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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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财综[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85号)贵州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呈报〈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黔财综[2008]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对象为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含扩建、改造、增容),你省不宜将装机容量合计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的同水库不同梯级水电站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

(二)你省财政支付给电网公司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按代征额的2‰执行。

(三)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大中型库区基金收入’科目”修改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

(四)你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列支移民机构管理费。

(五)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六)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筑府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02号)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移民开发局、水利局拟定的《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以及2006年7月25日全省第二次移民工作调度暨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会议的工作安排意见(附件1),为圆满完成全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目的和意义本次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包括我市中央直属猫跳河梯级、乌江渡、东风3座大中型水电水库和花溪、阿哈、松柏山3座大中型水利水库,涉及6个区(市、县)、40个乡(镇)、 255个村,近10万移民,其中:水电水库移民约9万人,水利水库移民约1万人。

关系到我市近10万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的社会稳定,关系到库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精神。

通过调查登记,全面摸清搬迁移民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现状人口的准确数据及人口结构,为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水移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1月10日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黔府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广大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保持稳定。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普遍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移民生活总体上仍较困难。

为了进一步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这次政策调整,惠及建国50多年来的广大水库移民,政策扶持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

这是中央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分批次下达 资金预 算 ,
不下 达 具体项
目。
具体项 目 由 县级 负 责 落 实 、
市 级审 核 汇总 ,
于预算 下 达后 六 十个 工作 日 内 ,
将 项 目 实施 计划 报省
级 移 民 、 财政部 门备 案 。
第 +条
列 人实施计划 的 项 目 ,
项 目 实施单 位应委 托具备相 应 资 质的单位 或专 业人员 ,
管理 和 监督 检查 。
第五条
支 持各地 探 索符 合本 地实 际 、
体现移 民 愿望 、
有 效 发挥资 金 扶持效 益 的 新方法 、
新途径 ,
建 立 健全 后 期扶 持项 目 带 动 移 民 发 展增 收 的 利 益联 结机 制 ,
采 取 多种方式 ,
使移 民 群众得 到直 接 有效
扶 持 。
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 一步 强 化水 库 移 民 后 期扶 持项 目 管理 , 提 高项 目 实施效 益 , 根据 伏 中 型 水利 水 电
工程建设征 地补 偿 和移 民 安 置条例>
务 令 第 号 国


47 1
)、
■务 院关于 完善 大中 型水 库移 民后期 扶持
政策 意 见 发 号 的
审批 。 经批 准 的 规划分年度 、 分批次实施 。
第 七条
县 级移 民 部 门 负 责 对 已 审批 的后 期 扶持 规 划项 目 进 行 分类 、
汇总 ,
建 立本地 区 后 期 扶持
项 目 库 , 编制年 度 项 目 计划 , 经市 级移 民部 门 审 核后 , 于 每 年 2 月 底 前报省 级移 民 部 门 备查 , 并 附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9•【字号】黔府办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7号1998年2月9日)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四部委《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处理好库区移民有关遗留问题,帮助和扶持移民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生产,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自1986年至1997年建成投产,或已经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征收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库区有关遗留问题。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

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使之逐步有所改善,以经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数的基数;提取标准是,原则上全省统一按每个移民每年250元控制,具体按电站供电量,大型水电站按0.002元/千瓦时,中型水电站按0.005元/千瓦时提取;提取时限为,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共提取10年;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发电之日起,共提取10年。

三、所提基金原则上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移民办负责基金征收工作,并对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规范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维护移民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

第三条对核减人口的处理。

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以核减,核减时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移民后期扶持:(一)已死亡的。

(二)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改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藉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

(四)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第四条规划水平年内的人口变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规划水平年内,移民动迁前,符合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在库区新增的人口,从其完善搬迁安置手续的下季度起核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二)在规划水平年内,新增人口低于国家核定到规划水平年人口增长数的,规划结余的人口指标由市、县自行统筹管理;新增人口超过国家核定到规划水平年人口增长数的,超出的人口应当据实登记核定,所需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在市、县统筹的指标中自行平衡。

