。

(二)房屋建筑工程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装修装饰工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办事人员办理此项目业务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修装饰工程的产权人或租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强资质与资格管理(一)外埠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墙体材料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埠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

备案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或登记的外埠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未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外埠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设经营活动。

(二)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劳务企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企业。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09
•【字号】吉建管〔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管〔2019〕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新修订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9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在此范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止2003年6月,共清理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废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共19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修改规范性文件4件,全部为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修改后重新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保留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2件。

二、凡2003年6月1日前制发的,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今后,省直各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下发执行,并报送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审查本地区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二00四年三月一日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废止)1.《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第40号令,1995年12月28日)2.《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1989年2月23日)(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号,1998年1月12日)2.《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交发字〔1999〕25号,1999年12月30日)3.《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吉建综字〔1989〕5号,1989年7月3日)4.《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收取招投标管理费的通知》(吉建综字〔1989〕7号,1989年8月21日)5.《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吉建招字〔1991〕第1号,1991年1月18日)6.《省建设厅、沈阳铁路局关于吉林省境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划分的通知》(吉建招字〔1991〕第2号,1991年6月7日)7.《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招字〔1991〕第5号,1991年10月9日)8.《吉林省工程建设承发包管理若干规定》(吉建招字〔1993〕第3号,1993年7月30日)9.《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吉建招字〔1994〕第5号,1994年10月5日)10.《省建设厅关于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第1号,1996年1月22日)11.《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吉计重联字〔1995〕38号,1996年1月26日)12.《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第13号,1996年10月21日)13.《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吉建招字〔1999〕7号,1999年6月27日)14.《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邀请招标实行审批的暂行规定》(吉建招字〔2000〕第9号,2000年5月8日)15.《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实行审批的规定》(吉建招字〔2001〕10号,2001年8月7日)16.《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9号,2002年6月10日)17.《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基〔2000〕8号,2001年1月4日)18.《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01〕103号,2001年4月3日)19.《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松辽平原开发项目计划、财务、物资采购、项目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世行字〔1996〕第115号,1996年8月)二、修改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的通知》(吉建招字〔1997〕6号,1997年3月19日)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暂行办法》(吉建招字〔1997〕7号,1997年4月23日)3.《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交发字〔1999〕9号,1999年4月22日)4.《吉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基〔2002〕480号,2003年1月1日)三、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58号,1995年12月28日)(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并颁布〈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吉建招字〔1992〕第4号,1992年4月8日)2.《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处罚联络制度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12号,1996年10月15日)3.《省建设厅关于组建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三级评标专家网(评委库)的通知》(吉建招字〔1997〕4号,1997年3月19日)4.《省建设厅关于取消招投标活动中若干带有歧视性条款的通知》(吉建招字〔2001〕6号,2001年6月1日)5.《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1〕8号,2001年6月20日)6.《省建设厅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确认、申报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10号,2002年6月17日)7.《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15号,2002年9月3日)8.《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交发字〔2002〕21号,2002年4月9日)9.《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吉计稽察字〔2000〕800号,2000年10月18日)10.《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计稽察字〔2001〕19号,2001年1月18日)11.《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建管〔2003〕356号,2003年7月8日)12.《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水建管函〔2001〕19号,2001年9月27日)——结束——。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函〔2016〕40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函〔2016〕40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函〔2016〕400号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加快办理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早日开工且前期手续齐全,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高新区、经开区、松花湖管委会、北大壶开发区、中新食品区不在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优化审批流程内容(一)经市政府常务会确定后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是项目决策依据,可不报批项目建议书,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可依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招拍挂出让土地的除外)、环评批复等文件,市发改委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报初步设计)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应报初步设计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可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市财政局依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设计标准、要求的施工图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受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限制)。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中设备价格有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以市发改委批复的设备投资作为招标上限;没有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询价调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核定后,列入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并作为二次招标上限。

材料基期价格依据《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城建重点工程财政评审的意见》(吉市财请〔2014〕207号)要求执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
版】
一、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部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

二、报建程序
1. 项目报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

2. 报建机构应向建设部提交报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文件。

3. 建设部依据报建申请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报建机构发放审查意见。

4. 报建机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建申请及相关材料。

5. 建设部根据整改完善的报建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6. 报建机构获得建设部的审批决定后,可继续进行工程建设项目。

三、报建材料
1. 报建材料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

2. 报建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规模,提供完整、准确的报
建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报建费用
1. 报建机构在向建设部提交报建申请时,应支付相应的报建费用。

2. 报建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和公布。

五、监督与处罚
1. 建设部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过程的监督,确保报建程
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 对于违反报建规定的行为,建设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的内容要点,详细规定请参阅正式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建质[2010]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建质[2010]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建质〔2010〕1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2010年,我们将面临全新的、极其富于挑战的形势。

国家拉动经济、改善民生项目全面开始建设,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还将大幅度增加;多数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急迫;质量监管资源不足、尤其是多数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没有落实;社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效能,保持全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和持续发展能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促进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治理质量通病,防范和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高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质量(一)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

在重大建设工程领域,仍有一些项目前期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隐患增加,包括城市地下工程、轻轨、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保证以政府投资工程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质量,是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首要责任。

一是要确保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质量监督范畴;二是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三是加大对重大工程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吉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4日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各市(州)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

2019年12月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2020年9月底,建立全省统一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事项。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制定省和各市(州)审批事项清单,下级清单原则上与上级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保证所有工程在进入市场之前办理报建登记,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遵守本办法,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含强电、弱电)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和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机构。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通称为业主)及其代理机构,均为报建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一经批准,业主或其代理机构必须立即办理报建手续,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有关文件。

第六条报建内容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当年投资额5、资金来源6、工程规模7、预计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和发包条件10、建设单位自身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七条报建程序(一) 报建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表式附后);(二) 报建人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三) 报建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报建表》,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准备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报建人应及时到原受理报建表的管理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亦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实施以下管理:(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二) 监督、检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登记;(三) 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建立档案;(四)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分析、掌握建设规模;(五) 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招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各市(州)、县(市)、开发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重点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由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省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各市(州)、县(市)、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应当废除;已经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除省外单位依法需要在省办理备案手续外,各市(州)、县(市)和开发区不得再设置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手续。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限制本部门、本地区以外合法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管理(一)强化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工作。

对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计等不落实等报建手续不齐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发包,从源头上遏制垫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招标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主体以外工程的分包等,应当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各处室(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有关处室(单位)应提出协调申请,报请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解读;
(二)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监管和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各处室(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厅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员进行岗位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包括: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全厅依申请公开工作应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吉建办〔2020〕158号)执行,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资料整理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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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保证所有工程在进入市场之前办理报建登记,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遵守本办法,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含强电、弱电)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和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机构。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通称为业主)及其代理机构,均为报建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一
经批准,业主或其代理机构必须立即办理报建手续,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有关文件。

第六条报建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投资规模
4、当年投资额
5、资金来源
6、工程规模
7、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8、发包方式
9、工程筹建情况和发包条件
10、建设单位自身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七条报建程序
(一) 报建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 报建人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认真填写;
(三) 报建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报建表》,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准备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报建人应及时到原受理报建表的管理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亦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实施以下管理:
(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工
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
(二) 监督、检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 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建立档案;
(四)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分析、掌握建设规模;
(五) 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监督、管理;
(二) 跨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主投资方负责到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建;
(三)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

各级建设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进入市场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招标发包,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业主自行办理的招投标或私下发包,均属违法,应按照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业务不履行报建手续、私招乱雇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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