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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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关于巢湖××融资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参考文本)筹建申请人:巢湖××融资担保公司筹建工作小组2009年×月××日申请材料目录1、巢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申请审表2、申请开业请示3、高管人员名单及内部组织机构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简介任职人员承诺书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5、筹建工作总结6、公司章程7、主要内控制度建设情况8、公司股东大会决议9、验资报告10、申请人联系方式。

注:1、模板中所有用红字标示的部分为必须具备的内容,不得缺少。

2、《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材料正文文字为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

材料共打印一式4份,用A4活页装订,市县区金融办各两份。

县区政府金融办关于报送xx融资担保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的请示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批准xx融资担保公司筹建的通知》(巢金办〔2009〕x号)的要求,xx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筹建工作,营业用房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出资已足额到位,高管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已具备开业条件,现上报《xx融资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请予审核。

妥否,请示复。

xx县政府金融办二〇〇九年月日申请材料一:巢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申请审核表申请材料二: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县政府金融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巢政办〔2009〕45号)的要求,XX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了相关开业准备工作,现申请开业。

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第xx号决议通过了《xx融资担保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经股东大会第xx号决议通过了《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配置:通过股东大会第xx号决议选任董事长1名,董事若干名,监事若干名;聘任总经理1名,会计员1名、计账员1名、出纳员1名、信贷员1名,共计若若干名员工,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关任职资格。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2]153号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2]153号
——结束——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7.10
施行日期
2012.07.10
文号
内银监复[2012]153号
主题类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2]1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对我行李龙任职资格进行核准的请示》(内中银报〔2012〕36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李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1)分管业务经营状பைடு நூலகம்;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4、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

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意见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材料完整性审查
□1.核准申请书
□2.任免机构对拟任人品行、有无不良记录、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5.拟任人签字的无不良记录声明
□6.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附表三
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
申报时间:
申请人
照片
出生年月
国籍
性别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特长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金融从业年限
经济从业年限
其中金融从业年限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拟免职务
简历
奖惩情况
个人负债情况真实性来自认本公司保证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本表格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并对以上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集团母公司任免机构负责人签名的声明
□8.股东大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决议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监局审核意见
(初审人签字) (复审人签字) (银监局盖章)
年 月 日
银监会审核意见
(初审人签字) (复审人签字) (银监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住址
及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覃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覃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覃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2.25
•【字号】豫银保监复〔2019〕1115号
•【施行日期】2019.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覃涛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19〕1115号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覃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豫郑报〔2019〕26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覃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巩义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覃涛应自我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2019年12月25日。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一)(二)(三)(四)(五)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金融机构等主体备案申请表

金融机构等主体备案申请表
金融机构等主体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方便我单 Nhomakorabea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委托,身份证号码向贵单位申请以下第项的备案手续。
第一项:营业执照原件备案
向贵单位提交我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进行备案。我单位承诺核对后的复印件,在贵单位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等同原件效力。
当营业执照等资料发生变更时,我单位承诺将及时到贵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未及时变更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我单位负责。
第二项:启用法人章以外的印章备案
我单位承诺向贵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备案后的印章效力与法人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刘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刘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刘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0.15
•【字号】信银保监复〔2019〕83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
刘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信银保监复〔2019〕83号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刘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豫报〔2019〕16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刘伟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上述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任职报告申请表-模板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任职报告申请表-模板

附件6 拟任高管(董事、监事)基本情况表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1、封面应标有“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字样;2、报送材料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一式一份二、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任职资格报告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下载“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需加盖单位公章。

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空表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空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家庭住址
及联系电话
申报机构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
面貌
民族
经济工作年限
金融从业年限
学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专业特长
专业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护照
号码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拟免职务
-


奖惩
情况
申请
理由
主要家
庭成员
及社会
关系
关系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个人负债情况
申报单
位意见
同意申报
(盖章)
年月日

金融机构高管(董事)任职申请表

金融机构高管(董事)任职申请表
金融机构董(理)事任职资格
申请(备案)表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 片
籍贯
政治
面貌
民族
经济工作年限
金融从业年限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特长
专业技术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现Hale Waihona Puke 职务拟任职务拟免职务


奖惩
情况
申请
理由
拟任******,申请核准。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关系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个人负债情况
申报单位意见
同意拟任,请银监部门审核。
(盖 章)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申报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单位及职务
个人负债情况

申报单
位意见
本单位保证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本表格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并对以上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年月日
银监会分支机构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银监会分支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家庭住址及
联系电话
申报机构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民族
经济工作年限
金融从业年限
学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专业特长
专业技术职称
身职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奖惩
情况
申请
理由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中基协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各基金托管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和基金托管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3月31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

第五条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王耀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8〕45号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王耀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8〕45号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王耀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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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监局关于王耀鼎银行业金融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包商银行:
《包商银行关于对王耀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的请示》(包商银报〔2017〕19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准王耀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王耀鼎应自我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要向我局和赤峰银监分局书面报告到任情况。

2018年4月13日
——结束——。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27号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27号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9月13日银发[1996]3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现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ﻫ发布时间: 2013—11-27 文章来源: 办公厅文章类型: 原创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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