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无线模块技术条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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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功率无线模块技术条件书

1总则

1.1本技术条件规定微功率无线消缺模块的使用条件、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包装运输等具体内容。

1.2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微功率无线消缺模块的制造、选型、验收和维护;

1.3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如果供方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应提供标准代号及其有关内容,并须经需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1.4如果供方选用本技术条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时,则需提交这种替换标准供审查和分析。仅在供方已证明替换标准相当或优于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并从需方处获得书面的认可才能使用。提交供审查的标准应为中文或英文版本。

1.5 本技术条件所规定的设备,所有元件包括外购件的质量保证及现场服务,均由设备供货商负责。

1.6 本技术条件仅对主要设备订货提出了基本要求,供方提供产品除满足技术条件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及IEC标准。如果它们之间存在不同,则遵循其中较高的标准。

2.工作范围和界限

2.1对微功率无线消缺模块的缺陷通知,供方方应在7*24小时内作出回应,24

小时内赴现场予以解决。

2.2供方因定期对产品现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进,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3设备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

整,满足工程要求。

2.4供方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2.5供方应提供设计所需资料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本。

3.使用条件

3.1使用环境条件

符合本标准的设备适用于下述条件并能正常工作。

3.1.1周围空气温度

最高温度:+45℃

最低温度:-20℃

3.1.2环境湿度:40%~95%

3.1.3安装场所:户外、户内

4技术要求

4.1模块结构要求

通信模块的外形尺寸70mm(长)×50mm(宽)×22.7mm(高)。

通信模块要有厂家名称、模块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标识。

通信模块材料、颜色与表盖一致。

4.2通信模块弱电接口管脚定义

通信模块弱电接口采用2×6双排插针作为连接件,电能表弱电接口采用2×6双排插针作为连接件。

图1为电能表侧弱电接口管脚定义示意图;电能表与通信模块弱电接口管脚定义见表1。

图1 通信模块弱电接口示意图

表1 电能表与通信模块弱电接口管脚定义说明

4.3通信模块耦合接口定义

通信模块采用2×4双排插针作为连接件,其接口管脚排列见图2,对应管脚定义见表2,电能表接口采用2×4双排插针作为连接件。

图2 通信模块耦合接口示意图

表2 电能表与通信模块耦合接口管脚定义说明

4.4通信模块指示灯颜色要求

通信模块状态指示

通信模块指示灯说明:

TXD灯——红灯闪烁时,表示模块向电网发送数据;RXD灯——绿灯闪烁时,表示模块从电网接收数据。

4.5通信性能要求

无线通道:

(1)发射功率:e.r.p不大于50 mW;

(2)杂散辐射限值:f0≤1 GHz时,不大于-36 dBm;f0>1 GHz时,不大于-30 dBm;(3)数传频偏:22-28 kHz;

(4)中心频率范围:应在471 MHz-486 MHz;

(5)接收灵敏度:应由于-106 dBm(误码率<1%时);

(5)可接受中心频率误差:应≥±15 ppm;

宽带载波通道:

(1)工作频带:应在1-30 MHz内;

(2)发射功率谱密度:在工作频带内应不大于-45 dBm/Hz;在工作频带外应不大于-75 dBm/Hz;

(3)接收灵敏度:接收机在接收最小信号幅值为-0.305 mvpp时,物理层丢包率小于0.1%;

4.6其他要求

微功率无线消缺模块要求能与符合广东电网微功率无线通信技术要求的无线设备互联互通,且严格满足微功率无线通信技术要求。

5.验收方法及售后服务承诺

5.1 安装调试和现场服务

5.1.1 货物到达汕尾后,由供货商(厂家)与购货方双方到场进行开箱验收,主要进行外观和货物数量检查,货物清单见合同书供货范围。

5.1.2买方按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试验,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拒收的权利。

5.1.3由买方安排合适时间,由卖方负责派技术专家到买方现场做技术服务。

5.1.4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除了应解答和解决由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问题外,还应详细模块功能、模块性能及模块运行注意事项。

5.2 培训

5.2.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进行模块的调试及就地培训。培训目标:买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模块的安装、测试、维护和使用。

5.2.2供方承诺对各使用单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测指导。

5.2.3培训在买方所在地实施,买方负责提供培训环境、培训设施。卖方应提供教员、课程大纲、技术文件、培训资料等。

5.3 进度保证

5.3.1卖方应标时,必须向买方提供模块供货计划时间表,包括供货数量、出厂验收时间、出厂时间、到货时间,所有时间以合同生效日为起点,以工作日为单位。买方将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在最终合同内确定供货时间表。

5.3.2保质期为一年,在保质期一年内模块如有问题将免费送回原厂维修。在保质期后卖方仍然将负责所销售模块的终身维护售后服务。

5.3.3在接到买方在模块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信息后,当时作出处理意见或24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赶到现场处理。

5.3.4卖方提供模块的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6.质量保证和试验

6.1 投标方应遵守本技术条件文件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质量保证体系, 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6.2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的产品。

6.3供方还应提供相关出厂试验报告、鉴定证书及广东省计量院或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的检测报告、合格证。

6.4当产品出现故障或用户有疑问时,生产厂必须在7* 24小时内作出解答。如有必要时,生产厂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7.包装、运输和储存

7.1模块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 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 确保其不受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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