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8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8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朱某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284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56462960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文号沪〔2022〕8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当事人:朱某军,男,197X年6月出生,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ST鹏起)董事会秘书,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鹏起科技、张某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1层,邮编10002721/F, Beijing Silver Tower, No. 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电话(TEL): (86 10) 8441 5888传真(FAX): (86 10) 8441 5999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现就发行人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法定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7 5.11 股权冻结..................................................................................................................................................17 5.12 清算信息..................................................................................................................................................17 5.13 公示催告..................................................................................................................................................17 六、知识产权 .......................................................................................................................................................17 6.1 商标信息 ....................................................................................................................................................17 6.2 专利信息 ....................................................................................................................................................17 6.3 软件著作权................................................................................................................................................18 6.4 作品著作权................................................................................................................................................18 6.5 网站备案 ....................................................................................................................................................18 七、企业发展 .......................................................................................................................................................18 7.1 融资信息 ....................................................................................................................................................18 7.2 核心成员 ....................................................................................................................................................18 7.3 竞品信息 ....................................................................................................................................................19 7.4 企业品牌项目............................................................................................................................................19 八、经营状况 .......................................................................................................................................................19 8.1 招投标 ........................................................................................................................................................19 8.2 税务评级 ....................................................................................................................................................20 8.3 资质证书 ....................................................................................................................................................20 8.4 抽查检查 ....................................................................................................................................................20 8.5 进出口信用................................................................................................................................................20 8.6 行政许可 ....................................................................................................................................................20
SHIBOR浅析
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浅析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格求得的算术平均值。
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中国人民银行希望培养的基准利率体系,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
其全称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被称为中国的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有八个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其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于11:30对外发布。
首批16家报价行名单中包括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行、招商、光大、中信、兴业、浦发6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商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德意志上海”、“汇丰上海”、“渣打上海”3家外资银行。
为提高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报价制的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形成决定了一国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能力以及对金融资产定价的能力,因此SHIBOR 的定价及交易情况对我国货币市场的长远发展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从长期来看,我国推出SHIBOR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性一步。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情况: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领导的国有独资企业,于1997年1月23日成立;取得31000000005036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金明达;注册资本32.8108亿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公司的章程,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如图1-1所示,公司基本治理情况如下:1、董事与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人数与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或授权委托出席董事会,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并成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目前,公司各专门委员会活动正常,在董事会召开前,各专门委员会对所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组织召开活动进行讨论和论证,使得董事会决策更具科学性和专业性。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2、监事和监事会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规范了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内容;监事会的人员和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成员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独立发表意见。
3、本公司业务性质和业务板块:目前焦化、氯碱、吴泾、三爱富、丙烯酸、双钱、涂料等7家企业已成为华谊集团的核心企业。
由这7家单位生产的甲醇、聚氯乙烯、烧碱、醋酸、载重子午胎、丙烯酸及酯等产品已经成为华谊的核心产品。
(三)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化工医药产品及设备的制造和销售,从事化工医药装备工程安装、维修及承包服务,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目录一、2015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2)二、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三、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4)四、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16)五、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3)六、公司2015年度报告………………………………………………………七、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8)八、关于2016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2)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42)十、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45)十一、关于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及续聘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6)十二、关于确认2015年内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及确定2016年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的议案 (47)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须知为充分尊重广大股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有关事宜。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程序。
四、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股的有效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
发言人数以五人为限,超过五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五名,发言按持股数多少安排先后顺序。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位置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的股份份额。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分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上证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上证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审核安排并向市场公开。
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
第二章优化审核认定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三)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3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亿元;(四)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六)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结束——。
华谊集团财务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华谊集团作为我国知名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化工、能源、房地产、文化娱乐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华谊集团在各个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通过对华谊集团财务报告的分析,旨在揭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风险状况,为投资者、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财务状况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资产结构分析华谊集团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占比最高,达到60%以上。
这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其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占比相对较高,有利于公司应对短期债务。
