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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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19•【文号】信部[1998]17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日趋广泛,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现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按照原规定生产的上述设备,若与本规定各项技术要求不符,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2.4G 353号文件

2.4G 353号文件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载频容限:20 ppm(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2.4G功率限制

2.4G功率限制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载频容限:20 ppm(四)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信息产业部关于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信息产业部1998年公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以来,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使用日益广泛。

为进一步适应技术发展和各行业对无线电技术应用的需要,信息产业部拟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本着政务公开,科学规划、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原则,拟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制造企业、使用单位或专家的意见,于2003年7月1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各部门、企业或个人也可将修改意见直接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可在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网站()上查阅。

联系人: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周光成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邮编:100037电话:88385038,68366502传真:68366494E-mail:****************.cn二00三年六月五日。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2.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参考标准

⽆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参考标准⽆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㈠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办频〔1996〕93号)使⽤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函【2001】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2)共⽤组⽹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2001】869号)⼯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共20个)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2001】793号⼯作频率同35.国家⽆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线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频[1998]66号使⽤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户终端发射频率:450.500-451.975MHz6.信部⽆〔2002〕10号《关于900 MHz频段⽆中⼼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关使⽤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线电话机通⽤技术条件》8.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移动通信调频⽆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法》9.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移动通信调频⽆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法》10.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160-94《⽆中⼼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体制》11.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39-1995《⽆中⼼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规范》12. 信⽆函〔2005〕53号《关于进⼀步推⼴应⽤900MHz频段⽆中⼼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件“信息产业部⽆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信部无[2005]423号-微功率无线

信部无[2005]423号-微功率无线

信部无[2005]423号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五年九月五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 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 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9-6 8:36:00[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文号]:信部无〔2005〕423号[发布日期]:2005-09-05[生效日期]:2005-10-01[失效日期]:[有效性]:有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信息产业部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 王 庆华 )
附:《 微功率 ( 短 距 离 ) 无 线 电设 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第一 章 第一 条

,


,
第九 条
,
凡未 经 国 家无线 电管理机构 型 号 核准 的微 功 率
、 。
为促 进 无线 电 通 信事业 的 健康 发 展
、 、
加强 对 微
无 线 电 设备 不 得 在 中 国境 内生 产 销 售 和 使用
,
电 天文 等 无 线 电 设 备对 广 播 电 视 导 航 移 动通 信 及 射 电天 文

不 得擅 自外接 天 线 或
。 ,
等 无线 电 业 务产 生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线 电管理条例》特制 定 本规定
, , 。
改 用其它 发射 天 线 或必变原设计 特性 及 功能
此规定 自 1 9 9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原 国家无线 电 管理委

各 种 微功率 ( 短 距 离 ) 无 线 电设备发布 的有 关规定 同时 废止 凡 按 照 原 规定 生 产 的 上 述设备 若 与此 规定各项 技 术 要 求 不
,
,
符 必须 在
,
1 998
年 1 2 月 3 1 日 前停 止 生 产
功 率 ( 短距 离 ) 无线 电 设备 ( 以下 简称微功率无线 电设 备 ) 的管 防止 微 功 率 无 线 电 设备对广播 电 视
、 ,
第十 条
,
已经 国 家无线 电 管理机构 型 号核 准的微 功 率 无
、 ,
导 航 移 动 通 信 及射

线 电 设备 任何 厂 商 和用 户 不 得擅 自更 改 使 用 频率 加 大 发射 功率 ( 包 括 额外 加 装射频 功 率放 大 器 )

【免费下载】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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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 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 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3.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1. 使用频率:24.00-24.25GHz2. 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话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等类型设备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1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1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㈠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使用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共20个)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2001】793号工作频率同35.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1998]66号使用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用户终端发射频率:450.500-451.975MHz6.信部无〔2002〕10号《关于900 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关使用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160-94《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体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39-1995《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12. 信无函〔2005〕53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2.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或≤20 dBm;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2.跳频工作方式: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 载频容限:20 ppm(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二、2.4GHz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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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 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 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 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 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话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的条件下,470-510MHz 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避免对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产生干扰,在医院内,不得使用无线传声器。

无线传声器生产厂商须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这项规定。

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
1)使用频率:87-108MHz
发射频率限值:3mW(e.r.p)
2)使用频率:75.4-76.0MHz,84-87MHz
发射频率限值:10mW(e.r.p)
3)使用频率:189.9-223.0MHz
发射频率限值:10mW(e.r.p)
4)使用频率:470-510MHz,630-787MHz
发射频率限值:50mW(e.r.p)
2.占用带宽:不大于200kHz
3.频率容限:100×10-6
(四)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产生干扰。

4.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5.频率容限:1.8kHz
6.天线与座机或手机的联接必须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长度不得大于1米。

(六)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
1.使用频率:2400.0-2483.5MHz
2.平均等效全向发射功率限值:25mW
3.频率容限:20×10-6
4.工作于2400.0-2483.5MHz频段的数字无绳电话必须采用跳频工作方式,且跳频信道至少为75个。

5.任意信道1分钟内平均驻留时间不大于0.4秒。

(七)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1.使用频率:
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225.325MHz,
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
2.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八)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

1.使用频率:
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
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
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
419.275MHz
2.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九)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限在建筑物内使用。

1.使用频率:
228.050MHz,228.100MHz,228.200MHz,228.275MHz,
228.425MHz,228.575MHz,228.600MHz,228.800MHz,
223.150MHz/230.150MHz,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224.050MHz/231.050MHz
223.350MHz/230.350MHz,224.250MHz231.2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十)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
1)使用频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233.050MHz,234.050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50 kHz
2)使用频率:450.0125MHz,450.0625MHz,450.1125MHz,450.1625MHz,450.2125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2.有效辐射功率限值:50mW(e.r.p)
3.频率容限:4×10-6
(十一)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等。

1.使用频率: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2.使用频率:779-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十二)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
用于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玩具,不得用于其它类型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
26~27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26.975MHz,26.995MHz,27.025MHz,27.045MHz,27.075MHz,27.095MHz,
27.125MHz,27.145MHz,27.175MHz,27.195MHz,27.225MHz,27.255MHz
40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40.61MHz,40.63MHz,40.65MHz,40.67MHz,40.69MHz,40.71MHz,40.73MHz,40.75MHz
40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40.77MHz,40.79MHz,40.81MHz,40.83MHz,40.85MHz
72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72.13MHz,72.15MHz,72.17MHz,72.19MHz,72.21MHz,72.79MHz,72.81MHz,72.83MHz,72.85MHz,72.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750mW(e.r.p)
3.占用带宽: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8kHz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20kHz
4.频率容限: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100×10-6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30×10-6
5.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禁止在模型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

6.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要求,禁止在机场跑道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7.模型遥控器不得发射语音通信信号。

8.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的期间、区域区,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模型遥控器。

条件,在该条件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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