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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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得诉讼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得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得财产或争议标得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得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得被申请人,就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得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得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得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得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得有关索赔得证明与资料不完整得,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得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得,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得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得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

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得情况。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得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与解、调解结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得诉讼后果。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保险法规定得义务而导致得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与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得民事诉讼案件得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单载明得诉讼案件得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得诉讼案件得法院判决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得其她与确认保险事故得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得证明与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得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得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得,提交保险单载明得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得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得,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得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得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她事项

第二十二条非经人民法院同意,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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