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的应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京交运发〔2018〕 27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27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制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应急措施。
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员工辨识风险、主动报告、科学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完善查验流程各企业要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承租人身份基本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部门,并留存查验记录。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经办人和实际驾驶人身份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并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注册用户线上线下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查验,定期核验所有已注册的用户,不得向身份查验未通过的用户提供用车服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在承租人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三)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各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电子协议,并告知承租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要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车辆用途,严禁车辆转租转借和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全市停车资源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仍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和《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等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按属地实行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规范明码标价牌标示内容。
(一)编号方式。
明码标价牌编号按照区县名称第一个汉字加四位数字顺序编排,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停车场。
如:东0001、丰0001等。
(二)标示内容。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出行的便利性,我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管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注册和登记管理,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和悬挂牌照,未注册或悬挂无效牌照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安全要求:要求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并且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灯光、刹车等。
3. 限制行驶区域: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道路安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被限制行驶在指定区域内,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和主干道。
具体的限制区域将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4. 宣传教育: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提醒大家注意与这些特殊车辆的共享道路。
以上措施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市交通管理部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残发〔2021〕5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市残联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市残联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
现将市残联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月29日市残联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北京市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京残发〔2009〕54号)2.关于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26号)3.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残发〔2002〕155号)4.关于创建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的通知(京残发〔2003〕10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温馨家园建设的补充意见(京残发〔2009〕65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村级温馨家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残发〔2015〕22号)7.关于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59号)8.关于在区级残联试行开展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6〕59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7〕11号)10.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1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1〕63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6〕65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5〕16号)——结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沪工商公〔2012〕35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公〔2012〕354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关于开展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工作报表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非法客运整治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对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为的执法力度,改善本市道路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市局决定在本市开展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属地管理机制,通过全面排摸掌握本市销售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情况;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增经营主体;加强对现有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严格核查经营者的进货台账,落实消费者退货制度;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广告宣传;进一步健全工商、公安、交通、质量技监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徐枫副局长为组长,公平处、注册处、监管处、消保处、商标处、广告处、法制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三、工作任务(一)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控新增经营主体一是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核发本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生产、销售等经营范围和名称登记;二是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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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为做好我市核发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工作,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一、为保证体检质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方便残疾人进行体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共同确定一家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体检医院(见附件一)。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体检质量的监督、指导、培训,发现体检医院不按规定进行体检的,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需持残疾证(下肢残疾)到指定医院体检。
三、初次申请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年满16周岁。
四、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须按下列标准进行体检:(一)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须具有下列残疾条件之一: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2.缺足大拇趾或缺其余四趾;3.单膑骨摘除或双膑骨摘除;4.单股骨头更换、坏死或双股头更换、坏死;5.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它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6.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7.任何原因造成的两腿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8.任何原因引起的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僵直;9.因坐骨神经病变引起的永久性下肢行走艰难;10、残疾军人下肢被定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经地方医院复查认可。
(二)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其它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1.视力:两眼视力均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5或对数视力表4.7(允许矫正);2.无红绿色盲;3.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5.上肢:运动能力正常,无残疾;6.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五、身体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医院须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注身体残疾的详细情况,并签字盖章。
北京市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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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公法字〔2015〕13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5〕1350号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上半年,市局组织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其中:决定保留79件,决定废止5件。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9日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2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2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西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2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西政办发〔202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202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各街道高度重视,紧扣“七有”目标和“五性”需求,全力以赴加快推进,把重要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压实责任,推动拟办重要实事如期完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202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一、改善群众居住条件1.持续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成6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2.对2585间平房进行翻建、修缮;对76栋楼房进行综合维修;对171个平房院落雨污水管线进行改造。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德源集团、宣房集团3.持续推进老楼加装电梯工作,审核加装电梯20部以上。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4.继续开展煤改电蓄能式电采暖设备更新工作,为煤改电居民办理设备更新手续。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二、营造安全宜居环境5.提升火灾防范处置能力,对建筑施工、医疗养老等领域开展消防技能实操实训不少于2万人。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西城消防救援支队6.对鳏寡孤独等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配备辅助灭火及逃生器材“四件套”,安装独立联网感烟报警器和“一键呼”实现全覆盖。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西城消防救援支队7.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现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33大类食品抽检监测全覆盖;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营造良好、健康、放心的购物环境。
北京市关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的应用
【法规名称】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发文单位】北京市【发文文号】2010年第12号【发文时间】2010-09-25【实施时间】2010-09-25【正文】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对北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北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
