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e6e3c0c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f.png)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公平、合法和稳定执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范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适合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签订。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1.3 签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书面签订、口头约定或者以邮件、短信等形式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执行2.1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明确,普通不得超过两年。
2.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
2.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者解除合同。
3.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商议、一方提前通知或者违约等原因解除。
3.3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4.1 变更方式: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4.2 变更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不得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3 变更通知: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双方书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5.1 商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双方应当保持沟通。
5.2 法律诉讼:若商议无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5.3 法律援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变更和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dac6683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7.png)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工作地点”指甲方提供的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
(2)“工作内容”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的具体工作职责。
(3)“工资”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1.2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期限2.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2.2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1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______工作,并履行与该职位相关的职责。
3.2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4.1工资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福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五章:保密条款5.1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间及终止后______年内,应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期限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5.3例外情况(1)该等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非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致。
(2)该等信息已由甲方事先同意披露。
(3)该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披露。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6.1工作时间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6.2加班工作如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加班工作的时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版本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1de1a8ab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6a.png)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本劳动合同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
第四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达成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并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双方应当各留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劳动争议解决方式;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7.责任和违约;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劳动者同意, 可以约定不超过两年的固定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当事人可以续签合同, 但每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合同期满后,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但一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者提供再次就业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裁减劳动合同为前提, 辗转雇佣劳动者。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固定工资等形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应当按照劳动报酬数额的百分之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68c0d9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0.png)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https://img.taocdn.com/s3/m/dbfa4e69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68.png)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款(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劳动合同条款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合同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将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事项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得超过3年,经劳动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动条件与保护第六条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休假。
年假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确定。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劳动条件变化,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解除补偿。
第五章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c6f94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2.png)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的框架下,劳动合同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是根据这一标题生成的有内涵且质量高的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劳动合同的种类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阶段。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5. 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标准。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强调,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6.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劳动争议的处理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上海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9735d22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28.png)
2023年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双方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劳动者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相关信息;(六)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七)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解雇、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八)其他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双方的书面约定,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捺印,保留双方各一份。
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5年,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一次,但是不得超过5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与其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者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b6eb34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3.png)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方式:《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签订,但书面形式更具法律效力。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1.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执行2.1 合同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两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约定。
2.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解除原因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者违反合同等。
2.3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法定终止条件发生等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1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
3.2 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3 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4.1 合同备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4.2 合同解决争议: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4.3 合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检查5.1 劳动监督机构:上海市设立了劳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5.2 投诉举报渠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反映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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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条例一、引言上海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中应包含以下要素: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具体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以及休息休假制度;4.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经济待遇;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7.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8.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条件;9.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2.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支付相应赔偿费用等。
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5.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6.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进入整顿、改组、停产、歇业状态;7.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形。
四、劳动争议处理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可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处理;2.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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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家政、护理、保姆等非市场化劳动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工作条件;(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四)劳动合同约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经劳动者同意可续签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
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订原件,留存各方的公章或者签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具体劳动条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
第十四条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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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权益。
以下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欢迎阅读!最新版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合同方面对劳动者给予指导和帮助,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依法维护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起草。
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或者同时用外文书写。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072c11e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26.png)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重要内容。
(二)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双方如有续签意愿,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进行谈判,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双方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要在离职文件及离职手续办理时告知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否需要提前30天与用人单位协商续签。
三、试用期(一)试用期的长短,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不得受到歧视待遇。
(三)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不能拖欠或者少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休息休假(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安排休息时间,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带薪休假等。
(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加班,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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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一、引言在我国,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合同期限,同时也可以约定试用期。
本文主要探讨上海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的相关问题。
二、上海劳动合同年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具体年限如下:1. 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长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上海试用期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考察,劳动者也有机会了解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工作内容等。
试用期满后,双方认为合适,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四、上海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上海劳动合同年限与试用期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试用期条款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时间、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考核标准等内容。
2. 试用期延长:在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如需延长试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原试用期的长度。
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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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解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涵盖所有行业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对方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基本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工作开始前签订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违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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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一项规范劳动关系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五个部份,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更为常见,有助于保障双方权益。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
1.3 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应保留合同副本作为备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1 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
变更内容可以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2 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商议一致、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前通知或者违约等原因终止。
终止合同应当依法进行解除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3 终止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商议、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劳动报酬3.1 报酬计算: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可以是月薪、时薪、计件工资等形式。
3.2 报酬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及时支付,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清单。
3.3 加班和加班费:劳动者加班应当符合法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四、劳动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加班,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歇息时间。
4.2 年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4.3 病假和产假:劳动者有权享受病假和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和产假津贴。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5.1 商议和调解: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商议和调解解决,可以自行商议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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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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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几年一、前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其事业单位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
而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则是保障职工权益、明确双方权责的重要文件。
本文将详细解析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具体如下:1. 短期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的职工。
短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 中期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重要岗位或者关键岗位的职工。
中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3. 长期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管理、专业技术或者主要业务工作的职工。
长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三、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续签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续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具体续签规定如下:1. 短期劳动合同的续签: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需要,与职工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如需续签,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中期劳动合同的续签:中期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需要,与职工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如需续签,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 长期劳动合同的续签:长期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需要,与职工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如需续签,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一年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上海事业编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职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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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11.23【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1995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前送交)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02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标准版
![202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标准版](https://img.taocdn.com/s3/m/615be189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e7.png)
202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标准版用人单位(甲方):_____地址(甲方):_____职工(乙方):_____使用说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_ 乙方(职工):_____ 名称:_____ 姓名: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经济类型:_____通讯地址:_____ 通讯地址:_____ 联系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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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劳动合同书》: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拟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月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安排,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工作地点
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地址)。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
乙方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休息日按照国家法定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资和福利
乙方的薪酬按照甲方公司制度执行,具体工资标准为月薪人民币(大写),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甲方还将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保密责任
乙方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有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双方关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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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前送交)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缉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无效的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三条(医疗期)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末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十四条(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和解除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的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至四级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的顺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项情形的,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原执行固定用工制度的劳动者,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补偿金-般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条(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末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不订立合同的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用工人数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订立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击任。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约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用不当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不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处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规定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违约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约赔偿额的确定原则)违约赔偿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对未订立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三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