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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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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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

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

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训练,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迅速出击,及时扑救。

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

木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出圃苗木应当进行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林木病虫害检疫机构检疫的苗木调入或调出本市。

第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确需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用于生态建设。

第三章管护队伍

第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管护队伍,健全管护网络,制定管护制度。乡镇苏木应当建立护林队伍;村嘎查应当配备护林员;国有林场要严格核定护林员,实行护林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认定的公益林,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经营不力,导致林木和林地植被退化、破坏,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减少或者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1倍以下,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禁牧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处以大畜每头300元,小畜每只2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放牧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和旗县区

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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