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19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国土资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2003-2013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
款管理
----土地质押必须有土地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成,贷 款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不得发 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 发放住房贷款。
美国金融危机拯救了奄奄一息的房地产,在政策支持、通胀恐慌、外 贸出口受阻的三大因素下,房地产又迎来一次暴涨,连续数年的宏观调控 努力在即将取得成效的时候,嘎然而止。
。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 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 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 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 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 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3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009年5月25日,发改委提出今年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
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
2009年10月,营业税免征优惠政策终止。
2007年7月20日,央行第三次加息,此次针对活期存款利 率上调,由0.72%上调至0.81%,为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 活期存款利率。 2007年8月,央行第四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
2007年8月,央行第五次加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 个百分点,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87%,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 7.29%。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然资源⾏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然资源⾏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 (2014年4⽉10⽇国⼟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20⽇⾃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然资源部关于第⼆批废⽌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然资源⾏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保护⾃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以及《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实施⾏政处罚,适⽤本办法。
第三条 ⾃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然资源⾏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章 管 辖 第五条 ⾃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政区域内重⼤、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国务院要求⾃然资源部管辖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跨省级⾏政区域的⾃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案调查⽽不予⽴案调查的; (⼆)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影响的。
国家宏观调控对中国房价的影响
国家宏观调控对中国房价的影响现在和我们最息息相关,以及广大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就是房价了。
我也一直在关注着中国房价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的上升,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房价越来越贵。
尤其在一些大城市比如北京、上海等。
首先我们要了解房地产,了解房价为什么前几年居高不下,以及现在房地产走势。
由于不是专业人士所以自然要引用一些官方新闻语言。
何为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是从事房产、土地的出售、租赁、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领域。
房产包括作为居民个人消费资料的住宅,也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厂房、办公楼等。
所以,住宅市场属于生活资料市场的一部分,非住宅房产市场则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房产也是自然商品,因而建立和发展从事房产交易的市场是经济运行的要求。
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高度层次性和差别性由于人口、环境、文化、教育、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在各个区域间的需求情况各不相同,房地产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所及往往限于局部地区,所以,房地产市场的微观分层特性也较为明显。
具体表现在,土地的分区利用情况造成地区及一个城市的不同分区,不同分区内房产类型存在差异,同一分区内建筑档次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
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业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并可带动建筑业、建材工业等诸多产业发展。
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房地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提高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房产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房产市场能引导居民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因此,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中最有代表性,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处于主体地位。
房价为什么前几年居高不下一般来说,在房价非理性狂飙过程中,支持房价走高的有两种力量:一是居民的自住性需求,二是富人的投机需求。
由于在住房的供给受到制约的情况下,有关住房紧张之类虚假信息比较容易误导人们的房价预期,从而人为地引起房价的不正常上涨,这是近来年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历年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3年(1项政策)2003年8月份,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简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行业定位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2004年(2项政策)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2005年(6项政策)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央行决定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从20%上调到30%。
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今后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
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的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型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2005年5月,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5年9月,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产信托2005年10月,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缴纳个税——2005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个人买卖二手房,须缴纳个人税。
国土部19条
国土部下发土地调控“19条”国土部下发土地调控“19条”据《第一财经日报》七成以上宅地建保障房楼市调控再出新策,这一次的对象是房价的根基――土地。
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包含19条内容,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今年1月下旬,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市申报住宅用地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普通房用地占比不得低于70%,并应按照产业政策申报用地。
《通知》还规定,参加土地竞拍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
2009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和审计署曾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开发商拿地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11日下午,国土部将专门为此举行新闻通气会,届时将有更多的细节对外披露。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土部通知对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增加了硬性规定,同时有望对开发商拿地热情形成一定制约,但政策效果究竟如何,最终还要看地方政府的实施力度。
此前一些房地产调控政策,比如“90/70政策”,多有因实施不力而不了了之的先例。
确保保障房用地《通知》要求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通知》要求,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国土部表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对于2009年火爆的土地市场,国土部此次也出台了多项措施予以降温和规范秩序。
其中竞买保证金之类的政策,在北京之类的重点城市已经实施。
2008年-2013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8年-2013年中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从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高房价成为我国社会各种问题与矛盾集聚的焦点;而从2007年第4季度开始,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发生,房地产市场短暂低迷后又进入新一轮的上涨。
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8年 (16项政策,金融危机爆发成为政策分水岭) 2008年3月,建设部70/90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3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到15.5%,创下历史新高。
4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5月20日,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08年5月30日,国家多项调控近期开始施行,土地阀门再度把紧。
商品住宅开发不得超过3年,土地管理不作为将受严惩,6月1日起执行。
2008年6月10日,税务总局:企业为个人购买房产需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7月14日,国土部表示:小产权房不给宅基地证。
2008年8月11日,国务院新规: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源消耗指标,并附上住房保修书和住宅产品说明书。
2008年8月14日,三部委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房工作计划》,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达到350户。
2008年8月25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土地质押必须有土地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成,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
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美国金融危机拯救了奄奄一息的房地产,在政策支持、通胀恐慌、外贸出口受阻的三大因素下,房地产又迎来一次暴涨,连续数年的宏观调控努力在即将取得成效的时候,嘎然而止。
2008年9月15日,央行宣布“双率”齐降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央行宣布9月16日期,下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浅谈棚户区改造 to rebuild shanty areas-译国译民
浅谈棚户区改造 to rebuild shanty areas-译国 译民
针对过热的土地市场,国土部再次重拳出击,颁布“国19条”,详 细规范了土地买卖及交易行为,同时表示将进一步确保保障房、棚户区 改造、及自住的中小套型住宅用地的供应。 "We will strive to guarantee that land used for low-income housing, for rebuilding shanty areas and for self-occupied small- or medium-sized houses accounts for more than 70 percent of the overall supply," said Liao Yonglin, director of the ministry's Department of Land Use and Administration.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说:“我们将努力确保保障 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自住的中小套型住宅用地占到全部土地供应 的70%以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中的rebuild shanty areas就是指“棚户区改造”,shanty area 就是“棚户区”,指的是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 差,居住环境差的房屋集中地,某些urban fringe area(城乡结合部) 也存在这种情况。 此次国土部还规定, 开发商需支付的guarantee payment for the bidding(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的20%。此外,land hoarding(囤地)也将受到严惩。今年,国土部还将重点清查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rights(小产权房)。
