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防护管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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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防护教育培训制度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体防护知识培训教育的管理机构、职责、气体防护培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体防护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3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管理机构

3.1.1公司的气体防护培训教育由气体防护站负责;

3.1.2各子公司、车间负责本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气体防护培训教育;

3.2气体防护站的培训教育职责

3.2.1负责全公司从业人员气体防护培训教育的管理工作;

3.2.2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气体防护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2.3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气体防护培训教育学习材料;

3.2.4在业务上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子公司、车间的气体防护培训教育工作,提供有关气体防护培训教育资料;

3.2.5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日常气体防护培训教育;

3.2.6总结气体防护培训教育工作经验。

3.3气体防护培训教育的权限

对未经气体防护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及格者,有权停止其工作,直到考核合格为止。

4 气体防护培训教育

4.1分期分批对公司职工进行防毒知识教育,使职工都能熟练使用防护器材,掌握现场自救方法。

4.2在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同时,应进行气防知识教育培训,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4.3加强气防人员专业技能学习和训练(每年不少于60小时),组织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应急预案演练,气防站内每季度进行一次,协同安全管理部门、车间每年进行一次,并备有记录。

4.4生产车间和有毒有害岗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气防急救知识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并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应备有培训教育记录。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气体防护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公司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气体防护现场监护制度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体防护现场监护的管理机构、职责、气体防护现场监护的内容、形式和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体防护现场监护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3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管理机构

3.1.1企业的气体防护现场监护由气体防护站负责;

3.1.2各子公司、车间负责本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气体防护现场监护;

3.2 现场监护职责

3.2.1气体防护站负责全公司中毒、窒息危险性工作现场检修、施工的监护管理工作;

3.2.2各子公司、车间负责本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气体防护现场监护;

3.3气体防护现场监护的权限

有毒有害场所、部位检维修,未办理票证、防范措施未落实、不

具备检修作业条件、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大型检修项目无方案,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 气体防护现场监护

4.1检修中需要气防站监护的项目,必须由车间提前申请,填写监护作业票,并经气防站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车间也应指定监护人参加监护工作;

4.2气体防护员和车间(岗位)监护人员,在工作时防护器具应佩戴齐全,必须了解施工方案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是否落实;

4.3 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工作前必须规定安全信号,否则不准开始工作。监护人有责任提醒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如发现被监护人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4.4监护人对安全措施未落实,应督促落实,经提出后仍不落实,有权拒绝参加监护工作,并报告主管部门;

4.5监护人必须选择适当的监护地点,注意自身防护,同时应做好事故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4.6监护人不许脱离现场,不准参加施工作业,不能做影响监护的任何工作;

4.7被监护人在工作中若感不适、呼吸困难,要发出信号,迅速脱离现场,严禁在毒区摘下面罩;

4.8被监护人发生意外时,监护人应戴好防护用具,采取科学的方法

给予有效的抢救。严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而使事故扩大;

4.9一般情况下,一名监护人不能担任多人的监护任务。危险性较大,防护措施复杂及三人以上的工作,应增加监护人。

4.10车间应选择符合气防条件的人员担任监护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气体防护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公司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气体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体防护器材的管理机构、职责、气体防护器材管理和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体防护器材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政策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护器材管理要求》(QJ3234-2005)、《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执行。

3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管理机构及职责

3.1.1公司的气体防护器材由气体防护站统一管理;

3.1.2各车间负责管理本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气体防护器材;

3.2气体防护器材的管理权限

3.2.1气体防护站对全公司气体防护器材有检查的权利,对卫生不合格、摆放不整齐、存在过期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器材有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权力。

3.2.2车间对本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气体防护器材有检查的权力,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体防护器材有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权力;

4 气体防护器材的管理

4.1气防器材的补充、更新,由气防站统一规划,确定规格型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合理配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购置。

4.2 各单位须建立防护器材明细台帐存档。

4.3 现场气防器材存放柜(以下简称气防柜)的设立由气防站负责,由岗位日常管理,岗位要加强对存放柜的维护管理,列入交接班内容,每班一清扫,一检查,柜内不准存入其它物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报告本单位及气防站,否则当班负责人必须对其后果负责。

4.4 车间对空气呼吸器每周检查一次,其压力不低于18Mpa,过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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