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规则及应用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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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规则及应用》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金融规则及应用》
课程类别:专业课
开课对象:金融专业学生
学分:2学分总学时:36学时
理论课学时:36学时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是否正常而有序运行,事关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金融法规在防范金融和经济危机方面的作用凸显,学好和用好金融法规成为防范风险的基本背景和有效手段。
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法规是在近几年才形成基本框架和不断发展完善的。有关金融法规的理论和实务成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知识领域。
金融法规是金融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课程以各个金融子法为研究对象,集中讨论各金融子法的内容规定及法学原理,使学生学会熟练运用金融法规来规范金融活动。
本课程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诠释和阐述。课程将致力于完整的金融法体系的建设,重点研究中央银行法(包括金融监管法、货币法等)、商业银行法(包括信贷法)、票据法、担保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几个部分。
二、课程基本要求
1、应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
2、牢固掌握课程所涉及的法学和金融概念,从法学和金融两个层面掌握金融法的具体规定及法学内涵,在此基础上,熟练地运用金融法。
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法治理金融的能力,提高案例分析水平,提高学生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自觉性。
三、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1. 金融法序言
内容:金融法概念;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要求:通过学习金融法序言这部分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金融法概念;理解金融法律三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了解金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2. 中央银行法
内容:中央银行的历史;中央银行法的概念与体系;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中央银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金银与外汇管理;货币发行与流通管理;金融监督管理.
要求:通过学习中央银行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中央银行的权力机构.了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了解中央
银行的金银与外汇管理.了解中央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从总体上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本原理和体系。
3. 商业银行法
内容:商业银行历史;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与特征;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各种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类;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的法律意义;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要求:通过学习商业银行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与特征;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意义;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理和体系。
4. 票据法
内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票据的特点与功能;票据的立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权;票据粘单;票据业务(汇票.本票.支票);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法;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票据犯罪.
要求:通过学习票据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内容、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5 担保法
内容:担保的概念;特征;类型;作用;保证的特征;保证的法律界定;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抵押的概念;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抵押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最高额抵押.留置与留置权;留置权的设立;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定金的特征;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押金的区别,定金权利的实现与消灭;涉外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书;备用信用证;安慰信.
要求:通过学习担保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保证责任及保证合同的基本内容、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法律制度、留置和定金的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6 信托法
内容:信托的产生与发展;信托的概念与特征;信托的种类;信托法的概念和作用;信托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公益信托的概念与类型;公益信托的关系人;公益信托主管机关的职权.
要求:通过学习信托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信托的概念与特征、信托的法律性质及种类、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信托业务的种类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7 证券法
内容:证券法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证券发行的概念及主体;证券发行方式;证券发行审核;证券发行规则;证券承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种类;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服务性机构与证券业协会;证券
监督机构.
要求:通过学习证券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证券的概念与特征、证券的法律性质及种类、证券市场及其种类、证券的发行、证券的承销、证券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禁止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转让公司债券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8 证券投资基金法
内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证券法投资基金的基本原则; 投资基金发行的概念及主体;发行方式;发行审核;发行规则;承销; 投资基金交易的概念;交易的一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服务性机构与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
要求:通过学习证券投资基金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种类、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发行、承销、上市、交易、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禁止交易行为、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9 保险法
内容: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 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 保险的种类;对保险人投保人的法律保护;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关系人;保险监管。
要求:通过保险法这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保险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掌握保险法律关系;掌握保险法律关系;理解各种保险行为的概念;了解保险的种类;了解保险关系人的法律关系;从总体上把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四、课程实践内容及要求
详见《实践教学大纲》
六、教学建议
1、在可能条件下,教学过程中应安排必要的学生案例分析实践内容。
2、学生应坚持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教学过程要统一布置一定的复习思考题和做4次左右的作业。
3、要做好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