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年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07•【文号】建办建[1999]67号•【施行日期】199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部7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办法》将《建筑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办法》的第二条、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办法》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是参考了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但不应将调整的权限再下放,并应在调整后尽快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备案。
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管理办法的,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
版】
1. 背景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建设部制定了最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
2. 目的
该政策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程序,保证项目的合
规性和可行性,并加强项目审批过程的管理。
3. 政策要点
- 报建要求: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基本要求,包括项目
信息、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提交的材料。
- 报建流程:详细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流程,涵盖了报
建申请、审查、批准等各个环节,以确保程序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 合规审查:强调了对报建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符合性、设计文件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
- 可行性评估: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项
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行性,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 项目审批: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以保证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 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制度,加强对报建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4. 实施与效果评估
为确保该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效果评估,建设部将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 结论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政策【最新版】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执行该政策,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进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 参考文献
- [引证来源1]
- [引证来源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0.24•【文号】建办厅函〔2023〕29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数字住建”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内容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单、申请材料标准化。
加强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应用,着力推进无纸化报建,审批结果全面实现电子证照。
(二)建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
研究建立建筑单体划分、赋码、落图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在项目开工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按照《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的编码,并与项目代码相关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数字化报建等方式,获取项目和建筑单体的空间位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最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及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及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部7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办法》将《建筑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办法》的第二条、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办法》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是参考了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但不应将调整的权限再下放,并应在调整后尽快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备案。
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管理办法的,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二、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对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了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公开招标等要严格审查;二是加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是建设资金要落实。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7-29【生效日期】1995-07-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工程施工报建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报建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报建是指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施工报建申请,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过程。
建筑工程施工报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市场、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报建的基本要求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同时,报建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
报建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工人员资质证书等。
二、报建的程序1. 提交报建申请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报建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建设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可以采用实体渠道或者在线提交,具体要求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
2. 加急审批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和紧迫性,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加急审批。
在申请加急审批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期紧迫的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特殊情况等。
建设管理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决定。
3. 审查审核建设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报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
审查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的合法性、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等。
建设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审批决定。
4. 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查审核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会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收到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建筑工程施工。
三、报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监督责任建设管理部门对报建管理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包括对施工单位报建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核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建设管理部门还需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报建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2. 日常检查建设管理部门对已经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查,特别是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场地的安排、施工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核查。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建设管理部门将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对不履行报建义务的施工单位予以惩处。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3日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
版】
一、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部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
二、报建程序
1. 项目报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
2. 报建机构应向建设部提交报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文件。
3. 建设部依据报建申请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报建机构发放审查意见。
4. 报建机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建申请及相关材料。
5. 建设部根据整改完善的报建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6. 报建机构获得建设部的审批决定后,可继续进行工程建设项目。
三、报建材料
1. 报建材料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
2. 报建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规模,提供完整、准确的报
建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报建费用
1. 报建机构在向建设部提交报建申请时,应支付相应的报建费用。
2. 报建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和公布。
五、监督与处罚
1. 建设部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过程的监督,确保报建程
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 对于违反报建规定的行为,建设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最新版】》的内容要点,详细规定请参阅正式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
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
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工程报建制度规定
工程报建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报建行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报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申报和报批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报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原则,依法合规地操作,并进行资质审核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工程项目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报建资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报建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报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报建流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项目报告。
第九条工程项目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及预算、竣工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项目报告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批结果,如制定拟建工程项目变更意见,以便建设单位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工程建设,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汇报进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报告。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给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许可证是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的重要凭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制定及修改时间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订)《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158号,1994年10月施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山东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月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8月修改)《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建设部令1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修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正)《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注册建造师条例》(1995年9月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0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建设部令第80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5月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0月建设部令第107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建设部令第110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建设部令第111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建设部令11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2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建设部令第14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建设部令第163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建设部令第1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建设部令第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9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0号)《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4月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01年9月修正)《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通过).《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6月通过)《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主席令第87号通过,2008年2月修正)《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法2006)7号)《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07]195号)《莒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莒南政协办发[2006]64号)《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大建[1994]482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6月建城[2008]106号)《临沂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安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建设部第4号令)《临沂市中心城区景观照明总体规划2012-2020》(2012年4月)《关于加强市区楼宇亮化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意见》(临政办发[2012]42号)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工人考核条例》(国函[1990]5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154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临沂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临政[2006]33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30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通过住建部令第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397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鲁建管发[2011]1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2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建设部令第141号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6年11月鲁建发[2006]26号)《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鲁建管发〔2011〕5号)、《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建设部令第10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2月建设部令第126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建设部令第124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8月建设部令第112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3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2010年12月鲁建发[2010]24号)《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 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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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年
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中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它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
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中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申报环节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函
4、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资计划(复印件加盖公章)
7、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8、现场照片
二、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局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
2、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1/ 或1/500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一式两份)
5、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复印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规划局)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绘制在1/500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两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