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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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积极推动调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第二章立案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案件的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到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及时、公正、公开进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

第三章侦查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的侦查情况,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示进行侦查工作。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刑罚理念,有利于提高改造教育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有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我国也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作为新型的现代刑法理念,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1、我国社区矫正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判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的宪法层面的任务和目的,所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是有宪法依据的。

2、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的基本使用条件、对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和终止程序,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五类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监管和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书面纠正违法情况调查报告

书面纠正违法情况调查报告

书面纠正违法情况调查报告作者:王晓萍吉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

实践中,书面纠正违法很常见,但其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检察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此进行规范。

关键词书面纠正违法原因解决对策作者简介:王晓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吉媛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66-02书面纠正违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行为以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纠正的一种监督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

实践中,市北区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切实履行了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依法书面纠正了一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也发现了一定问题,这些问题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此需要高度重视。

本人依据2012年至2014年市北区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所有书面纠正违法情况,采取对比分析、归纳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书面纠正违法的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书面纠正违法存在的问题(一)滥用书面纠正违法《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书面纠正违法的范围要求,即“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但实践中,书面纠正违法存在滥用的现象,违法情形不论情节轻重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导致书面纠正违法满天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的问题。

下面是全文。

刑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责任、证据事实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裁决的过程。

第三条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责任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辩护权,实行公诉和辩护的相对平等和独立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犯罪受害人、证人和辩护人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刑事诉讼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分析、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责,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笔录、证言以及手续等资料,应当逐条核实,认真审查。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准备不妥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举证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条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及其它诉讼参加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和证明确凿的证据,但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人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其中侦查和审判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公正、严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答辩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和申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有法定证据的规定,必须经过公正鉴定,并由法庭提问。

不经过法庭审查和证明或者诉讼参加人没有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责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内容

掌握这些,避免走错法律程序!——刑事诉
讼法第162条详解
刑事诉讼程序在国家的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每个程序的步骤
必须被正确执行。

在这些程序中,刑事诉讼法第162条非常重要,并
且它常常被认为是任何一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

理解和掌握刑事诉
讼法第162条可以帮助你避免走错法律程序,使你的案件获得更合理
的处理。

第162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涉及的起诉、质证、举证、辩论等
步骤中必须正确执行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法律程序的法定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则的逐一贯彻落实。

这意味着,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都必
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任何程序中的不规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都会
导致程序的无效、无效的证据或者甚至是判决的无效。

从实践中来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正确执行对于维护诉讼的
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威、维护社会
稳定等方面都非常重要。

特别是在当前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当下,司
法机关必须坚守程序正义,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公正及其权威。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尊重法律程序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偏私、不唯一、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加强各环节的程序控制、证据审查
和证据采信等意识,使所有程序都能够逐一贯彻落实;强化职业道德,
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把握证据、指定范围和审慎在行使审判权时,使
整个法律程序正义公正守信,为公民、社会提供最为适合的司法环境。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什么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什么在实际生活中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会对受害人产生较大的影响,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干扰,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那么,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什么呢?在实际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就是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要按照法定规定来完成相关的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会对受害人产生较大的影响,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干扰,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那么,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什么呢?在实际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就是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要按照法定规定来完成相关的要求。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纠正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司法文书。

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纠正违法通知书,下文将给出较为详细的介绍。

纠正违法通知书由四部分组成:(1)首部。

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名称)。

(2)违法的单位、时间及案件。

(3)违法事实、法律根据及纠正意见。

违法事实,包括有关单位在侦查活动中或审判活动中违法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后果等。

法律根据,指纠正违法的针对性条款(违反的条款和据以纠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或第112条第2款)。

纠正意见,写纠正意见和建议,如要求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等。

(4)结尾。

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检察院公章及有关附项纠正违法通知书检纠违[]号一、发往单位。

