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ㄣㄣㄘ“绿盾ㄣㄣ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现根据省林业厅林防函〔****〕**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代号为“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
为认真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意义、目的近年来,我县林业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持续开展“林业检疫执法年”活动、“绿剑****”林业检疫专项行动,为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有害生物侵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邻近地区已相继发生松材线虫病,对我县松林造成严重威胁,美国白蛾在我省北部周边毗邻地区发生,有随时入侵的危险,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虽然我县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较大,但整体能力不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疫监管长效机制不健全,涉检单位和个人检疫意识淡薄,无《植物检疫证书》随意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个别相关单位对检疫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人为传播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是控制疫情扩散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法规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事关森林生态安全和行业社会形象,意义和责任重大,必须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开展“绿盾ㄣㄣ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一是加大检疫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检疫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疫执法检查的常态化;二是总结我县检疫执法工作经验,查找突出问题,规范检疫监管,健全检疫工作体系,完善检疫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检疫执法水平、检疫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服务社会、服务林农、服务企业,加强检疫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提升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检疫执法环境。
二、行动的主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ㄣㄣㄘ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ㄣㄣㄘ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号)、《松材线虫病防治(预防)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林造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我局修订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7月3日附件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贸易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本办法。
一、疫情认定与公布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疑似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二、疫区划定与公布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地应当划定为疫区。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及检疫处理技术第一节: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二节:我国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现状及其分析第三节: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法规与检疫技术规范第四节:植物检疫的生物学基础第五节:林业植物检疫抽样调查技术第六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技术第七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技术第八节:我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与检疫处理第一节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和商品流通的加快,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加大。
一方面要加快商品、货物的流通,取消贸易壁垒,另一方面要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本地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的安全,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而我们的检疫工作就是解决这一矛盾。
一、当前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现状我国仍然属于一个缺林少林的国家,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仅为0.12公顷和8.6立方米,是世界人均水平的21%和12%,而且森林的质量和生产率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人工林面积较大,健康程度不高,生物灾害发生频繁。
在已有分布的8000余种林业有害生物当中,其中虫害5020种,病害2918种,鼠类160种,林业有害植物150种,造成灾害的有100多种,近年来我国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发生面积超过1亿亩,影响林木生长量达1700万m3,经济损失达880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760亿元。
目前在我们重点治理的林业有害生物当中,外来有害生物占了一半左右,椐统计,我国每年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4200万亩,经济损失达560亿元。
一些危险性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主要因为引种不慎而带入的,由于贸易的发展,有害生物入境的频率在增加,国家检验检疫部门2002年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310种,涉及货物22448批次,2003年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900种,涉及货物48139批次,一些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境定居后,进一步传播的主要途径仍然是人为传播,从松材线虫病的传播情况看,多数是通过带疫的木材及其制品(包括木质包装箱、电缆盘等)进行传播的。
植物检疫 现场检查 执法文书模板
植物检疫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模板1. 场所信息1.1 检查地点:1.2 地点负责人尊称:1.3 地点负责人通联方式:1.4 检查时间:2. 检查人员信息2.1 主持检查人员尊称:2.2 协助检查人员尊称:2.3 监督人员尊称:3. 检查对象信息3.1 企业/个人名称:3.2 经营范围: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尊称:3.4 营业执照/唯一识别信息码:4. 检查内容4.1 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有效性检查;4.2 存储、运输、销售的植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4.3 是否存在植物检疫风险物种和区域的违法行为;4.4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 检查结果5.1 发现问题及相关违法行为:5.2 对象的主体责任:5.3 执法人员处理意见:5.4 是否需要立案处理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建议。
6. 检查意见6.1 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6.2 对象如果未发现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6.3 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求:6.4 对象是否需要补办相关手续或提交相关资料的提示。
7. 检查人员签名:主持检查人员签名:协助检查人员签名:监督人员签名:8. 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名:9. 审批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以上内容为植物检疫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模板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添加。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的农业生产安全和植物资源的保护。
由于植物检疫对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
在进入检查场所前,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取得对方的配合和同意。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二、审查内容:是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四、申请条件: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产地检疫调查表》
五、办理程序:
1.森检人员参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现场抽检;
2.对符合调运检疫或经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经营和生产单位按《检疫处理
通知单》要求进行了产地检疫合格签证的,即可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3.森检办证机构按照调运植物数量和重量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
费。
六、审批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七、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4]250号《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取。
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
森植物检疫要求书
附注:
1、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编号: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检疫处理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林产检字[ ]年第号
附注:1、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单位:公斤、立方米、株、件、公顷。
林业厅植物和植物产品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调运检疫流程图
植物和植物产品(苗木和其它繁殖 材料)调运检疫流程图
报检人需要提交的资 料: 1.单位介绍信、承办 人身份证 2.调运物品的产地证 明和货值凭证 3.调运林木种子、苗 木出省的,需出具调 入省检疫机构签发的 《植物检疫要求书》
报检人提出 申请
未通过审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省林业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受理,检疫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检疫员审核报检单,分析判断报检的货 物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抽检
对室内无法确定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 物的,到现场抽样检疫,对发现的可疑 有害生物进行鉴定
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危险性 有害生物的,要求报检人采取除害处理 措施。
将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信息,运用《森林植物检疫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发送到 国家林业局中心处理系统。
报检人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
经审核报检单或现 场抽样检验,确认调 运物品未携带检疫 性有害生物和其他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 或实施除害处理合 格的,由省林业厅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检 疫局签发《植物检疫 证 书 》。( 自 报检 日 起,不需现场检疫的 当日办结,需现场检 疫的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关于加强全镇植物检疫工作通知
成王政发﹝2012﹞102号王磨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促进植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防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枣实蝇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蔓延,切实保障我镇森林资源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危害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
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既是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又是实现风险防控前移,维护我镇经济贸易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我镇林木种子、苗木等调运频繁,给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同时也给林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目前,我省已分布有国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省内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15种,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94种,外来林业有害生物30种。
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枣实蝇、红脂大小蠹等高度危险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周边四川、陕西、新疆、山西等省已发生,严重威胁着我县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安全。
因此,各村和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发展,就是抓安全,就是保护林木资源,就是促进和谐稳定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强化举措,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以及检疫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二、科学监测,狠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各村和镇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进一步加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各村要确定1至2名监测员,密切监测林区树木的生长情况,逐级准确报告监测信息。
赵坝林场王磨站要建立全镇监测网络体系,并要根据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及时预报,做到监测及时、预报准确,全面掌握全镇及周边地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除治。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木本花卉、干果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插条、接穗、砧木、种根等)以及木材、薪炭材、枝桠等。
对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
大兴安岭林管局管理其系统内的森检工作。
第四条各级森检机构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的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森检人员),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制发《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森检人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身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专职森检人员的工作调动,需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基地及贮木场,由所在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管局由各林业局负责)聘请兼职森检人员,发给聘请书,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兼职森检人员协助进行森检工作,但不得签发检疫证书。
第六条森检人员进入车站、机场、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森检任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协助森检人员搞好森检工作。
第七条各级森检机构根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