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控制要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它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园林绿化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纷纷提出创建园林城市,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
搞好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民的需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控制要点归纳如下:1、清除杂物、平整绿化地1.1、主要控制内容1。
1.1、施工前,清除施工废弃物和其他有碍植物生长的杂物。
平整度达到有利于灌溉;有利于排水;有利于美观整齐,整地后土块最大不准超过1.5cm.如有设计标高,应按设计标高要求进行整地,草坪整地后要求全深翻不小于30cm,并耙平.1.1.2、各绿化区域,栽植、播种后需进行重复整地,整地标准要求同上。
1.1。
3、取、弃土场整地要求:将上场边缘修成1:3的坡度,底部要求大致整成一个平度,有利于种植,整地后深翻30cm,耙平.2、种植前土壤处理及换(回)填土方2。
1、主要控制内容2。
1。
1、种植前土壤处理2.1。
1。
1、承包人须对绿化地原生植物加以保护,确需清除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要求承包人将按清除苗木的规格和数量加倍种植。
2。
1.1。
2、穴、槽施肥:在穴、槽挖好后,需将充分腐熟的有机肥与土壤搅拌均匀,施入穴、槽的1/3处铺平,再复土一层,以防根部直接与肥接触,烧伤根系。
施肥量执行设计要求.2.1。
1。
3、地被植物种植地,需将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施入后深翻25—30cm,并搂平耙细.2.1。
1。
4、绿地应按设计要求构筑地形。
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1。
2、换(回)填土方2。
1。
2。
1、土质要求:换填土土质PH〈8。
5,全盐量<0.1%,如取农田土,农田取土深度不得大于50c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精选文档】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一、成灾率指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林和未成林面积的千分比。
成灾率(‰)=全年实际成灾面积÷(现有林面积+未成林面积)×1000‰(一)实际成灾面积:指本年度内达到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界定标准的面积之和(不重复计算)。
(二)现有林面积:指林业资源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实际成林面积。
(三)林分受害情况调查时间:寄主植物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时期。
(四)统计要求:成灾面积以亩为统计单位;年终报表时实际成灾面积不重复计算.(五)成灾界定标准:1、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发生区新发现或已发生区的新造林地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成灾;在已发生区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寄主植物死亡为成灾,未造成寄主植物死亡的按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应指标降低5个(其中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界定成灾标准(达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整个小班面积均计入成灾面积)。
2、非检疫性有害生物(1)叶部病虫害失叶率60%以上,或感病指数50以上,或死亡率3%以上;(2)蛀干害虫受害株率3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其中:小蠹虫类、萧氏松茎象:受害株率60%以上,或死亡率6%以上;(3)种实病虫害种实受害率20%以上;(4)鼠、兔害未成林造林地寄主死亡率15%以上,或成林死亡率3%以上,或成林受害株率30%以上;(5)有害植物有害植物盖度6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6)上述以外的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为:受害植株死亡率6%以上;(7)发生在经济林或行道树、景观林的林业有害生物,分别相应降低一定数值:失叶率、感病指数、受害株率、种实受害率、盖度降低10个百分点;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未成林造林地鼠、兔害寄主死亡率降低5个百分点)。
例如叶部病虫害发生在行道树或景观林中,成灾标准为:失叶率50%以上,或感病指数40%以上,或死亡率2%以上.二、无公害防治率指无公害防治面积占总防治面积的百分比.无公害防治率(%)=无公害防治面积÷总防治面积×100%(一)无公害防治:指对人、畜、禽、鱼及其它生物比较安全,对生态与环境危害较轻的防治措施.包括:1、生物措施(病原微生物制剂、天敌昆虫、益鸟益兽等).2、物理措施(灯诱、地箭、灭鼠雷等)。
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 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物检疫申请表》;(二)产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 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三)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 所在省(市、自治区)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四)如森检员要求,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五)申请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报检(办理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的,在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起运地所在的县级森检机 构办理;(二)在承诺期限内,申报批准后,交纳植物检疫费。) (三)持收费票据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信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信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98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三)受委托单位可受理本辖区内的调运检疫申请,但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
⼆、办理材料报检单必须由报检⼈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签名,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森检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如⽆《产地检疫合格证》,则须进⾏现场检疫。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版原件核查。
提供的原调出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三个⽉。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陆⼴东省⽹上办事⼤厅茂名市信宜分厅/portal/index.action? areacode=440983,⽹上注册个⼈信息,开通⽹上办事⼤厅个⼈账户,确认阅读协议。
选择⽹上申请事项,并按页⾯提⽰输⼊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电⼦材料并按“提交申报”。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上传的电⼦材料进⾏预审,当天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发现材料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提出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电⼦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按要求补充或补正后重新预审。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标准
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标准摘要:一、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定义与作用二、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标准内容1.检疫对象2.检疫范围3.检疫要求4.检疫结果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办理流程四、产地检疫合格证的重要性五、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正文:一、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定义与作用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指对农产品的产地进行检疫,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证明。
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确保农产品质量:通过对产地进行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携带病虫害、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确保流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2.维护消费者权益:产地检疫合格证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状况,便于消费者选择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3.促进农产品贸易:产地检疫合格证是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绿色通行证”,有利于农产品的销售和贸易往来。