凡在北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
未列人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人北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北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
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未列人北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非机动车道行驶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交警部门:我谨以此书面向贵局申请,希望贵局能够审批我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请求。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的情况。
我是一名非下肢残疾人,但由于我的身体状况,我无法驾驶传统的机动车。
为了出行方便,我购买了一辆非机动车,以便于我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代步。
然而,由于我国交通法规的限制,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
车辆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均需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北京市残疾人购置此类车辆需提供相关证明,每人限购1辆。
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需具备北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以上,并符合相关身体条件。
我充分理解并尊重我国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清楚非下肢残疾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需要遵守的规则。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我愿意接受任何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在此,我郑重承诺,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我明白,非下肢残疾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能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然而,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一定能够确保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坚持,能够得到贵局的审批和支持,让我能够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平等的出行权利。
最后,我真诚地希望贵局能够考虑我的申请,并给予审批。
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我也愿意接受任何必要的检查和监管,以证明我符合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条件。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北京老年代步车政策
北京老年代步车政策近期,北京老年代步车政策备受关注。
众所周知,老年代步车在老年人群体中十分流行,因为老年人出行和购物等日常需要,往往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
老年代步车的出现解决了老人出行难的问题,但也引发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问题。
针对老年代步车安全问题,北京市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使用标准为保障老年代步车的使用安全,北京市规定:老年代步车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得改装、逆行,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此外,老年代步车必须在日间使用,晚上不得上路行驶。
所有老年代步车都需要进行上牌、安装超速报警器。
第二步:强化管理北京市要求各区将老年代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要及时进行整改。
针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取消相关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资格。
第三步:推广机动代步交通工具北京市积极推广机动代步交通工具,包括电动滑板车、自行车等,以方便老年人出行。
与此同时,市政府还规划修建专门的步行和自行车道路,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四步:加强宣传北京市要求各区加强老年代步车政策宣传,加强老年人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知识普及。
同时,市政府还要加强与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家的沟通,鼓励生产环保、安全的老年代步工具。
综上所述,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和安全。
老年人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老年代步车出行,一旦违规行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政府的推广下,老年人也可以使用其他机动代步交通工具便捷出行。
同时,政府还通过宣传普及相关安全知识的方式,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意识。
相信这些措施能够有效保障老人出行的安全,让老年人更加便捷出行、愉快生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苏府[2009]179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7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建设“三区三城”战略目标的要求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文明城市形象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三小车”)整治工作。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律法规为依据,统一部署、属地负责,多措并举、整体推进,有情疏导、严格执法,完善机制、长效管理。
通过整治,全面取缔“三小车”非法营运,严格控制“三小车”通行范围,有效规范机动轮椅车管理,切实帮扶残疾人车主,实现交通秩序优化、市容环境改善、文明水平提高、社会更加和谐,为广大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主要是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定方案、研究政策以及制定相关规章。
(二)动员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日)主要是召开各种会议,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建立组织领导体系,部署开展工作;抓好舆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做好思想工作,发布有关通知,出台相关政策。
(三)实施阶段(12月2日至12月22日)主要是开展回收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落实残疾人帮扶措施以及加强路面执法清理工作。
(四)巩固阶段(12月23日以后)主要是落实长效管理,及时研究新处置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持续化,工作措施常态化。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全力推进依法整治“三小车”的工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严重浪费用水;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
有的将洗车污水任意排放,为加强节约用水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行为,现对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包括:本市城区、近效区行政区域。
重点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
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是本市车辆清洗合法经营的证明。
车辆清洗经营者凡未取得“运营证”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的市政管委(建管委)申请办理“运营证”批准手续。
车辆清洗经营者取得“运营证”,并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车辆清洗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提供洗车用水,凡有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
本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对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内的水源和消防栓等加强管理,不得使其成为车辆清洗的水源。
四、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运营证”或者无营业执照;(二)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或者闲置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不用;(三)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供水水源;(四)未单独装表计量交费;(五)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为洗车经营者提供洗车用水;(六)非法占用城市道路;(七)非法设置洗车广告、牌匾或者任意排放洗车污水;(八)超经营范围从事洗车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京政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2〕24号)删去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
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主要有以下内容: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
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销售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登记与标识:合规的电动三轮车需要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标识。
未取得标识的车辆将不能上路行驶。
登记和标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
道路通行规定: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信号、限速等通行规定。
同时,禁止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停车场管理:停车场应当为合规的电动三轮车提供停车泊位,并加强停车场的管理,防止违规车辆进入停车场。
宣传与教育:相关部门将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执法与处罚:对于违反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可能面临罚款、暂扣车辆等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请注意,过渡期内,电动三轮车需要遵守相关的通行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过渡期结束后,违规的电动三轮车将不能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否则也将面临执法部门的处罚。
此外,对于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等主管部门,他们需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轮车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在过渡期内加强日常管理。
过渡期后,这些行业也需要全部更换为合法的车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京发改[2011]203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5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委、交通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收停车费。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辖区内停车场的检查和巡查工作,对不执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政策的停车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交通委、交通局)要加强辖区内停车场经营企业的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切实掌握政策,严格执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政策,做好符合条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停放记录,并完善服务措施,为残疾人停车提供便利。
四、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与辖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完善停车场相关标示,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免费政策及适用范围,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营造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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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发文单位】xx
【发文文号】2010年第12号
【发文时间】2010-09-25
【实施时间】2010-09-25
【正文】
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对北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北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
凡在北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
未列人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人北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北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
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未列人北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对在北京市生产、销售上述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拼装、擅自改装上述车辆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五、北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或者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不予发还;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北京市暂停对三轮摩托车销售、修理经营项目的审批登记。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