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规章立项工作,确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部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各司局可以提出与本司局职能相关的规章立项建议。各司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项目的准备情况、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十条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由主办司局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各司局的规章立项建议情况,对规章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根据各立项建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部规章立项总体安排,提出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