4.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通过实施产地检疫,可以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标准内容1.检疫对象产地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等。
具体检疫对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
2.检疫范围产地检疫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等。
不同行业的检疫范围和要求有所差异,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检疫要求检疫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农业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2)农作物种子、种苗应具备合法来源和生产许可证;(3)畜禽、水产品来源应合法,具备相应的养殖、捕捞许可证;(4)病虫害防治、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5)产地环境、生产设施、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4.检疫结果检疫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检疫合格的农产品,颁发产地检疫合格证;(2)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督促生产者整改;(3)对重大疫情、重大灾害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有关植物检疫的几个问题
Vauterin et al
17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icola (Fang
et al.) Swings et
真菌:
18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Ellis & Arthur 19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 f.sp. cubense (Smith) Snyder & Hansen Race 4 20玉蜀黍霜指霉菌Peronosclerospora maydis(Racib.)C.G.Shaw 21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Kaufmann&Gerdemann 22内生集壶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Schilb.) Percival 23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 & Berthold
六、中药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
的中药材产品; 七、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 子、细胞繁殖体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 的上述植物产品;
八、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
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三、产地检疫
“产地植物检疫”简称“产地检疫”,是指植 物检疫机构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在其原产地
虫杂草;
B、代表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
C、代表各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 D、代表以上三类以外的新传入和突发的有害生 物; E、代表国内首次发现的有害生物; F、代表常规有害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业植物检疫规定
拟稿人:时间:农业植物检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机构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除害处理等设施.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专职检疫人员开展工作.专职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植物检疫员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出入库记录及账目等;(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四)签发植物检疫单证;(五)处理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及当事人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产地检疫合格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产地检疫合格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申请人申请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涉及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新乡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适用范围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1.申请人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人调运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仓储地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3.调运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未携带调入地所禁止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承诺的方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6•【文号】林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1.服务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1)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4)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受理、审核、审批核发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受理、审核、审批核发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非自有良种的,应当具有合法取得良种的凭证,订购期应提交购种合同、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良种证的复印件;合同已履行的还应提交发票、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复印件。
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方案(二篇)
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种子苗木检疫监管,严防植物疫情入侵、扩散与蔓延,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省农业__文件精神和市植物检疫站文件精神要求,根据我局职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成立种子苗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加强源头检疫,重视调入跟踪监管,充分发挥植物检疫把关与服务功能。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增强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经销单位(专业合作社、个人,下同)检疫意识,规范检疫行为,建立完善种苗来源、繁育、销售登记监管档案,确保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率比上年有明显提高。
三、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重点检查对象:辖区内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经销单位。
重点检查内容:___年___月以来,本地繁育、生产的种子种苗是否依法申请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经销种子种苗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手续;是否建立完善种子种苗来源、繁育、销售登记检疫档案。
四、时间安排整个行动于___年___月中旬开始至___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___月)。
根据我县实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植物检疫法规等宣传,县植检站统一部署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经销单位对___年___月以来检疫情况进行自查,___开展植物检疫法规等宣传,对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经销单位等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集中检查阶段(___月至___月)。
围绕种子苗木检疫专项执法检查为重点,集中力量,采取核查的方式进行。
县植检站和县农业执法大队根据繁育、生产、经销单位的自查情况,选定重点进行核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___月上中旬)。
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方案(二)种子种苗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障种子种苗质量和安全对于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因此,科学合理的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方案对于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