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解读
4
结构思维·智慧成就未来
2、政策主要内容
涉及五大方面内容: 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加强房地产用 地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检查等五个方面。 (1)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①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 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 墅供地。 ②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 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 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 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7
2、政策主要内容
结构思维·智慧成就未来
(2)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②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 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 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 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 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 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 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 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2003-2010土地政策
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
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2006年8月1日土地新政出台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2007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房地产调控阀门进一步拧紧,整顿闲置土地将成为2008年房地产政策调控重头戏。
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通知指出:(1)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李邵辉摘要:基于保证金流转,有关各方之间发生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债权债务关系。
矿权人交付保证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成为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
矿权人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可以行使得到相应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权人。
双方可以约定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利息同样属于前者所有。
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行使利息处分权,将利息用于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也可依第一个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利息处理方案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近几年来,我国逐步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8、19条,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一些省、市、县也对此做出基本相同规定。
据初步调查,在保证金存款利息上存在两类模式。
一是湖南模式,备用金存放银行以活期计利息,2009年利率在0.5%左右浮动;二是安徽模式,保证金利息按国土资源部门与银行签订的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确定。
2008年3月,安徽省采用招标形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为省工商银行,年利率5.41%,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在保证金及其利息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关于保证金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但其法理基础尚待进一步商榷。
保证金交付国土资源部门后到底归谁所有?(二)关于保证金利息所有权问题:各级规定都明确利息归缴存的采矿权人,但与有关保证金所有权规定一样,其理由并不充分。
(三)关于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国土资源部规定对此没有涉及。
湖南的规定是银行计付活期利息,安徽是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高于活期。
保证金存款利率如何计为宜?(四)关于保证金利息的去向问题:各级规定都是在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后,利息连同保证金给付采矿权人。
地方政府财政面临的风险和债务及防范措施
地方政府财政面临的风险和债务及防范措施财政风险问题贯穿于财政活动全过程中,是当前地方财政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提高各级财政风险意识,预先估计财政风险程度,做好防范规避风险准备,是财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的基本前提,是建立稳固平衡和强大的地方财政的重要保证。
为此,要加强财政风险意识,增强防范规避地方财政风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分析地方财政风险的判别指标和潜在因素,探讨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方法,通过对地方财政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从而进一步为地方财政领导根据财政风险状况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一、现有融资平台转型和新形势下的融资政策。
(一)现有的融资平台及其特点。
现有的融资平台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央政府出台的4万亿投资刺激规划,地方政府筹集配套资金而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面上看存在以下特点:1、融资缺乏一个政府独立的投融资机构作为依托。
2、投融资平台单一,不具有投资功能。
3、融资平台负债率过高,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4、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
(二)上级取消和允许的融资平台类型。
今年年初,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把“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列入今年宏观政策方面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
2009年底,银监会也下令银行放缓向地方投资工具发放贷款,城投债等其他市场融资工具也被实质性叫停。
最近,由财政部牵头研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办法正加快制定当中,内容涉及对平台举债进行新老划断,并分类清理和管理。
据了解,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地方政府和人大所开具的“担保函”无效。
目前文件尚在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但地方政府和人大“担保函”应属无效这一大的原则应该不会变。
另外,监督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公益性融资平台和经营性平台。
公益性融资平台就是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不承担建设任务,项目本身不产生收益而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
目前地方政府对办法的分歧很大,对于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平台,未来或将被取消。
2010年至2011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精)
2010年至2011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2010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
2010年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0年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
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精)
2007年 1月 23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的文件。
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 提供了实质性的操作规范, 对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网上签约也在 2007年 7月 1日正式实施。
2007年 3月 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 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 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
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除了70年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 物业税所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 都是消费者置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的,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2007年 3月,央行 2007年首度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07年 3月 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 0.27个百分点,由 2.52%提高到 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0.27个百分点,由 6.12%提高到 6.39%。
2007年 5月,央行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5月 19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 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从 2007年 6月 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2007年 7月, 央行第三次加息。
7月 20日央行在年内第三次加息。
宣布在本次加息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 0.09个百分点。
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9个基点,由 0.72%上升至 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应诉情况,总结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并在本部门内部或者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督促其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10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严格土地出让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
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
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
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
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
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
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
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况,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
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十一)公开住房供地计划。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
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
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四)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
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
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
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
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
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