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教育先行、教管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明确责任、保护学生、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有效预防,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
学生安全教育要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领导,将学生的- 1 -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及有关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班主任。
新生入校后要加强安全教育,签订安全协议。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财物被侵犯等情况时,各二级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成立安全信息员队伍,安全信息员发现潜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要立即向辅导员报告,二级学院要按规定逐级汇报。
保险职业学院《学生手册》考试复习要点
《学生手册》考试复习要点一、考试范围:保险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二、复习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21—24条《保险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6、7、9、47、53条《保险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试行)》第2、3、10条保险职业学院《关于实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的暂行规定》第3—7条《保险职业学院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办法》第4条《保险职业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规定》第1、3、7、8条《保险职业学院大学生入党须知》第2条《保险职业学院学生违法、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第2、4、6、7、9、10、18条《保险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第2、9、10条《保险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办法》第6、7、9、13、14条《保险职业学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规定》第2、4、5、6、9条《保险职业学院毕业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保险职业学院校园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保险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约》三、命题形式:1、判断题(20分,每小题2分)2、单选择(40分,每小题2分)3、多选择(10分,每小题2分)4、论述题(30分,每小题15分)四、考试参考题目:缺寝给予什么处分?擅自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什么处分?擅自离校者给予什么处分?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作什么处理?在公寓内窝藏治安管制凶器给予什么处分?有哪些院级学生组织可直接参加院级奖励项目的评比?“封闭式管理时间”是指?酗酒后肇事打架给予什么处分?在校园内从事个人摆摊买卖或经商或散发商业性广告,给予什么处分?每次请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什么比例?擅自留宿他人、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给予什么处分?在校园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什么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烤炉、热得快等),给予什么处分?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什么处分?学生申报素质拓展学分的流程是什么?考试违纪给予什么处分?在宿舍区哄闹、乱烧、乱扔者,给予什么处分?对带头哄闹者,给予什么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什么处分?哪项属于作弊行为?作弊如何处理?在校园内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什么处分?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多少不得参与该课程的考试(核),并视其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学生迟到、早退多少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给予什么处分?毕业证书发放条件包括哪些?依据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规定》,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依据大学生入学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况之一不能发展?在什么情况下,将加重处分?在校生学年注册状态共分为哪几种情况?学生因故需请假,如何办理请假手续?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奖学金等分别应具有什么条件?。
论高校法律秩序——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系的一套政治制度, 通过为法律主体确定权利义务从而确立 法律之下的社会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是调整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于学校权利的规定是 该规章的重点和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部管理法, 从另 一角度说被授予的权利同时也是被控制被限制的权利) , 我们 从以下角度来解析该规定所确定的高校的权利( 注:广义上权 利包含权力) 。 (一)权利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规定主要集中在《 规定》 的第三章到第五章, 这部分交织地规 定了学校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总括起来有:首 先学校有权进行学籍管理, 具体包括人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 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 结业与肄业;其 次, 学校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包 括课外活动) 的权利;最后,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二)权利的特点:从这些规定来看, 学校的权利具有以下 特点:第一, 学校管理权的具体明确化。立法的要求是所制订 出来的法律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法律人们知道自己应该如何 为行为和不为行为, 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对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规章规定得具体 明确。 第二, 学校管理权的自主化。 规定》 《 在明确学校的管理 职权职责的基础上, 给予高校更多管理学生的自主权。 全文有
理论素养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业务专长,是青年学生增长知识 技能和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高校教师的表率作用, 对 学生来说是一种“ 润物细无声” 的教育。 教师的敬业精神、 治学 态度、 言谈举止、 为人处事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荣 辱观教育的效果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 育人先要育己, 要在学生的荣辱观教育上取得成效, 教师首先要认真学习, 领 悟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髓, 觉加强师德修养, 自 模范遵守职业 道德, 坚持以学生为本, 教书育人;教师要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 荣辱观, 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 身体力行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之案例剖析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之案例剖析作者:王玉伟来源:《时代教育·下半月》2013年第17期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人数迅速增加,高校社会化现象也日趋明显。
本文主要通过案例来分析高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重要性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案例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059高校扩招伴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但也带来了危及大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诱发大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在大学生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1 案例背景稳定是政治、是大局,稳定压倒一切。
高校的稳定工作不仅是高校教职员工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明文要求:“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群众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
”但现实中,由于部分高职院校管理系统的分化与协调不周,真正落实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只有学生工作管理干部和专职辅导员。
因此,虽然近年来高职院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2 案例过程案例一:栾某,女,中共党员,2006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生,2010年面临毕业。
该生来自农村,从小接触的人和物较少,是一位非常朴实的农村孩子。
俗话说“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从小的生活环境,使该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能力,从入校就担任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等职务,工作认真积极负责;自我控制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各类奖学金。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所称学生是指在广西大学学习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引导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防病、防毒、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溺水和防交通事故等各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院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
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动火、动电。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_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制度
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实习实训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制度适用于我校学生在学习期内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实训的所有学生。
学校各专业系、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从校内延伸到校外学生实习实训点。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各专业系、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安全教育第四条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三、安全教育内容第七条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实习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实习实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三)实习实训基地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应急处理流程;(四)实习实训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的安全使用方法;(五)实习实训中发生事故时的自救和互救方法;(六)实习实训中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处理;(七)实习实训中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四、安全教育实施第八条实习实训前,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明确实习实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实习实训期间,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防范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第六条学院始终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系、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院领导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是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园安全防范、安全设施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生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人身保险。
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
各系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本系、本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弟一早总则第一条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
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厦门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定。
一、安全教育1.教育机构与要求。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学校完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职责、经费,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领导。
