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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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保证所有工程在进入市场之前办理报建登记,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遵守本办法,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含强电、弱电)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和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机构。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通称为业主)及其代理机构,均为报建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一

经批准,业主或其代理机构必须立即办理报建手续,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有关文件。

第六条报建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投资规模

4、当年投资额

5、资金来源

6、工程规模

7、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8、发包方式

9、工程筹建情况和发包条件

10、建设单位自身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七条报建程序

(一) 报建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 报建人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认真填写;

(三) 报建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报建表》,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准备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报建人应及时到原受理报建表的管理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亦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实施以下管理:

(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工

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针政策;

(二) 监督、检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 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建立档案;

(四)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分析、掌握建设规模;

(五) 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监督、管理;

(二) 跨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主投资方负责到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建;

(三)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各级建设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进入市场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招标发包,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业主自行办理的招投标或私下发包,均属违法,应按照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业务不履行报建手续、私招乱雇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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