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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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佛府办函[2012]415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市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刘悦伦(市长)副主任:麦洁华(副市长)成员:李亚娟(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豪(禅城区区长)郑灿儒(南海区区长)黄喜忠(顺德区区长)黄棋泰(高明区区长)陈英文(三水区区长)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刘元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黎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李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曹小华(市监察局局长)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潘志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胡学骏(市科技局局长)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韦奕铨(市水务局局长)唐棣邦(市农业局局长)陈锋(市卫生局局长)刘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梁东华(市统计局局长)苏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学昌(市工商局局长)梁志光(市质监局局长)吴镇光(佛山航道局局长)蔡伟(佛山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佛府函[2015]72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7【实施日期】2015.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5]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7日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佛山市各区在用的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已落后于城市发展现状和规划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进一步改善和巩固佛山市声环境质量,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着手对佛山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

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四)《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五)《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六)《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七)《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09年6月);(八)《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九)《佛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12-2020年)》;(十)市国土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及佛山市各中心城区现状主、次干路名称及里程清单;(十一)各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

三、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一)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说明。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佛山市南海区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尊重历史、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 1 —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南海区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的城乡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省、市有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局部拆建、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行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二)生态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四)城市升级、产业提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其他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的情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10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10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挥部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随着广佛线二期的开工,以及城市轨道二号线、三号线进展顺利,我市已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加快建设和发展的时代。

为督促、指导和推进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成员总指挥:刘悦伦市长常务副总指挥:许国副市长副总指挥:林灼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豪禅城区区长郑灿儒南海区区长黄喜忠顺德区区长黄棋泰高明区区长陈英文三水区区长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柳玉斌市国土规划局局长成员: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杨耀松市审计局局长冯俊柏市国资委党组书记郭家新市金融局局长李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彭聪恩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永生市水务局局长徐东涛市文广新局局长蒋万伦市法制局局长苏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卢建华禅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涛根南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小晶顺德区副区长谢志强高明区政务委员钟飞健三水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霞佛山新城管委会副主任顾耀辉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轨道办主任赖洪健市监察局副局长王京穗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拯民市铁投集团董事长指挥部办公室与市轨道办合署办公,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轨道办主任、副主任兼任。

二、指挥部专责小组(一)前期工作专责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轨道办)、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铁投集团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文件的编制、上报、审批工作,以及与意向合作方的沟通、洽谈等工作。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14]2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14]2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14]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大批城市桥梁投入使用,桥下空间的利用也逐渐成为城市一种新的土地利用形态和空间形式。

为加强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使用、民生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利用有序。

(一)安全使用原则。

安全是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的首要前提,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确保城市桥梁自身安全,也应确保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内设施对周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的安全。

(二)民生优先原则。

桥下的用地附属于城市桥梁本身,具有其特殊性,不能投入到土地市场进行开发,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优先考虑设置用于为公众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

(三)合理利用原则。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作为相关城市专项规划的有益补充,适当配套城市公交场站、停车场、公厕、环卫工具房、绿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站、环卫车辆充电站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原则。

对于现状已利用成熟、符合规划、满足使用规定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遵从兼顾现状的原则,不变动和破坏现有桥下空间的设施,不增加改造成本。

(五)整体协调原则。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兼顾市容环境形象,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一致,不对整体的环境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版)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1、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绿地分为公共绿地、水池、花池、水域,需分别绘制其范围外轮廓。

公共绿地上如果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

以下是对该技术规定的简要介绍。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等几个方面。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为后续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规划编制部分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是佛山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明确了城市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

分区规划则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工作,对不同区域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和指导。

规划审批和实施部分重点关注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需要依法审核规划方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障规划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规划实施则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

规划管理部分主要强调城市规划的长效管理和动态调整。

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定期的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规划的落地。

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
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划的公正和民主。

总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公众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民主、可行。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

附件1: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操作细则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府办《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一、城市更新项目认定(一)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用地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城市更新范围;(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3)项目用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认定程序1、项目改造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三改办提交城市更新项目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如下:(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申报表》(附件1-1);(2)申报项目的用地红线图;(3)申报改造项目的原貌照片,由镇(街道)三改办盖章确认;(4)申报项目的改造方案(附件1-2),并附《改造项目土地房产情况一览表》(附件1-3)、《现状建筑物处理意见表》(附件1-4)。

以上申请资料需连同电子件一并提交。

用地红线图电子件采用dwg格式,使用佛山坐标系。

2、镇(街道)三改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5),并将有关申请资料按批次报送区三改办。

3、区三改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区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经贸、环保和城乡统筹等部门的意见。

4、区三改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对符合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部门意见一致的项目,经在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网站()“城市更新”栏目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对部门意见不一,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达成统一意见,在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网站()“城市更新”栏目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5、区政府审批后,区三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对项目单位作出批复,即由区三改办出具确认城市更新项目的批文(含项目改造方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7)6公共设施 (23)7道路交通 (29)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6)9景观与环境 (47)10特定区域 (49)11附则 (50)附录一:用词说明 (51)附录二:名词解释 (52)附录三:计算规则 (55)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5)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71)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充分发挥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完善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统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区,市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

二、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1-20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解决我区城镇“细小地块”的规划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三条、我区“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四条、建筑间距(一)“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间距须按下表2.1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1 “细小地块”建筑间距控制表建筑层数建筑间距备注主朝向间距次朝向间距1至3层≥0.5H;且≥6米≥1米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朝向。

