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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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 0. 6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江苏工业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工业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工业建设用地指标江苏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工业建设在江苏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工业建设用地,江苏制定了一系列的指标和措施。

本文将介绍江苏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其影响。

首先是江苏的工业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江苏省政府的规划和目标,工业用地总量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江苏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土地厂址整合和转移,提高用地利用率。

同时,限制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面积,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

这一指标的制定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江苏的工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指标。

根据江苏省的发展规划,工业建设用地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集中在少数地区。

江苏鼓励工业企业向城市外围或农村地区转移,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同时,工业建设用地应与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相匹配,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再次是江苏的工业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指标。

江苏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土地厂址整合和提升土地利用率,减少土地浪费。

企业应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提高工业用地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

最后是江苏的工业建设用地环境保护指标。

江苏强调工业建设用地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工业企业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减少对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同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江苏工业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工业经济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控制工业用地总量、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等措施,可以实现工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同时,江苏也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小学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阅览室座位/学生人数
1/20
1/20
1/20
1/20
1/20
电子阅览座位/学生人数
1/25
1/25
1/25
1/25
1/25
生均藏书量(册)
30
30
30
30
30
年生均新增图书(册)
1
1
1
1
1
年生均购书支出经费(元)
15
15
15
15
15
报刊种类≥(种)
60
70
80
1/10
1/10
1/10
1/10
电子阅览座位/学生人数
1/25
1/25
1/25
1/25
1/25
生均藏书量(册)
40
40
40
40
40
年生均新增图书(册)
1
1
1
1
1
年生均购书支出经费(元)
24
24
24
24
24
报刊种类≥(种)
100
120
150
160
180
工具书≥(种)
180
180
180
180
180
文艺类图书占馆藏总量≤(%)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36班1620人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间数
面积
(m2)
普通教室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管理应用-PPT精品文档

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管理应用-PPT精品文档

地方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13.《辽宁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卫生 系统部分); 14.《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9年 版)》(卫生系统部分)。
地方土地使用标准适用原则 1、对于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 各地可执行地方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 2、国家有标准,但地方发布的标准比国 家标准严格的,方可执行地方标准,比 国家标准宽松的,必须执行国家发布的 土地使用标准。
地方土地使用标准 1.《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 行)》(高等教育部分); 2.《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9年版)》 (高等教育部分);
地方土地使用标准 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 行)》(保障性住房部分); 4.《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9年 版)》(保障性住房部分);
二、现行的土地使用标准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修订并 发布实施了15项土地使用标准。具体包 括:
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9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9年本)》 (国土资发〔2019〕98号),国土资源 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
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上述15项标准中,除限制禁止用地目录 2019年本收录在培训材料《土地使用标 准政策与实务》外,其余全部收录在 《土地使用标准汇编》上册。
现行建设标准 为加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 近年来,住建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制订、修订并发布实施了监狱等多项建 设标准。主要有:
讲授内容第一部分土地使用标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政策规定一土地使用标准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土地使用标准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二现行的土地使用标准三土地使用标准的主要政策规定讲授内容第二部分土地划拨和出让中的土地使用标准管理一划拨中的土地使用标准管理划拨中的土地使用标准管理二协议出让中的土地使用标准管理三招拍挂出让中的土地使用标准管理一土地使用标准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土地使用标准的概念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

2。

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

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

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

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2。

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

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

2。

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

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江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XXXXX出版社2011 南京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2居住区 (9)4.3居住小区 (10)4.4居住组团 (12)4.5其它规定 (13)5 设置要求 (15)5.1家庭避难所 (15)5.2人员掩蔽工程 (15)5.3医疗救护工程 (16)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5.5配套工程 (16)附录A 成果要求 (18)附录B 用词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苏政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2004年6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开发利用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下同)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

从严控制开发区开发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

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在开发区推行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

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对城市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和被征地拆迁农民。

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

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对我省村庄规划的指导,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建设规划,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建设需求,依据本导则,适时补充村域规划编制内容,修改完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导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厅2006年印发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同时停止执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居住建筑用地
《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第1.1条居住建筑项目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1.2条居住建筑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1.3条居住建筑项目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用地指标
第2.1条人均用地面积按照各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2.2条居住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居住建筑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苏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本规划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重点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土资源领域面临的形势和重大问题,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阐明“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江苏资源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全省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时期主要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重大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的准则,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用地效益、国土综合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效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低限。

