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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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林办发〔2019〕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林办发〔2019〕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全绿字﹝2018﹞5号)精神,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防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林木种苗现象发生,提升我区林木种苗质量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成效,为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提供基础保障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一)落实林木种苗许可制度。

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依法申领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

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依法核发许可证,保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准确无误。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制定抽查比例,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

对本辖区核发的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规范监管,引导企业依法从业,合法生产经营。

(二)落实林木种苗质量自检制度。

各地要监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及质量标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要督促其对生产经营的每个种批、苗批质量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林木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一、明确保护对象
本通告所称林木,是指各类森林、灌木林、草本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等生态资源。

林木保护对象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遗产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二、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砍伐、移植、毁坏林木,禁止采挖、移植、毁坏珍稀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向林木保护区排放有害物质。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狩猎、捕捞、采矿等活动。

禁止在林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等行为。

三、监管措施
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保护区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林木资源调查,掌握林木生长情况,评估生态效益,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林木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林木保护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自治区种质资源,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待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

第七条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21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6件政府规章:
一、《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公布);
二、《包头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办法》(2005年11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
令第104号公布);
三、《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号公布);
四、《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5号公布);
五、《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16日包头市人
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六、《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1日。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包头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林业部门是本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

第二章林木资源保护第七条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林木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林业部门应当对林木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林木资源档案,及时掌握林木资源状况。

第九条林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十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林木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林木病虫害。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

第十二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确保林木种苗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旅游的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五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确保木材加工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利用状况。

第十八条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评估,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林木资源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于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提高资源管
于规范林业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理效率
• 有助于提高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 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 有利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
推动产业升级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规范登记管理流程
• 规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 有助于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未来林业发展的影响
促进林业资源管理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不规范,影响登记效果
• 影响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农权益保护不足
• 林农在林木和林地权属方面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 影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中林农权益保护的途径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宣传,提
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 有助于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02
完善林农权益保护机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9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9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9日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全面落实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扎实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16〕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包头市“6521”战略定位,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总任务,立足“保绿、增绿、护绿、用绿”,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全面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区域绿化、黄河湿地保护恢复等林业重点工程,优化林业生态空间,坚守生态安全红线,完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围封禁牧、造林后期管护等长效工作机制,发展林业产业,促进绿色惠民,全面提升林业生态事业发展水平,全力推动我市由生态脆弱区向生态良好区转变,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支持和基础保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发[2014]102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3【实施日期】201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4〕10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市林木种苗工作,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促进我市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构筑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意义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

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是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育苗的格局,为生态建设提供了大量优质苗木,成为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同时也要看到,在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水平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我市林木种苗发展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苗木生产档次低、规模小,种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苗木生产存在盲目性,品种单一,高规格苗木少,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种苗管理体制不健全,质检执法力量薄弱,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林业建设肩负着构筑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责任,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实现林业“双增”目标的任务十分繁重,对林木种苗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城乡园林绿化步伐的加快、林木良种使用率的提高,对高标准苗木的需求逐年增大,加快林木种苗发展势在必行。

二、林木种苗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目标,以有效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种苗需求为中心,以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和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根本,适度扩大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创新发展机制,立足本市、辐射周边,提高经济效益,满足造林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 年 10 月 23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4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点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包头市珍稀濒危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建议

包头市珍稀濒危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建议
自 资 金投 入力 度 ,指 定 专业 部 门 承 稀 濒 危林 木种 质 资源 ,对 保护 物 种 生林 木种 质 资源 处 于 自然 生 长 、
多样性 、珍贵 树种 资 源和 优 良品 种 然消 亡状态 。普查 中 , 包头 市历史 资 保 护任务 。 遗 传基 因 , 促进 林业 生态 文 明建设 , 料记 载 的东 陵八 仙 花 、 蒙 古 岩黄 芪 、
针对 各 树 种 的生 长 环境 、生 一
源 库 、种质 资 源保 护 区或 者种 质 资 原 地 或 异 地 林 木 种 质 资 源保 存 库 ,
源保 护地 ” 。 内蒙古 自治 区人 大常委 只在包 头 市林 木 良种 基地 设有 一 块 状况 等 因子 , 进 行 调查 研 究 和 比鞍
个 种 的速 度 走 向 濒危 甚 至灭 绝 。 叶锦鸡 儿等 , 东河 区的刺 旋花 等 。
到 2 0 1 0年 ,我 国 已 有 3 0 0 0~4 0 O 0
二 、包 头市 林 木 种质 资 源保 护 的濒危 程度 ,使全 社 会充 分 认识 j
1 .种质 资源 开发利 用保 护 工作 重要 性 和紧迫性 。
资源保护 ●
红柳 )林逐 渐 随着 重工 业 的快 速 发展 和 人 口 树 种 ,归属 于 3 5科 、 6 0属 ,比原 有 有 的大 面积 柽柳 ( 的快 速增 长 ,全球 生 态环 境 日益 恶 资料 记载 的 6 7种 多 出 6 0种 ,其 中 死 , 目前正 面 临野 生林 木 种质 资 { 化, 自然 灾害频 繁发 生 。由于 过度 开 有 2 4种属 珍 稀濒 危树 种 , 分 布于 包 锐减 、分 布 区域萎 缩 以及 树 种濒 ] 发生 物物 种资 源 、 引 进外 来物 种 、 污 头市 8个旗 ( 县、 区) 的山沟 、 丘陵 、 程度 加剧 等 问题 。 近2 0 0个特 有 植物 种 消失 ,许 多林 桃和 黄刺 玫 ;特 有种 有 九峰 山 的硕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矿区、旗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实行城乡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呼政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5〕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7日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维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分别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3.31【实施日期】2000.12.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稀林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发展和利用珍稀林木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林木,如胡杨、梭梭、核桃楸、沙冬青、四合木、黄檗、樟子松、蒙古栎等,以及古树、自然生长极为稀少的散生林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珍稀林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列入生态建设规划重点予以保护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引进、培植、发展和科学研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珍稀林木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珍稀林木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保护珍稀林木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保护珍稀林木的宣传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号】内林草场函〔2021〕169号
•【施行日期】202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林木
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有关农林科研院校: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1〕1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切实做好2021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的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2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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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
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
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训练,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迅速出击,及时扑救。

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
木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出圃苗木应当进行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林木病虫害检疫机构检疫的苗木调入或调出本市。

第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确需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用于生态建设。

第三章管护队伍
第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管护队伍,健全管护网络,制定管护制度。

乡镇苏木应当建立护林队伍;村嘎查应当配备护林员;国有林场要严格核定护林员,实行护林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认定的公益林,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经营不力,导致林木和林地植被退化、破坏,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减少或者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1倍以下,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禁牧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处以大畜每头300元,小畜每只2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放牧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和旗县区
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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