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标准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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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县)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住址(身份证)邮政编码
电话E-MAIL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与乙方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永嘉
。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公司相应的岗位职责规定或部门负责人明确的要求。
第七条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变更相应的工作内容与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经营需要,可以在前款约定的标准工时之外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31 日前(含)以银行卡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岗位津贴为人民币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每月工资为前款约定每月工资的80%,即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乙方未完成甲方所交办的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未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将依据本合同或甲方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乙方的劳动报酬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永嘉县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爱护甲方财产,不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乙方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的,必须遵守保密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的约定,违反约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是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法定事由,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对脱密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违反培训协议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乙方在职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对本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
(五)乙方隐瞒自己的真是情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六)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1.违反关于消防的相关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严重违反甲方考勤管理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的;
3.违反甲方保密制度或者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
4.多次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5.在甲方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6.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8.私自驾驶或私自允许他人驾驶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付)5000 元人民币以上严重后果的;
9.所负责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10.工作不能尽职、尽责,依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的;
11.拒绝配合甲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12. 私刻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及下属部门公章的;
13. 篡改、擅自销毁、隐匿或者遗失甲方重要文件、资料的;
14. 破坏甲方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经营秩序或者过失致使甲方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15.多次违反服务要求、流程和标准或与客户发生争吵,致使客户提前终止合同或者造成严重隐患的;
16. 煽动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影响甲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
17. 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滥用职权、挥霍浪费甲方资财,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 元的;
2.行贿受贿或非法侵占甲方财物,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 元的;
3.泄露单位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
4. 职守玩忽、失职失察,致使甲方被他人以非法手段损害,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 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