根据产业需求核定工业用地容积率。

苏南、苏中、苏北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1.2、1.0,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本区域特别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限制建筑高度。

定期修订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逐步提高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等标准。

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

二、加强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应结合本区域各类产业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网络等,划定重点地下空间建设区域,统筹开展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建设。

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

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

在同一空间内可整体或者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一、基本规定第条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教育系统发展的需要,制订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第条教育系统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条新校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学前教育建设用地指标第条学前教育的用地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建筑系数≤30%。

第条学前教育的建筑容积率≥,绿地率≤30%。

有条件的学校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条学前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的规定。

表学前教育用地指标三、初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第条初等教育用地主要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科技用地等组成。

第条初等教育的建筑容积率≥,绿地率≤30%。

绿化科技用地应集中设置,其人均用地指标≥ m2。

第条初等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的规定。

四、中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第条中等教育的建筑容积率≥,绿地率≤30%。

第条中等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的规定。

五、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第条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等。

第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

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层,建筑系数≥%;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层,建筑系数≥%。

第条高等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的规定。

表高等教育用地指标六、特殊教育建设用地指标第条特殊教育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苏建园[2009]401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苏建园〔2009〕40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我厅对《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厅风景园林处。

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编制说明一、《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的深化和系统化,是一项专业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纲要》是在建设部2002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和规范,更加突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与统一,如指标体系、规划范围、层次等,增加了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植物多样性规划、节约型园林绿化实施措施等章节,强化了规划基础材料汇编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

三、《纲要》的有关说明:1、绿地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本依据,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并与之协调一致。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分期规划一般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层次一般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具体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现状指标体系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规定和口径相协调。

江苏省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首先,建设用地指标需要考虑工业用地的规模和容量。

根据不同的工业项目类型和产能需求,确定工业用地的面积和容量。

这需要考虑到工厂生产线的设置、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与流动、设备设施的摆放等因素,确保工业用地的规模和容量能够满足项目的生产需求。

其次,建设用地指标还要考虑工业用地的功能区划。

根据工业项目的不同要求,将工业用地划分为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配套设施区等功能区。

生产区主要用于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的布置;仓储区主要用于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和流动;办公区主要用于管理和行政事务;配套设施区主要用于提供餐饮、住宿、休闲等配套服务。

通过合理的功能区划,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率。

此外,建设用地指标还需要考虑工业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江苏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业用地,确保工业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例如,在工业项目周边设置环境保护区域,限制产生污染物的区域,确保工业用地周边的环境质量。

同时,还需要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确保工业用地的环境保护能力。

最后,建设用地指标还需要考虑工业用地的交通便利性。

合理规划和布局交通设施,确保工业用地与交通网络的连接畅通,方便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