(2)负债结构分析华谊集团负债中,流动负债占比最高,达到70%以上。
这表明公司短期债务压力较大。
然而,长期负债占比相对较低,有利于公司保持稳定的债务结构。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分析近年来,华谊集团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然而,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有所放缓,需关注公司未来增长潜力。
(2)营业成本分析华谊集团营业成本随着营业收入增长而增长,但成本控制能力较强。
毛利率水平保持稳定,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3)期间费用分析华谊集团期间费用主要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近年来,期间费用增长速度低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表明公司费用控制能力较好。
3. 现金流量表分析(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华谊集团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稳定,主要得益于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管理。
近年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长,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华谊集团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波动较大,主要受公司投资项目和投资收益的影响。
近年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有所增加,表明公司投资活动趋于活跃。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华谊集团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受公司融资活动和股利分配的影响。
近年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有所波动,表明公司融资需求较大。
三、经营成果分析1. 盈利能力分析华谊集团近年来盈利能力保持稳定,主要得益于公司良好的成本控制和业务拓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奉浦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挂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奉浦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挂牌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4.15
•【文号】上证公告(债券)〔2024〕18622号
•【施行日期】2024.04.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债券)〔2024〕18622号
关于上海奉浦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挂牌的公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本所同意上海奉浦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于2024年4月17日起在本所挂牌,并采取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该债券证券简称为“24奉浦01”,证券代码为“254213”。
其它具体条款内容见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行公告。
债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5日。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致格律師事務所Z INGER L AW O FFICES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邮编200120)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电子信箱:**********************网址: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此作出如下声明: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
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尊敬的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经过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我们得出以下初步意见:首先,我们对贵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情况表示肯定。
据贵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贵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稳健的业务增长,营业收入逐年增加,净利润保持在可观的水平。
这体现了贵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实力。
其次,我们对贵公司的财务状况表示担忧。
贵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弱。
此外,贵公司现金流状况也不稳定,流动资金周转不畅。
因此,我们建议贵公司在发行债券前加强财务管理,提升盈利能力并改善财务结构。
再次,我们对贵公司的发展前景持谨慎态度。
贵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需求波动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贵公司需要加强市场调研,提升技术研发实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同时,贵公司还需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
最后,我们对贵公司的债券发行安排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建议贵公司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数据和财务报告,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
其次,建议贵公司确定合理的债券规模和期限,确保债务偿付能力和债券流动性。
最后,建议贵公司选择专业的承销商和法律顾问,制定合理的发行方案,确保债券发行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对贵公司的债券发行持谨慎态度,建议贵公司在发行前加强财务管理,提升盈利能力和流动性,加大市场调研和品牌建设力度,确保债券发行的成功和偿债能力。
祝贵公司业务顺利,债券发行成功!此致敬礼XXX评估中心日期:。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23
•【文号】证监许可〔2018〕523号
•【施行日期】2018.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523号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沪华谊字〔2017〕12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中国上海二〇一〇年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引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志强律师、宋正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行人“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与上市、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收购与兼并和知识产权等。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于2007年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并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制定了书面工作计划,并依照该计划开展工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事宜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本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在前述调查工作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多次与公司、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人员进行协调以及磋商。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华谊集团发行25亿元中期票据的决议》,批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根据财务规划和项目融资等实际情况,在2010年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民币25亿元的中期票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21日出具《关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25亿元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预算[2010]151号),同意发行人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中期票据,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筹集的资金应按确定的用途使用,用于补充日常营运资金、补充项目支出和置换部分银行贷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述决议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期中期票据已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人尚待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公司设立及历史延续情况简要如下: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授权,通过资产重组建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其前身是上海市化学工业局,1995年12月28日改制成为上海化工控股(集团)公司,1996年11月4日与上海医药管理局联合重组改制为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市化学工业局,建立于1957年4月,归属上海化学工业局系统的化学工业有化工原料、塑料、染料、农药、涂料、橡胶加工、试剂、化肥、化工装备、炼焦和焦炭等行业,每年能生产18个门类的化工产品,6500个品种。
1995年12月,上海市化学工业局改制组建成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和管理经营的资产经营实体——上海化工控股(集团)公司。
控股公司有员工13.5万人,下属有化工原料、塑料、染料、农药、涂料、橡胶制品、化肥、化工装备、化学试剂和煤化工等10个行业,可生产6000多种化工产品和化工装备,是中国重要的化工生产基地。
1996年11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沪委发[1996]368号文),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改制成立,由原上海化工控股(集团)公司、原上海医药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组建,是上海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大型国有独资化工企业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8,108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及历史延续,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于1997年1月23日成立,公司注册号310000000050369,注册资本人民币328,108万元,法定代表人金明达,住所为上海市化学工业区联合路100号,经营期限自1997年1月23日至不约定期限,公司类型为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经营方式为投资,开发,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化工医药产品及设备的制造和销售,从事化工医药装备工程安装、维修及承包服务,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系合法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具备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金额及期限(一)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2010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和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0100024488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03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因此具备从事本期中期票据审计业务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发行了15亿元9个月期、25亿元1年期和40亿元1年期的短期融资券,上述已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已按期足额兑付。
目前公司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为2007年9月21日发行的“2007年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企业债券”,期限为十年,余额为人民币8亿元,利率为浮动利率,将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以及2010年8月30日发行的“华谊集团2010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期限为270天,余额为人民币40亿元,票面利率为2.85%,将于2011年5月27日到期。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38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714,956,486元(合并);根据公司2010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10年3月31日,发行人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952,851,397元(合并)。
本期中期票据申请发行额度为人民币25亿元。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因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业务指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期限为5年期,本所律师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一)根据公司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制作的《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将用于集团公司补充日常营运资金;补充项目投入,包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营运资金需求。
(二)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本所律师注意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批复与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同。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21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25亿元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预算[2010]151号),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日常营运资金、补充项目支出和置换部分银行贷款。
根据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中期票据的发行计划》以及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的注册金额为25亿元,计划首期发行20亿元,剩余5亿元拟于2010年下半年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