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存货等减值(跌价)损失确认的原则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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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存货等减值(跌价)损失计提及确认的原则一、应收账款等

(一)坏账准备的计提

1、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备抵法。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终了,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

2、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公司范围内单位的应收款项,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范围以外单位的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及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个别款项回收风险较大,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不足以反映坏账损失的,可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3、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年以内(含1年)的,计提比例为0.5%;

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计提比例为5%;

2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计提比例为10%;

3年以上4年以下(含4年)的,计提比例为20%;

4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计提比例为50%;

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80%。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冲销坏账准备。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一般情况下败诉率50%以上的应全额作为预计负债。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6、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偿付其到期债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

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7、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税法对于坏账损失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

二、存货

(一)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三)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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