同时,还需要合理规范停车场的设置和交通引导标志的设计,确保工业用地内部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综上所述,江苏省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需要综合考虑工业用地的规模和容量、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只有合
理规划和设计工业用地,才能满足工业项目的需要,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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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三月工业项目单位用地指标区域修正系数注:(1)苏南地区: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2)苏中地区: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3)苏北地区: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目录江苏省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58)《江苏省采矿业建设用地指标》........................... - 1 - 《江苏省农副食品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 - 5 - 《江苏省食品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14 - 《江苏省饮料、烟草制造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22 - 《江苏纺织业建设用地指标》............................. - 30 - 《江苏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40 - 《江苏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 44 - 《江苏省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 49 - 《江苏省家具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53 - 《江苏省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 56 - 《江苏省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 - 59 - 《江苏省石油加工、炼焦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61 - 《江苏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 - 64 - 《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77 - 《江苏省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79 - 《江苏省橡胶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 82 - 《江苏省塑料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 85 - 《江苏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 91 - 《江苏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 .............................................................................. - 103 - 《江苏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 .............................................................................. - 107 - 《江苏省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 111 - 《江苏省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125 - 《江苏省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138 - 《江苏省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141 - 《江苏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149 - 《江苏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159 - 《江苏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 169 - 《江苏省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176 -江苏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59~82)《江苏省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179 - 《江苏省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199 - 《江苏省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06 - 《江苏省航道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19 - 《江苏省港口建设用地指标》........................... - 226 - 《江苏省民用航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29 - 《江苏省管道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43 -江苏省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83~91)《江苏省邮政业建设用地指标》....................... - 248 - 《江苏省通信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 253 - 《江苏省市政公用、环卫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63 -江苏省公共建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2~102)《江苏省科研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71 - 《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 273 - 《江苏省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 278 - 《江苏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建设用地指标》- 283 - 《江苏省广播、电视业建设用地指标》........... - 286 - 《江苏省文化艺术业建设用地指标》............... - 289 - 《江苏省体育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92 - 《江苏省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295 - 江苏省居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03)《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 - 297 -江苏省特殊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04~105)《江苏省监狱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298 - 《江苏省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300 -江苏省其他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06)《江苏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 301 -附件:1. 关键名词和术语解释2.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指标页码索引《江苏省采矿业建设用地指标》一、基本规定第1.1条项目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等有关政策;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近期和远期、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1.2条项目建设必须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合理选择首采矿段,优先开发富、易、浅、近的矿体或矿段。

在开采矿段内,应坚持贫富兼采。

在充分开采的同时,应综合开采其它伴生有价矿石。

第1.3条各类矿山的建设规模,应从国家需要出发,根据地质资源、矿体赋存状况、开采技术、矿山建设条件、合理服务年限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1.4条各类矿山建设,应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开采的要求,对大型矿区应进行总体规划、分期建设。

二、用地指标第2.1条煤炭开采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表2.1 煤炭开采业建设用地指标注:煤炭开采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的开采。

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第2.2条非金属矿采选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2的规定。

表2.2 非金属矿采选业建设用地指标注:(1)石灰石、石膏开采指对石灰、石膏,以及石灰石助熔剂的开采活动。

(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指通常在采石场切制加工各种纪念碑及建筑用石料的活动。

(3)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指用于建筑、陶瓷等方面的粘土开采,以及用于铺路和建筑材料的石料、石渣、砂的开采。

第2.3条采盐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3的规定表2.3 采盐业建设用地指标注:采盐指采海盐。

《江苏省农副食品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一、基本规定第1.1条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2.2条项目建设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动力、市场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3条项目建设应尽量采用能缩短工艺流程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第2.4条厂区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条件,尽量远离下列场所:1、产生对农副产品有害的气体及烟雾、粉尘的场所。

2、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站、火葬场等有碍农副产品卫生的场所。

3、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质的场所。

第2.5条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二、用地指标第2.1条农副食品加工业的容积率≥1.0。

第2.2条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投资强度必须符合:苏南地区≥3795万元/公顷(253万元/亩);苏中地区≥2505万元/公顷(167万元/亩);苏北地区≥1800万元/公顷(120万元/亩)。

第2.3条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第2.4条农副食品加工业的绿地率≤14%;建筑系数≥45%。

第2.5条农副食品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表2.1 农副食品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513613注:(1)谷物磨制也称粮食加工,指将稻子、谷子、小麦、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及精加工的生产活动。

(2)饲料加工包括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等的生产。

(3)植物油加工包括食用、调味植物油的生产,非食用植物油如桐油,食用植物油制品如人造奶油等的生产。

(4)制糖加工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制作成品糖,以及以原糖或砂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制糖的生产。

(5)屠宰及肉类加工包括各种畜、禽肉类的冷冻制品,腌、熏制品、干制品,熟制品等的生产。

(6)水产品冷冻加工指为了保鲜,将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进行的冷冻加工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

(7)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指鱼糜制品制造,以及水产品的干制、腌制等加工活动。

(8)水产饲料制造指用鱼骨、虾、贝等水产品生产饲料的加工活动。

(9)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指从鱼或鱼肝中提取油脂,并生产制品的活动。

(10)其他水产品加工指对水生动物或水生植物进行的其他加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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