以学院(直属系、研究所)为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漳州校区以园区为单位进行。
各单位应成立以行政领导和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依据学校的相关文件制订相应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应当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识和必要的安全宣传栏。
各单位应制订详细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方案,并组织学习、演练,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安全教育与管理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主要记录本单位学生安全教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纪要、各类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各类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本单位安全事故情况等。
2.教育内容与形式。
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易发事故特点,重点进行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治安灾害、防自然灾害、防饮食卫生事故等教育。
安全教育与管理应当针对学生特点,渗透到各类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要充分利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构建安全教育活动有效体系的活动平台。
各单位应加强在新生中进行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周、“五一”“十一”长假、寒暑假等时机,重点对学生进行交通、游泳、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应善于利用典型安全事故教育学生,用身边事,讲身边人,现身说法,防患于未然。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心理辅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时期。
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的活动安全、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第13号令)、《广东省教育系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我校在校学生的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
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指由班级、团学组织、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主要包括: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艺、体育、科技等各类活动;不包括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规定中的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保障安全。
组织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作出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组织严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
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二、外出活动的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五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区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六条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严禁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七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亲自带队,一般广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交通工具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营运车辆,不能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乘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注意人身安全。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爬山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将严肃处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北京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1
北京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北京大学安全稳定控制程序》,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条学校应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并加强其领导。
第三条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要贯彻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我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学工部,各教学执行部门具体实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学工部、党群部、各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利用校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微博、博客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教学执行部门应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工部、党群部、总务部、各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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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院安全教育暂行办法
高职学院安全教育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展开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
二、主要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生命安全教育、防溺水、防盗、防诈骗、防传销、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治安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实验实训安全教育、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就业实习安全教育、防病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其他安全教育。
第七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方式:学校把安全教育课程化,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教师。
三、措施与要求第八条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指导、督查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要切实担负起安全教育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在实施安全教育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教育计划,完善教育内容,有效开展教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定期制作安全宣传材料,安排专门的讲座、主题班会课等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讲解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防火、防电、防震、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伤亡事故的基本知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安全防范、自护自救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安全保证书
安全保证书安全保证书1为确保人身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保证如下:1、不携带管制刀具或者铁条、钢管等物品到校。
2、不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3、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4、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
5、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
6、体育活动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7、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不出走,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8、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不乘坐不合格车辆。
9、校外不与不良分子交往,不打架斗殴。
不进营业性网吧10、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条例。
11、绝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12、不能到河边、池溏、深沟等地方玩耍、钓龙虾等,也不要靠近水井、粪坑、沼气池等;不要进入无人空房、地窖等地方;要避开变压器、高压电线;不要攀爬水塔、电杆、屋顶、高墙;这些地方非常容易发生危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伤亡事故。
13、不要在夜晚、天黑时外出玩耍,容易发生危险。
另外没有家长的带领,不允许私自外出,如确实需要外出,必须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注意随时和家长联系。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守约,请老师和家长监督。
班级承诺人:班主任签名:家长签字:安全保证书2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1、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我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职责”三大敌人作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我、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
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什么维护在校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他们在校期间“安居乐业”是高校管理者的一项重要职责。
关于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店铺在此整理了很多内容,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和意义1、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需要。
高等学校培养的合格人才,不仅要学习好、思想好,而且还要具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这样才能担当起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笔者认为,在重视素质教育的今天,应将安全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并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使大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习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防范能力,从而终身受益。
2、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基础工作。
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高校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开展了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为目的,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活动。
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大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可以避免或减少自身利益受到伤害,将有力地促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3、确保高校安全和稳定的必要措施。
高校所有工作都是围绕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工作也是如此。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问题大多与学生有关。
这些案件(问题)的发生,不仅会给学生本人及家庭造成伤害,也会给学校正常工作带来影响,严重时将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为此,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发生在大学生中的各种安全问题,从而起到维护高校安全和稳定的积极作用。
4、对大学生关心和爱护的具体体现。
当代大学生是中华民族崛起的希望,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是学校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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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1992】教学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
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
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构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颠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法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人《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