2.因用地紧张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主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

但主朝向间距不得低于6米,次朝向如设防火墙可不限间距。

4至6层≥0.5H;且≥6米≥2米(二)“细小地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五条、“细小地块”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下表2.2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2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控制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A≤100平方米D≤100%100平方米<A≤500平方D=600÷(500+A)×100%米注:A为“细小地块”用地面积,D为“细小地块”建筑密度。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经济的经济的发达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对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实现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和区域、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区域影响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将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

(三)城市规模2020年,佛山市域常住人口91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18.26平方公里。

(四)发展战略1、战略一:以人为本,民生改善加快四项“基础服务”和四项“基本保障”的建设。

逐步完善外来人口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关系民生的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多层次的养老设施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加快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丰富市民公共生活。

2、战略二:转型提质,城市升级区域融合,加快广佛肇一体化建设。

优化区域分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对接;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强化两地高端服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深化与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合作。

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统筹空间资源,构筑“强中心、多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城乡功能分区,引导分区差异化发展;加强城乡联动,以公共交通、绿道等网络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大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水平。

产业转型,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驱动的主体产业群,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城市升级,构筑功能卓越的组团城市。

高标准建设中心城区,加强重大项目和设施的集聚发展;加快推进佛山新城崛起、桂城千灯湖片区拓展、禅西新城开发和禅城老城区改造提升;加快市域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的建设。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都市规划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保障都市规划旳顺利实行,增进经济、社会、环境旳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以及《佛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暂行措施》(佛府[2023]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行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都市规划是进行都市建设和管理旳根据,在本区范围内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都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都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区政府根据佛山市都市规划旳规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规划旳制定和实行。

第七条佛山市规划局高明分局(如下简称规划分局)是我区都市规划旳行政主管部门,受佛山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旳都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规划分局下设三个规划管理所,从属规划分局直接管理。

各规划管理所旳详细设置和管辖范围如下:(一)规划分局荷城管理所,负责荷城街道、西安街道、三洲街道和富湾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二)规划分局明城管理所,负责明城镇、人和镇、杨梅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三)规划分局更合管理所,负责更楼镇、合水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都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旳实际状况,科学预测都市发展,对旳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旳关系。

都市规划应当符合都市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都市规划应当增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精神,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运转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用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专业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管廊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制定管廊建设管理政策以及发展战略,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机制,负责全市管廊建设及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管廊项目的投资立项,会同市住建管理局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安排的总体统筹计划,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在规划层面落实管线入廊要求,将管廊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佛府[2005]4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佛府[2005]4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5]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以及爱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示文件)一、规划调整简介规划调整地块位于禅城区祖庙城北片区,规划范围大致为佛开高速以东、汾江路以西、广茂铁路以南、汾江河以北区域,总规划面积约134.58公顷。

该地块属于已批控规《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下文简称“《汾江河控规》”)覆盖范围之内,涉及的街区编码:FJA-07,FJC-01,FJC-02,FJC-03,FJC-04,FJC-05。

规划片区于2015年编制《佛山市养老养生医疗健康产业项目规划及策划》,片区定位为佛山市养老养生医疗基地,片区发展定位发生重大变化。

从项目定位以及操作角度考虑,现拟对《汾江河控规》目标地块的相关控制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将规划地块从《汾江河控规》控制以商住用地为主调整为以医疗养老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并根据相关规范和规划管理要求适度调整土地的建设控制指标,从而在控规中落实《策划》中相关的规划理念,推动本规划片区作为佛山养老养生医疗基地项目的落成。

项目位置图1-1 目标地块在佛山中心城区的区位示意图图1-2 目标地块微观区位示意图二、规划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7)《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8)《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9)《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10)《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11)《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12)《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3)《佛山市绿地绿线整合规划(2015-2020)》;(14)《汾江河(佛山水道)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15)《佛山市禅城区郊边敦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6)其它相关规范、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8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
规划红线;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 高度不得小于3米。
19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 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 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 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 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 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 边线外侧面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 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 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 ,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 门的规定。
5.2 建筑间距计算按照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按照附录三第7款,建筑 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 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 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 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 缩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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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乡用地用地分类3.1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

3.2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土地整合开发3.4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消防、卫生、日照、景观等有关规定和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调整规划条件。

3.5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宜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

地块控制标准3.6城市用地开发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为依据进行划分;地块划分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等,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引导性道路)和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确定,不同使用性质适宜的地块尺度宜参照表3.6。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面积超出表3.6地块面积上限标准时,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道路或公共通道。

3.7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7的规定。

3.8零散地块不足表3.7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不受其限制:(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难以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3.9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9的规定执行。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4、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如涉及商业兼容居住的还应单独核准居住部分的相关控制指标满足表4.4的规定。

居住用地3.10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0的规定。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1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2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1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6~7.37条款的规定执行。

3.13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4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5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培训中心、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3.16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7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2)上述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17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8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33~8.36条款的规定。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3.19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5cm~25cm,形成下凹式绿地。

3.20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3.21城市绿地内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内的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用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不宜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22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

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原则上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

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23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米;城市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0米。

(2)国家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绿地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穿越城市已建成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15米;城际轨道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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