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2000年1月1日)《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具体配置方案请参见:法规标准/技术规范——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为适应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发展,规范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台站,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二、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各使用单位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此类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报废时间报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以便与新设台站协调;三、已按原国家标准指配频率但未签合同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应按本方案调整频率。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集中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资费套餐种类显著减少,清理效果初步显现,但在资费设计和宣传环节中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力求资费方案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电信企业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资费研究,科学制定资费方案,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与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二、电信企业应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同时,为方便用户比较和选择,应适当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可供用户选择的同一网络的资费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种。
三、资费方案结构应简单清晰,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按实际使用量给予不同优惠幅度的资费方案;对于设定基本消费的资费方案,在基本消费包含的收费项目外不应再额外附加必选的收费项目;对于现行叠加收费的电信业务,鼓励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采用单一费率方式收费,对于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避免采用叠加收费方式。
四、资费方案设计应科学合理,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相匹配;资费方案的适用区域应尽可能扩大,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鼓励电信企业为农村用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除此之外,不宜针对特定区域设计资费方案。
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提高练习题(3)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司法考试⼆卷《⾏政法》提⾼练习题(3),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向省⼈⼤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政管理⼿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政机关必要的职权,⼜规定⾏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规章的制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章的名称⼀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法》第89条规定,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具体为: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民政府备案。
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所以C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是错误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的原则,在赋予有关⾏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D项说法正确。
2.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003年9⽉1⽇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效 B.因《办法》在《⾏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效 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60⽇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申请延续⾏政许可的程序。
司法考试课件:专题导读 - 行政法02
性
重复处理行为
要区分重复处理行为和假重复处理行 为
准备性、部分性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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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行为
注意
3.外 部性
内部行为
针对公务员做出的行为时内部行为还是外部 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了公务员作 为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6 • 决定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有二:
• (1)采用建议送审方式的草案,由国务院 常务会议审议,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办或 起草部门作说明;
• (2)采用传批方式的草案,由国务院审批。
•7
•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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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10 解释(对等原则)
• 1.公务员愿意辞职而不得辞职的 •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1.条文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 •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可以要求解释,此类解释由
国务院法制办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 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 2.具体应用问题 •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各 部门的法制办和各省级政府的法制办可以要求解释,此 类解释原则上由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院法制机构应当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争议的 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 国务院决定。 • C审查结果 • 审查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送审稿不符合条件的,法制办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 部门; • (2) 送审稿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继续。(非重点,教材 划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工信厅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工信厅政[2009]45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部机关各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以下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公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权责一致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部规章制定计划;(二)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和联合规章;(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四)负责规章备案工作;(五)组织解释、修改和废止规章。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司局(以下称职能司局)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三)提出修改和废止规章的建议;(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审查和解释规章。
第六条职能司局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项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拟对相关规章作如下清理:一、废止2件规章(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
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删除第十条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四)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条文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条文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招标和投标^14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70 第四章法律责任^111 附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 委)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1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4件规范性文 件,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发布了10余件部门规章、5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数十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投 标法律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招标采 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减少和预防腐败,发挥了 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当前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招标人 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环节甚至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2年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了《实施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筑牢了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釆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 败的制度屏障,并且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界定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
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
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26•【文号】•【施行日期】2003.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申报工作。
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首批申报一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产业园数量不限。
同时,各地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
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大事记
·1999年11月12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0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4月9日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 ·2003年7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 ·2004年11月12日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五周年 ·2009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十周年 ·2011年年初,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开展资质评定条件修订等有关工作 ·2012年5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出台 2013年12月26日,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 信计资20号)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认
