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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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
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天津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大会选聘方):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企业):______________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要求,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制定有关制度,公布有关帐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按照《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定,提供综合管理服务;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按照规定实行微机联网和档案管理制度。

3. 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使用功能。

4.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有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约定时间、标准恢复原状。

5. 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账目,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6. 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7. 发现物业损坏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物业维修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

8.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发生治安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 物业服务收费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在合同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0.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转让、出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维护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洁、绿化、安全巡查、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原则,向业主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

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9【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新城(四季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新城(四季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新城(四季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卫民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马彦茹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卫民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马彦茹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卫民闫富有马彦茹李攀【代理律所】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市港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港新城(四季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应移交部分包括:小区竣工验收资料、红号站、(13-18号楼)建筑结构水暖电图纸、小区配套商业图纸、物业管理档案、消防办公室。

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业委会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系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业委会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系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

天津市老旧小区物业协议

天津市老旧小区物业协议

天津市老旧小区物业协议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是为规范小区物业服务,促进居民和谐生活,保障房屋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提高小区文化素质而制定的。

第二条服务内容。

1.维修保养:负责小区公共设施、道路绿化、园林及水电路线、电梯等的维护和保养;2.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公共区域及道路清洁、垃圾清运等;3.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小区门禁、监控设备的维护及管理;4.业主服务: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落实居民意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提供小区信息通报;5.其他:负责小区内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支出的安排及管理,执行其他业主委员会指示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服务标准。

1.维修保养:日常设施保养保证每日巡查,按照周期进行大的检修,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环保标准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排除隐患;2.环境卫生: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每日保洁,每周进行消毒,每周进行大扫除;3.安全防范:安保人员保证24小时水电、门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4.业主服务:每周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内容,每周定时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事宜;5.其他:每周对小区总表结算一次水、电、气费用,对于异常费用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协助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条服务质量保证。

1.物业服务人员应取得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并接受定期培训,保证服务质量;2.物业服务公司应购买第三方监管保险,承担相应的人身和财产责任;3.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应马上进行整改。

第五条费用结算。

1.物业服务公司凭借设立的物业服务账户开具物业服务费收据;2.业主委员会应审核物业服务费每月账单,遇到疑问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3.物业服务公司对每个月的服务工作量应准确反映在服务费的账单中,业主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责任追究。

1.如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本协议约定的不符,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本协议;2.如业主未按照本协议缴费或未按照规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通报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服务设施以及业主共有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直接影响到住户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以下是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消防设备检查、物业设施维修等工作。

2.小区安全管理:包括入口卡控、巡逻保安、安防设备维护等安全工作。

3.业主服务:包括业主投诉处理、信息反馈、开展活动等工作。

4.秩序管理:包括停车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5.财务管理:包括物业费收取、财务报表编制、费用核算等工作。

6.保修维修:对小区公共设施和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7.物业维护:对小区绿化、道路、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8.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运、公共区域清洁、垃圾分类等工作。

9.小区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大门、围墙、电梯等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指导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小区的地理位置、规模、设施配套、业主的需求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下面是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指导范围。

1.物业公司管理费物业公司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

根据天津市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市场情况和竞争状况,目前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8元至1.5元/月左右。

2.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为了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和保养所设立的资金。

根据小区的规模和设施配套情况,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1元至2元/月左右。

3.其他服务费用物业公司还可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如小区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停车管理费等。

这些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一般不超过物业管理费的10%。

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督为了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规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天津前期物业合同模板

天津前期物业合同模板

天津前期物业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天津前期物业合同模板甲方(物业方):乙方(业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物业基本情况1.1 物业名称:________小区1.2 物业地址:天津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1.3 物业类型:住宅1.4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1.5 物业产权人:________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1 甲方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绿化、设施设备维修等。

2.2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公共区域保洁;(2)公共区域绿化养护;(3)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4)公共安全防范;(5)其他乙方所需的服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3.1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住宅物业费:________元/平方米·月;(2)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情况收取。

3.2 甲方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前,向乙方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3.3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取滞纳金。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4.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4.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个月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天津前期物业合同范本

天津前期物业合同范本

天津前期物业合同范本1. 甲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拟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选聘,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具体类型]坐落位置:[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二、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2.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的标准为:[具体标准或描述]三、服务费用1.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具体标准或金额]2.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方式为:[具体方式,如按月、季、年等]3. 业主应在[具体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物业的经营与管理1. 乙方经营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按照下列第[具体方式]使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五、物业的交接1. 甲方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乙方完成物业的交接工作。

2. 物业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天津物业公司服务合同模板

天津物业公司服务合同模板

物业服务合同模板(仅供参考)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企业):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基本情况1.1 物业名称:__________1.2 物业类型:__________1.3 坐落位置:__________1.4 建筑面积:__________二、服务内容与质量2.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物业基本情况,对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

2.2 乙方应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环境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3 乙方应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序停放。

2.4 乙方应负责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

2.5 乙方应提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助甲方和业主办理装修相关手续,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6 乙方应负责物业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便于查询和使用。

2.7 乙方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

三、服务费用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为:____元/平方米·月。

3.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为:按月收取,提前一个月缴纳。

3.3 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等。

3.4 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月的____日前。

3.5 在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为:按物业服务费用的____%提取。

3.6 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时间为:每季度末。

3.7 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四、物业经营管理4.1 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为:____元/次·小时。

