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纠纷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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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成都好乐迪侵犯作者表演权案,这是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纠纷相关案件。
1996年,杨川林创作了《岁月飞花》一歌歌词,是该作品歌词的著作权人。他发现,成都好乐迪KTV未经他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两家量贩式KTV内,以卡拉OK点播演唱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播放《岁月飞花》,播放时该作品还被改名为《天若有情天亦老》。
杨川林遂提起诉。由于好乐迪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过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被追加为另一被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川林在作品上署名为歌词作者,享有《岁月飞花》歌词作者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好乐迪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播放《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时,行使了MV中词、曲的公开表演权,但未经歌词著作权人杨川林许可,侵犯了其享有的歌词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词作者歌词作品的表演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院同时认定,音著协会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杨川林的许可,即与好乐迪签订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其中包括许可使用《天若有情天亦老》,也构成侵权。但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请,所以法院没有判决音著协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提示】
著作权许可合同,除了出版合同之外,还包括表演合同、录音录像、合同播放合同等等。在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时,必须注意明确如下三个问题:
(1)许可使用属于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使用权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专有使用权,那么著作权人不能再向第三人发放使用该作品的许可,就是著作权人自己本身也无权再使用该作品相关权利。如果属于非专有使用权,那么著作权人还可以向第三人授权许可,著作权人自己在作出投权许可之后也可以使用。
(2)许可使用的期间。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期间,这一点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同的地方。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本身的存在期间一致,没有必要特别说明转让的期间,而著作权的许可则应当明确转让期间,否则会产生法律纠纷。
(3)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法定的付酬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当然,法定付酬标准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规定标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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