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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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实施指南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实施指南
1 总则
1.1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为了科学规范地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特制订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CNASC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认证的认证机构申请认可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工作,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其业务范围专业能力的管理。
1.3 本指南依据《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CNASC/AZ01)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CNASC/AS01)及CNASC其它相关认可规范的规定制定,并参考了ISO10011的有关规定。
2 CNASC对OSHMS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2.1 CNASC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所申请的认证业务范围按照业务类型和专业项目进行认可评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原则上参照欧共体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083 Volume 36,3 April 1993)“经济活动分类”制定。
2.2 CNASC根据业务范围的自身特点和典型危害,按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定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在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时针对不同级别的业务范围分别采取不同的认可条件。
2.3 《OSH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在本文件附件1中给出。
2.4 CNASC强制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C对甲级认证业务范围和部分乙级认证业务范围(用星号“*”在分类表中标出)实行强制见证评审。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需强制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时,应向CNASC 提供见证项目。
3 认证机构对其认证业务范围的控制与管理
3.1 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
3.1.1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中表明本机构经CNASC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3.1.2 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对认证业务专业能力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
a) 认证机构对拟申请认证业务范围审批程序;
b) 评定和保持相关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要求和程序;
c) 针对组织的认证审核实施专业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3.1.3 认证机构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评定人员(又称专业管理人员)应经认证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审查并确认,并且该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具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专家。
3.1.4 对于拟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应针对该相应业务类型或专业项目特点和其关键过程编制实施认证审核的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作业指导文件至少包括《OSHMS认证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内容。
3.1.5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审核(包括初审、监督和复评)的审核组内至少应有一名已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3.1.6 认证机构应具有符合本文件3.2.2条款的认证评定人员对认证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3.2 认证机构的人员
认证机构应为其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定人员、审核人员(含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审核工作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评定人员。
3.2.1 专业评定人员
认证机构中对审核员或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进行评定以及对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定的人员应具备其评定的OSHMS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应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认证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专业评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予以评定。
3.2.1.1 对于甲、乙级业务范围,专业评定人员资格条件最低应为:
a) 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b) 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和非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
c) 大专学历,十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d) 具有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注: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是指安全工程、卫生工程、消防工程、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化工安全技术等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是指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监测、工程、科研、教育以及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现场使用等方面的经历;相关专业是指石油化工类、机械工程类、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工程类、工程系统工程类、检测与测试技术、建筑工程、环境工程、电子工程类等具有较强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下同。
3.2.3.2 对于丙级业务范围,专业评定人员资格条件最低应为:
大专学历,六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两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或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工作经历,至少两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3.2.2 审核员
认证机构应按照附件1分类表中的专业项目对其审核员的专业能力予以评定。
3.2.2.1 审核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a) 具备建立OSHMS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结合专业特点正确理解《OSHMS 审核规范》或等同标准中各要素的内涵,并以此对组织OSHMS实施审核;
b) 具有该专业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并了解其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
c) 掌握了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并能对组织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判断;
d) 了解熟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e) 具有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的注册资格。
3.2.2.2 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的依据
a) 对于甲、乙级业务范围,依据是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或其组合(但不限于):
1) 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四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
2) 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和非相关专业大学(含以上)学历,六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