第五条依法跨区域安置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兑现按下列规定处理:(一)2006年6月30日前由我省迁往外省安置的移民(含婚嫁人口),且户口已迁入安置省的,由安置省负责。

户口未迁移且我省已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仍由我省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由外省迁入我省安置的移民(含婚嫁人口),其户口已迁移到我省,且相关核定登记手续已经完善的,由我省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户口未迁入的,仍由原安置省负责。

2006年7月1日后新建的大中型水库,我省迁往外省安置的人口,由我省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兑现;外省迁入我省的,仍由原安置省负责。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问题及对策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问题及对策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问题及对策作者:李刚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6年第01期摘要: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移民的安置以及移民的后期扶持等相关问题。

如何做好库区移民前和移民后的服务工作,引导帮扶移民发展经济,提高移民生活水平,关系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就水库移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其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水库移民;问题;原因;对策大中型水库移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集中力量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

要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大力开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行动,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全面实施移民增收计划。

到2020年,基本解决移民脱贫解困问题,农村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人均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总体达到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贵州是一个水资源开发大省,为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水库工程的建设也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如何做好水库移民前和移民后的服务工作,引导帮扶移民发展经济,提高移民生活水平,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

就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其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建设的时代背景贵州省以解决工程性缺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对水资源的需求为中心,以大中型骨干水源工程建设为重点,强力推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使水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民生,贵州省将大力实施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保护工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水利改革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夯实水利发展基础,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贵州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水利基础保障。

加快建设、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到2020年,全省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得到较大改善,初步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征收耕地补偿遵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不能满足生产安置规划投资,需要提高补偿标准的,应根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费用,采取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费方式处理。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应当从实际出发,把移民安置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拓宽移民增收致富门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对移民安置耕地容量紧张且有条件的库区,可试行征占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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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规范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维护移民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

第三条对核减人口的处理。

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以核减,核减时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一)已死亡的。

(二)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改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藉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

(四)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第四条规划水平年内的人口变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规划水平年内,移民动迁前,符合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在库区新增的人口,从其完善搬迁安置手续的下季度起核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二)在规划水平年内,新增人口低于国家核定到规划水平年人口增长数的,规划结余的人口指标由市、县自行统筹管理;新增人口超过国家核定到规划水平年人口增长数的,超出的人口应当据实登记核定,所需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在市、县统筹的指标中自行平衡。

第五条依法跨区域安置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兑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2006年6月30日前由我省迁往外省安置的移民(含婚嫁人口),且户口已迁入安置省的,由安置省负责。

户口未迁移且我省已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仍由我省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由外省迁入我省安置的移民(含婚嫁人口),其户口已迁移到我省,且相关核定登记手续已经完善的,由我省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户口未迁入的,仍由原安置省负责。

2006年7月1日后新建的大中型水库,我省迁往外省安置的人口,由我省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兑现;外省迁入我省的,仍由原安置省负责。

(二)省内自主跨市、县搬迁安置的移民(含婚嫁人口),2006年6
月30日前移民在户籍所在地核定登记的,由移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在原库区核定登记的,由原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2006年7月1日以后在兑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过程中,再次自主跨市、县搬迁安置的移民(含婚嫁人口),仍由原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其他人口变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因推进城(镇)乡一体化、实行统一的户口改革制度等政策性因素导致户籍发生变化的移民人口,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可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二)2006年6月30日前因漏登、漏统、漏报(含省内跨市、县)未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的政策兑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中统筹解决。

(三)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不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能核定到户到人的,尽量采取直补方式兑现到户到人;难以核定到户到人的,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应当落实到村(组),并根据移民意愿合理选择扶持方式。

第七条未设置移民管理机构的县(市、区、特区),政策兑现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

第八条移民人口动态变化情况实行年度核报制。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人口动态变化情况;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人口动态变化情况。

第九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增减应严格登记和审核,并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对增减人员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在增减人员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并按手印。

核定增减相关材料是审批和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应装入移民户分户档案备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在人口动态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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