4.2 停车场和会所的管理方式为:____。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18)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18)

JF-2009-018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

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企业资质证号:资质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座落位置:市区(县)道(路、街)号四至:东南西北本物业分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其中:多层住宅万平方米高层住宅万平方米别墅万平方米商业万平方米配套公建万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八)其他委托事项:1、2、3、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年月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刘旭、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旭、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旭、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静庞艺郭家骥【审理法官】曹静庞艺郭家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旭;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旭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旭【当事人-公司】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强【代理律所】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旭【被告】天津中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海物业公司与涉诉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海物业公司及刘旭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海物业公司与涉诉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海物业公司及刘旭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现中海物业公司已经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刘旭应当支付相应物业费。

一审法院综合涉诉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涉诉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酌定刘旭按照90%的标准向中海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381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就刘旭主张中海物业公司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物业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刘旭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天津市物业管理合同

天津市物业管理合同

天津市物业管理合同(简易版)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本合同是根据天津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的。

第一条行业基本信息物业类型:(住宅、商业设施、工业区等)地点: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控制范围:(详见附图)第二条管理工作内容建筑物主体及共用部分的维护管理公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共用部分及共用场所的清洁及绿化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车辆运行及停车秩序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消防管理建立、保管和使用物业档案其他委托业务第三条管理期限本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更有效,偏大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物业管理的计划、制度和规定,对物业及公用设备、消防、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

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管理业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按照合同向甲方及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建立物业项目管理档案。

业主违反国家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予以制止和报告。

侵害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的,要求负责人停止、排除妨碍和恢复。

物业项目不能委托他人管理,专业服务可以委托专业公司管理。

制定和实施物业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事先书面通知业主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防止业主在进行装饰装修时违反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阻止无效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执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

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付款期限和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合同终止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根据双方的协议终止。

合同期满因其他法令事由终止。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交付合同规定的资料,并提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等。

2024年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24年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24年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以下住宅前期物业服务:
1. 小区环境清洁卫生保洁;
2. 小区绿化及景观维护管理;
3. 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
4. 住宅楼道、电梯等公共空间的清洁维护;
5.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6. 其他双方协商的相关服务事项。

第二条服务费用
1.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所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具体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终止协议为止。

终止原因: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仅为对合同的承诺)。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一级)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一级)
绿化养护
管理
1、花草树木生长正常,绿化效果良好,有较好的欣赏效果。无枯死、无树挂,树木不歪斜。发现死树应在半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2、草坪生长整齐,保持修剪。3、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4、绿篱超过平齐线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清除修剪废弃物。无枯死植株,无明显秃裸。5、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6、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8、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保护绿化的宣传牌。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栏。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标准、美观。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催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宣传栏。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阳台封闭统一有序。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催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03年9 月1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本《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按照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区(县)物价局应继续坚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鉴于甲方具备提供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能力,乙方愿意委托甲方执行相关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物业公司,具有提供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乙方是住宅的合法业主,拥有该住宅的所有权并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甲方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提供商,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2.2 甲方权利1)收取乙方住宅管理费用;2)执行物业管理方案,确保住宅的基本安全和卫生状况;3)按照乙方需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2.3 甲方义务1)按照物业管理方案执行服务,确保住宅的基本安全和卫生状况;2)及时处理住宅出现的问题和预警,确保住宅物资储备完好;3)将住宅相关事项及时汇报荐阁业警方。

2.4 乙方权利1)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2)提出住宅管理的合理建议和意见;3)要求甲方执行住宅前期服务。

2.5 乙方义务1)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2)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服务的实施;3)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2.6 履行方式1)甲方根据前期服务方案提供服务,并及时将服务内容汇报乙方;2)乙方应按时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2.7 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协议期间(交房之日起,至乙方签订委托协议日止)。

2.8 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前期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若乙方未能按时缴纳服务费用,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双方需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权力和义务的明确本合同内容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和具有可执行性的合同,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条款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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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企业资质证号:资质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座落位置:市区(县)道(路、街)号1 / 20四至:东南西北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多层住宅万平方米高层住宅万平方米别墅万平方米商业万平方米配套公建万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及服务:;(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2 / 20(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八)其他委托事项:1、2、3、4、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3 / 20(六)实行酬金制的审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七)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八)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十)制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十一)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1、2、(十三)其他: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4 / 20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八)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十)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十二)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十四)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5 / 20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十八)其他: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收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包干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6 / 20(3)别墅:元/月·平方米(4)商业:元/月·平方米(5)配套公建:元/月·平方米(6):元/月·平方米(7):元/月·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3)别墅:元/月·平方米(4)商业:元/月·平方米(5)配套公建:元/月·平方米(6):元/月·平方米(7):元/月·平方米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7 / 20资金中提取;(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费用。

(二)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8 / 20(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四)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五)交纳费用时间:(1)业主于交纳;(2)开发建设单位于交纳。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每年按照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提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由乙方单独设置科目列支。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机动车辆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9 / 201、2、3、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及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第八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一)代办服务费: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本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10 / 20(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二)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建筑平方米、坐落于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向乙方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文件和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11 / 20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5、业主有关情况资料;6、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财务资料: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三)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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