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2012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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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促销方案

合作促销方案

篇一:促销合作谈判方案本公司与伊利牛奶联合促销合作协议谈判方案年末将至、为了在年末促销中占领先机,扩大销售业绩,增加企业收益,提高竞争力,本公司和伊利牛奶经过初步接触和沟通,已达成联合合作促销意向,但在具体合作方式上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认识,达成具体合作协议,经双方同意,拟在12月07号举行合作谈判,具体安排如下一、谈判时间2012年12月07日二、谈判地点南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三、谈判主题情暖寒冬,爱在伊利—情系南城百货联合促销合作洽谈四、谈判目标(一)当对方在本活动中,实际销售额超过50000元销售额时,我方应按总销售额30%提成;当乙方在本活动中,实际总销售额未达 50000元时,甲方按总销售额20%提成。

(二)此次活动的大部分费用由乙方支付五、谈判内容已确定谈判内容:(一)促销商品(二)促销位置的选择(三)促销资源的准备(四)产品的质量认证和各种许可未确定的谈判内容:(一)甲乙双方应负的责任(二)利益划分(三)活动人员的安排(四)活动相关的设备、场地租赁(六)促销方式六、谈判议程冲击式开局方式策略一:运用反问式口吻,开场白直接谈对方产品质量最近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事件,使我们处于主动地位。

紧接着就提出己方的合作条件,对方如有异议或不满,副谈罗云标运用一系列数据与实例摆证说服,积极应对,使对方处于被动地位运用逼到墙角法,把利益抽成相应提高,使自己处于主动控制谈判的地位。

策略二:禤棉杰运用东拉西扯法,与对方谈我公司的实力、合作前景,及其它长期合作机会,使对方感到和我方合作促销的必要性。

策略三:主谈陀武桂采取进攻式的谈判方法,提出双方利益所在,让对方产生信任感,使我方处于主动地位并认真听取对方要求,逐一突破。

中期策略一:遇到谈不下去的情况,只能暂时停止谈判,想其它的办法,试图与对方交流感情,让对方进一步了解我们共同的利益所在。

策略二: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冷静,抓住对方弱点,据理力争,争取主动,抓住机会适时让利一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6.07.11【实施日期】199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一)开办申请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

目前农业银行代理各种国际卡的委托行分别有:1.万事达卡和威士卡:香港海外信托银行信用卡公司(简称海外信用卡公司);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马来西亚马婆(MBF)信用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关于加强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3]11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关于加强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3]11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关于加强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关于加强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3]114号1993年3月19日)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广实业有限公司:现将《关于加强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出资,吸收地方个别企业参加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中国农业银行既要加强对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中国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又要有利于公司依法行使相应的各项权利,搞活经营,促使其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现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3]80号《关于加强对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经营方针(一)公司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各项经济政策,防止超负荷经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涉及公司增减股本,发行公司股票、债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其他涉及国有股重大权益的事项等重大经营决策。

都要书面报告总行认可后,提交公司的有权机构决定。

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提交董事会通过之前,报总行备案。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权范围内有关人、财、物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按民史和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

信用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颁布日期:1999-09-07 执行日期:199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对农业银行正式职工可发给有特殊标识的个人员工卡。

第五条金穗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金穗贷记卡和金穗准贷记卡。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一)以下交易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

3、消费金额加分期付款手续费占用到账户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或消费金额全部占用账户超额还款的交易。

(二)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1、持卡人致电农行800客服热线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农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分期申请事项。

2、对于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不可撤销,若发生退货情况,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算精确到元位、分期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舍去小数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若当期有部分超额还款,则分期付款金额为消费金额减超额还款,若低于500元则不能申请。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消费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记入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应随本金按期还款。

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5、符合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展期条件的,可向农业银行提出分期付款展期业务需求,每个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

持卡人账户出现农业银行规定的异常状态或者持卡人已经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不能办理展期业务。

6、分期付款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已还部视同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还款期数自动递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领用合约前,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领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行客户经理。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进行账单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服务。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交易资金,直至清偿全部交易资金为止。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只限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申请时间为账单日次日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二天之间。

2.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的90%(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

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以下交易不能办理账单分期: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3.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农银发[2001]201号•【施行日期】2001.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2日农银发[2001]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业务规范及基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发行金穗国际借记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发卡行和代理网点所进行的发卡、续存、取款、销户、挂失与止付、撤销止付、查询、冲账处理、对账单、催收、账务处理、资金清算、内部管理等业务操作。

二、基本概念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借记卡业务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营运中心)设在总行银行卡部,负责代表各发卡行与万事达预付卡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卡片交易数据的清分。

金穗国际借记卡发卡行指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的账务处理行。

代理网点是指安装有发卡终端(PREPAIDTERMINAL)并在发卡终端上为客户办理发卡、续存、取款、销户等交易的发卡行的下属网点。

发卡终端是安装在代理网点的具有卡片激活、续存、取款、余额查询、修改密码、销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此设备由发卡行向总行提出购买申请,由总行统一购买。

