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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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建议
作者:侯伟王小军唐胜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5年第13期
摘要对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以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从宏观政策层面提出了可操作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建议;江苏句容;茅山镇
中图分类号 F3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3-0336-01
1 新型经营发展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茅山镇着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把它作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2]。截至2015年3月,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如下:三大合作组织86家(农民合作社84家,土地股份合作社2家),家庭农场65家(其中工商注册21家),镇江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农业企业21家。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突破3 333.33 hm2,占可耕地面积的65%(合作社不在统计口径范围)。
1.1 三大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茅山镇有三大合作组织86家,其中农民合作社84家,土地股份合作社2家。合作社成员总数达7 604户,农户入社率达97%。合作组织涵盖所有农业产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其中果品专业合作社11家,花木专业合作社34家,茶叶专业合作社3家,常规农业合作社4家,水产2家,畜牧业4家,机械植保服务合作社4家,其他1家。获得国家示范合作社3家(老方葡萄、绿盾机械植保、爱农葡萄合作联社),江苏省五好示范合作社4家[1-2]。
茅山镇合作社运作规范,特别是葡萄产业,生产上实现了五统一,品牌和规模效应显著,老方葡萄合作社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成员达600余个,种植规模突破333.33 hm2。其他3家合作社获得镇江市名牌产品称号。葡萄产业实现绿色食品认证全覆盖。这是单一企业和家庭农场难以做到的,因此各类农业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3-4]。
1.2 家庭农场和种养植大户发展情况
茅山镇现有家庭农场65家(依照江苏省农委认定标准),其中工商注册21家。发布情况为:果品8家,水产1家,畜牧业3家,粮食1家,花木52家。种养植大户601家,葡萄402家(种植规模0.4 hm2以上),花木194家(种植规模2 hm2以上),养殖业5家。家庭农场种植规模达1 133.33 hm2,种养殖大户规模达933.33 hm2。
通过对种植大户的调查,劳动力收入水平和当地工人接近,收入满意度达74%,愿意扩大经营规模的占85%。家庭农场成员的收入普遍较高,是当地工人平均工资的2.5倍,由于雇工困难,一般以短期雇工为主,年龄偏大,都在50岁以上,工资水平100元/d左右。
1.3 农业企业发展情况
茅山镇从事种养植的企业有21家,规模一般在33.33 hm2以上,较大的有江苏省小康生态有限公司、玫瑰园、茶博园、九龙山庄、怡景湾度假村等,工商资本起点较高,已经成为茅山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的排头兵,其中茶博园和九龙山庄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企业经营规模达1 133.33 hm2。
1.4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
茅山镇有镇江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东方紫酒业和茅宝葛业),江苏省重点农产品交易市场1家(老方葡萄批发交易市场),句容市级龙头企业2家(小康公司和秀雨医药)。句容市东方紫酒业开创了世界紫酒生产的先河,对茅山镇233.33 hm2桑葚实行订单收购,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运作模式,农户桑葚种植净效益达7 000元。2014年,农业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亿元,从事农产品加工,订单收购农产品,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显著。
2 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流转困难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
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土地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规模经营要求土地集中,流转不畅将对经营产生影响,因此土地确权势在必行,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有序交易。土地成本逐年加大,茅山镇土地年租赁金接近1.2万元/hm2。主要原因:一是高效农业的效益较高,农民不愿流转;二是从事附加值较高的休闲农业的工商资本的推动。当然,土地流转成本加大,农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同时经营主体风险加大。
2.2 信贷支持力度不够制约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
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规模较大,设施化水平较高,投入较大,以避雨栽培葡萄为例,投入达45万元/hm2,离不开金融支持。但是,由于农业产业风险较大,不确定因素多,特别是气象风险难以控制。因此,银行对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放贷谨慎。如果没有抵押和担保很难获得贷款,发展受到限制。
2.3 基础设施滞后影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茅山镇地处丘陵山区,水资源短缺一直是制约农业生产最为突出的因素。大部分水利设施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机械化农业生产的要求,特别是泵站渠道严重老化,田间小构件破损,是粮食产业家庭农场发展较慢的原因之一。
3 建议
3.1 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在下一步土地全面确权的基础上,建立镇土地流转交易平台,采用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使新型经营主体有用地得到保障,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基层组织做好农户工作,规划地块,阳光运作,农户参与流转交易的全过程,保障双方利益。
3.2 成立担保基金,畅通融资渠道
以镇为单位,由新型经营主体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使得融资便利。政府适当给予贴息,降低融资成本。
3.3 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对流转土地的区域范围,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政策与资金倾斜,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政府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方面重点向流转区域实施。
4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生产的主导力量,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种养植大户必将被家庭农场取代,建立以家庭农场主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各种专业化服务组织分工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是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提升我国主要农产品自给率,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5 参考文献
[1] 钱克明,彭廷军.关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J].农业经济问题,2013(6):6-9.
[2] 许庆,尹荣梁,章辉.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1(3):60-72.
[3]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8-28.
[4] 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