二、发现的违法情况。

包括违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违法事实等,如果是单位违法,要写明违法单位的名称。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高检发研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研字[1997]1号1996年12月31日)一、关于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一)对法律监督原则的理解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上如立案、逮捕执行、庭审、减刑、假释等环节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强了监督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高效、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职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1、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主体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2、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目的是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后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从广义上说监督的对象也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监督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8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8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创建“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看守所活动,为提高看守所的监管水平,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有的看守所在监管中有章不循,执法不严,混关混押,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有的看守所安全防范措施不严,以致被监管人脱逃及非常死亡等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有的看守所民警执法犯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甚至私放被监管人,等等。

此外,有的办案机关违反羁押期限的有关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的现象仍然存在。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看守所或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使驻所检察流于形式;有的执法犯法,与看守所民警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看守所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看守所工作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党和政策的形象,对看守所的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十分重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10•【文号】法[刑二]发[1987]25号•【施行日期】1987.10.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原经本院复核的;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三、原经硒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稞的;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送高检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刑诉规则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刑诉规则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刑诉法》的检察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民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九条对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刑诉法169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69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169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诉法就是为法律诉讼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判决、法律执行可以公平公正,真正的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惩罚那些违法之人。

如果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发现该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律规定该怎么办?刑诉法169条的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1、刑诉法169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法条解读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3、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初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活动。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诉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3篇)

刑诉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规范、程序违法等问题。

为了纠正这些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正裁定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刑诉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

二、补正裁定的概念补正裁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问题,作出予以补正或者纠正的裁定。

三、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5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

”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

”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补正的,应当裁定予以补正;认为不能补正的,应当裁定不予补正。

”四、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1.证据瑕疵(1)证据收集程序违法(2)证据存在瑕疵,如伪造、变造、毁灭等2.程序违法(1)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违法(2)违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五、补正裁定的审查与裁定1.审查(1)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审查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2.裁定(1)裁定予以补正:对于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认为可以补正的,应当裁定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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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适用范围。

提高《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文书质量。

完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制度。

法院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形成合力增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效果。

违法行诉法的这种状况是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因为刑诉法就是要对这些部门的办案程序进行制约的,因此普通民众根本不会和违法刑诉法扯不上关系。

所以通常情况下大家也不会接触到纠正违法行为做法的这种事情,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就是专门来介绍一下,纠正违法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
一、纠正违法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
《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种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活动中使用广泛,为了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检察院侦监科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提升《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执法效果:
1、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适用范围。

明确书面纠违与口头纠违,对公安机关多次反复出现同一或同类违法行为,多次反复出现同一或同类3次以上轻微违法情形,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要求书面提出纠违,对违法情形较轻的提出口头纠违。

通过明确分类纠违,保障纠违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防止“屡纠屡违”。

2、提高《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文书质量。

统一文书制作格式标准,实行一事一纠,按照文号、发送机关、违法情况、纠正意见、整改时限的格式严格制作;要求内容详实,核清违法的事实、违法行为,列明纠正违法依据,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严格遵守审批规定,每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由科长综合把关,主管检察长签发的发文程序。

3、完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制度。

该院与公安机关对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沟通协调机制,与公安相关负责人及违法行为干警互相交换意见,以引起重视,商讨对策,用平和、理性、协商、规范的方式共同解决纠正违法行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存有异议复议复核机制,公安机关不服该院纠正违法意见的可以申请复议、提请复
核;督促回复机制,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该院。

4、法院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形成合力增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效果。

该院积极向人大常委会、政协汇报纠违及落实情况的工作,积极听取意见、建议,提高对公安机关落实《纠正违法通知书》情况的监督能力与水平,形成对其不积极回复、整改、纠正行为的监督合力。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什么?
它的作用是从程序上保证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实现。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问题,而当犯罪事件实际发生时,就必须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人及其罪责并加以惩罚,否则,刑法就不能发生实际作用。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后者必须与前者相适应,并体现同样的精神。

正如马克思说的:“实体法……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为维护剥削制度、维护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服务的,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为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其实,纠正违法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发现了违法的行为,会马上向相关部门及时的下发纠正违法的通知书。

接收到了此通知书以后应该立即纠正侦查手段,这对于我国的刑诉法的正常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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