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 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 服务及保障。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 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等级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2013年修定版) 一、一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 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 年。二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由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其现有二 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 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助焊剂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焊接用免清洗液态助焊剂的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印制板组装及电气和电子电路接点锡焊用免清洗液态助焊剂(简称助焊剂)。
使用免清洗液态助焊剂时,对具有预涂保护层印制板组件的焊接,建议选用与其配套的预涂覆助焊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2040 纯铜板GB 3131 锡铅焊料GB 2423.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润湿称量法可焊性试验方法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GB 4677.22 印制板表面离子污染测试方法GB 9724 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YB 724 纯铜线3 要求3.1 外观助焊剂应是透明、均匀一致的液体,无沉淀或分层,无异物,无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标200X-XX-XX发布200X-XX-XX实施SJ/T 11273-2002 ———————————————————————————————————————一年有效保存期内,其颜色不应发生变化。
3.2 物理稳定性按5.2试验后,助焊剂应保持透明,无分层或沉淀现象。
3.3 密度按5.3检验后,在23℃时助焊剂的密度应在其标称密度的(100±1.5)%范围内。
3.4 不挥发物含量按5.4检验后,助焊剂不挥发物含量应满足表1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专升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单选(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1.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
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
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C.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D.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2.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B.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C.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D.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3.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
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
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
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
李某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B.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D.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B.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C.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D.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5.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B.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C.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D.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6.林某不服甲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县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 (1)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 ................ 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17)第二部分: 信息产业部规章性文件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 19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 23 《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26)《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 .......... 29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 34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3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38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 4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4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 45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47第三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 ................ 49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2)国外网络立法扫描 ..................................................................... .. (54)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通讯安全管理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适用与目的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与IT相关各类信息处理设施(包括各类软件、硬件、服务、传输线路)的引进、实施、维护等事宜的管理。
本程序通过对技术选型、验收、实施、维护等过程中相关控制的明确规定来确保引进的信息处理设施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信息处理设施的分类2.1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设备,包括位于机房的服务器和位于使用区域的使用控制系统终端设备。
2.2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包括位于机房的服务器和位于使用区域的终端设备。
2.3办公用计算机设备,包括所有会议室内的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
2.4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2.5其它办公设备,包括电话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等。
3、职责3.1采购保障部主要负责全公司与IT相关各类信息处理设施及其服务的引进。
包括制作技术规格书、进行技术选型、安装和验收等。
事业部负责全公司网络设备、研发控制系统、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日常管理与维护。
3.2各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及软件系统的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维护。
3.3事业部负责网络系统、电话/网络通讯与办公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4、信息处理设施的引进和安装4.1引进依赖各部门必须采购的信息处理设施、外包开发信息系统项目或外包信息系统服务,得到本部门经理的批准后,向采购保障部提交申请。
事业部以设备投资计划,技术开发计划为依据,结合对新技术的调查,做出是否引进的评价结果并向提出部门返回该信息。
本公司禁止员工携带个人或私有信息处理设施(例如便携式电脑、家用电脑或手持设备PDA 等)。
4.2进行技术选型事业部负责对购入的信息处理设施的技术选型,并从技术角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技术选型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性能、相关设施的兼容性、可用性、协作能力、技术发展能力等。
4.3编写购入规格书采购保障部根据要求,负责编写即将购入的信息处理设施的购入规格书。
规格书中应该包含技术规格、相关设施的性能(包括安全相关信息)、处理设施可用性的冗余部署、兼容性等要求,由经理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
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03.15
•【文号】工信厅科〔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
订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2024〕18号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我部编制完成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要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5日(联系电话:************)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1•【文号】银办发[2002]268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2]268号2002年10月31日)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直属个事业单位,各分等到、营业管理部:为规范我行部门规章及有关指引、制度的制定工作,提高金融法制建设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公厅制定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经行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解释规章和其他需要周知或执行的指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指引或制度等(不包括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规章),必须完整、真实地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个程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研究全行的金融立法工作。
重要规章的制定由条法司主办,或者由其全面参与规章制定的各个程序。
第五条各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条法司申请立项。
报送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条法司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经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六条条法司对已确定的立项进行汇总,制定本行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无
【期刊名称】《通信业与经济市场》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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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J],
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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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规章立项工作,确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部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各司局可以提出与本司局职能相关的规章立项建议。
各司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项目的准备情况、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十条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由主办司局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各司局的规章立项建议情况,对规章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根据各立项建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部规章立项总体安排,提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