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省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
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五)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06]54号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6〕263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豫财购〔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10.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豫财购〔2002〕2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取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包括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以下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采购;(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五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邀请特定专家参与评标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相关行业的专家达不到需求数量的三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需求数量一比三的比例推荐专家,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名单。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的抽取,应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共同抽取产生。
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须委托代表人参加。
第八条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豫招联字[2012]01号(专家费)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文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文件豫招联字[2012]01号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库(含省辖市分库)中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后最低标准,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
四、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
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
采购专家考试题库【附答案】
采购专家考试题库【附答案】1. 下列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该通知送达时投标有效期即获得延长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合同约束力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正确答案)2.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于2011年9月组织资格预审时,下列申请人中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有()。
[单选题] *甲公司,曾于2011年5月在外省受到责令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正确答案)乙公司,曾于2011年6月因噪声超标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罚款处罚丙公司,未曾参与过该项目丁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单位3.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列关于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问题(正确答案)4.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单选题] *委托书协议书投标文件授权书(正确答案)5. 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投标人递交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又书面通知招标人放弃中标。
现招标人有证据表明自己因中标人放弃中标而遭受30万元的损失。
对于招标人来说,下列措施中最有利的是()。
[单选题] *没收中标人20万元投标保证金没收中标人一半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退还中标人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要求中标人再赔偿其30万元的损失招标人不退还中标人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中标人再赔偿10万元的损失(正确答案)6.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单选题]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但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要求施工主要采用一般的普通技术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正确答案)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7.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C12......................................28
C13......................................28
C14......................................28
A040504螺旋给料机
A040505振动给料机
A040506搅拌给料机
A040507其他给料机械
A0406装卸设备
A040601 堆取机械
A040602装车、船机
A040603卸车、船机
A040604翻车机
A040605其他装卸机械
A0407泵
A040701 离心泵
A040702轴流泵、混流泵
A040703旋流泵、往复泵
A040404 刮板、板式、悬挂、辊道输送机
A040405 气力、液力、振动输送机械
A040406 架空索道输送设备
A040407 机场输送机械
A040408 集装箱及输送设备
A040409其他输送机械
A0405给料设备
A040501圆盘、叶轮给料机
A040502板式给料机
A040503摆式、带式、耙式给料机
B工程类:.........................................24
B01房屋建筑工程..................................24
B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24
B03......................................24
郑州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
郑州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
摘要:
1.引言:介绍郑州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2.征集对象和条件:列举征集对象和所需满足的条件
3.征集流程:详细介绍征集流程和步骤
4.征集时间:明确征集时间及其相关事项
5.结语:鼓励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参与征集活动
正文:
近日,郑州市评标专家库发布了一则专家征集公告,旨在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评标服务。
为了确保评标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专家,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评标需求。
一、征集对象和条件
本次征集的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经验的各行业专家。
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2.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4.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征集流程
1.申请者需填写《郑州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身份证、职称证书等;
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郑州市评标专家库;
3.专家库将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将纳入专家库;
4.征集活动结束后,专家库将对征集结果进行公示。
三、征集时间
本次征集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
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结语
郑州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活动为有志于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专业评标服务的专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豫人社办〔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
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
落实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制度,进一步畅通注册类职业资格工程技术人才申报渠道。
针对注册类职业资格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际贡献。
河南综合专家库的经济类的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
河南综合专家库是一个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家信息资源库,旨在为政府决策、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专家智力支持。
作为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背景和资历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水平。
专家还应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较高的声誉,近年来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课题等。
2.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应能够独立进行经济项目评审,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3. 品德和职业操守:评标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专家应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回报。
4. 参与评标活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积极参与评标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指南开展工作,保守评标过程中获得的技术、商业和其他机密信息。
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这也是为了确保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只有具备良好学术背景和资历、专业技术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的专家,才能够成为河南综合专家库经济类评标专家入库的资格。
希望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扩展内容如下:5. 参与学术交流和知识更新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能力和积极的知识更新意识,能够定期参加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理论水平。
专家还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领域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
6. 政策法规遵守要求:评标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策法规遵守意识,能够了解和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确保在评标活动中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公管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独立开展电子评标工作;(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专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 1 —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所填报的评标专业应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上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对所填报的评标专业必须精通熟悉,具备评标能力,应据实申请填报,原则上按照国家明确的专业分类标准第三层级专业填报不超过6个,严禁弄虚作假,填报不具备评标能力的专业。
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初审。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市)公管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其中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集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集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集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将职称评审条件与我省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有效衔接,推动我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公开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更好选拔优秀出色的安全应急专业人才,现面向社会征集安全、消防、化工和应急等领域专家人才,优秀专家将纳入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及考核认定委员会专家库。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消防、化工和应急等专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工程项目设计与建设、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评价认证、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申请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条件完成评审等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实践经验丰富,在评审的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取得并聘任高级工程师(副教授)3年以上。
(五)应入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专家库。
三、相关要求(一)专家信息是遴选专家的主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员务必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填报信息。
除必填栏外,从事专业、毕业院校的专业、取得职称时间、手机号、行政职务栏也应填写准确、详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颁发证书。
同时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招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室:为了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订《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X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3日X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印发校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认定具备评审、咨询和论证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建立在集团各单位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标准,分类选取、分级管理,联建共享”的管理办法。
集团各单位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综合管理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归并整合和日常运行。
风险控制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集团各单位按照“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对评标专家库设置专业分类。
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集团风险控制部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第四条申请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集团公司二级中层及以上人员自动成为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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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5〕20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根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6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
2015年3月2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6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征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本人自愿、应入尽入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被聘为评标专家。
第五条应聘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学历证明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简况;
(五)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
(六)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
申请人登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证件。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辖市、县(市、区)和招标代理机构已设立的评
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个人申报,经资格确认后,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资格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资料
进行核对查验,确认专家资格。
第九条对通过资格确认的申请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入库前评标业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申请人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在公示期内可在网上查询原因,有异义的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者两年内经过相关
培训的专家申请人,可以免予入库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计入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统一考核后,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因故辞聘的,可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提出辞聘申请。
第十四条特殊专业对入库专家有特殊申报条件要求的,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