远程终端是安装在发卡行的通过上网登陆后台支持系统的具有发卡资料录入、结息报表上传和清分报表下载功能的终端设备。

账务系统是安装在各发卡行的专门对持卡人账户进行记账的系统。

三、卡片种类及定义(一)卡片种类金穗国际借记卡卡片分两种:一种是PrepaidDebitCard(简称PDC),另一种是PrepaidMasterCard(简称PMC)。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办理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提供的分期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商户分期业务仅限我行资信状况良好的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商户分期功能。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

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

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

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五)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

(六)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信用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八)商户分期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九)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通过致电客服等方式申请。

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积分兑换规则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积分兑换规则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积分兑换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说明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持卡人还可凭其信用获得一定的透支便利。

准贷记卡在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准贷记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三条凡在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立证明文件及农业银行所属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求的有关资料申领单位卡。

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

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四条凡在发卡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主卡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附属卡可在主卡有效期内随时申领,有效期到期日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并可对附属卡的支付次数、金额、透支权限和使用渠道进行限制。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准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行签订书面领用协议。

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申领准贷记卡时,发卡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方应与发卡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合法资金存入。

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准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片记载为准。

卡片到期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条已过期的准贷记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持卡人使用准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变。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以及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2012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2012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农银发[200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概述一、目的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操作人员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三、基本概念(一)发卡行指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金穗借记卡网络系统并在总中心注册的机构。

(二)发卡网点指经批准入网,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发卡网点受理他网点开户卡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

发卡网点、代理网点统称经办网点。

(三)本地卡指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异地卡指非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12.28•【文号】农银发[1994]269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农银发〔199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工作,减少业务纠纷,督促各行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金穗卡风险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卡风险防范,划清风险责任,处理和解决好各种业务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及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应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本着“尊重事实,相互合作,顾全大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风险责任引发的业务纠纷。

各行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责任。

第二章风险责任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凡涉及到异地诈骗行为或在本地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必须及时报总行备案。

凡案件涉及其他行的,必须无条件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及复印有关票据、凭证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对方行追回赃款,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第五条各级行应遵循本规定,妥善处理好风险损失。

凡涉及两个发卡行的资金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双方责任,承担风险损失。

如双方对案情有争议而无法协商解决的,省辖内的纠纷由省分行裁决,跨省的纠纷要报总行裁决。

第六条信用卡止付名单的传递,是划分风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止付名单发送应在各发卡中心收到后5日内送达各银行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凡已使用POS和TBS的网点,发卡中心必须于收到止付名单当日装入业务运行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2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0.02.16【实施日期】2000.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2月16日农银发[2000]12号)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业务等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新章程印发给你们,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农银发〔1993〕281号文件同时废止,请各分行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一条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第二条金穗信用卡按其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其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款项均计入主卡帐户。

第三条持卡人凭本人金穗信用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还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但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必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帐户。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如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持卡人已发生且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消费分期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申请时间为消费入账后至首个账单日营业终了前。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消费分期功能。

2.办理消费分期的人民币单笔消费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单笔消费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

单笔消费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为账户永久额度,临时额度调整和溢缴款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消费分期。

3.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按该笔交易的全额办理,不可任意选择分期金额。

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为该笔交易透支金额和申请消费分期时持卡人相应币种账户当期消费欠款之间的较低者,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消费分期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消费分期申请最低金额的,该笔交易不会转为分期交易。

4.已办理12期、24期消费分期且账户状态正常、分期付款本金未结清的持卡人,可申请办理消费分期展期业务,申请日期为分期付款申请成功后至该笔期分期付款结清前三个月之间,生效时间为持卡人申请展期后第二个账单日。

每笔消费分期交易最多展期一次。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消费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展期期数有3期、6期、9期和12期可供选择,展期后分期总期数为原消费分期期数与展期期数之和。

人民币展期手续费100元,外币展期手续费为10美元/欧元/澳元,在展期成功当日计入账户当期欠款。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必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耗后还款的信誉领取工具。

存在消耗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用,契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用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当。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商务卡,其中团体卡分为主卡和隶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依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运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

信用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存在完整民事行为才能,有非法支出的团体可凭自己无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团体卡主卡,还可为别人申领隶属卡,隶属卡无效期限与主卡相反。

主卡持卡人有权请求登记或止付其隶属卡,隶属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可以非法安排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团体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署并恪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请求后,发卡银行依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决议能否同意其请求。

请求同意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依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情况的变迁对其信誉额度停止调整。

团体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分析信誉额度的3%,无分析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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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费用及利息的一定比例、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按照卡组织标准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卡应用,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程。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14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

申领单位可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第九条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单位卡在境内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并可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卡设有效期。

有效期满,发卡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到期时提前两个月前通知发卡银行。

持卡人也可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

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现有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发放其他卡种的卡片。

第十四条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立即生效。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除外。

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第十七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

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

第二十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还款时,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准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透支本金。

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用卡的,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费用后,可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卡销户时,人民币账户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转入其外币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户后,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计息及费用管理第二十二条贷记卡计息规定(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单位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三)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

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准贷记卡计息规定(一)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60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

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准贷记卡下可同时开立人民币活期账户及多个人民币定期子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记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相关标准详见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

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的权利(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资信状况,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授信额度。

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授信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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