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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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数据,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数据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定。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本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本

3.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关系的判断标准: (1)肯定:同时符合上述1~5条标准。 (2)很可能:同时符合上述1~4条标准。 (3)可能:同时符合上述1~2条标准。 (4)可疑:同时符合上述1条标准。 (5)不可能:以上5条标准都不符合。
·最终诊断不符合纳入标准者或纳入后发现不 符合纳入标准者。
2.结束试验的标准:完成所有病例的观察。 3.中止标准:一般由药检部门提出,在药物出 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申办者资金缺乏时提出。
(六)不良事件
1.概念:受试者接受试验药物后出现的任何不 良医学事件,不一定与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2.判断不良反应的方法:五级分类法 (1)不良事件出现的时间与用药时间吻合 (2)不良事件与该药的已知不良反应有关 (3)不良事件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 (4)不良事件在停药后消失 (5)不良事件在给药后再现
(二)知情同意书
患者参加试验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 意书主要内容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知情同意书 向患者告知的内容:
1.临床试验的目的与意义; 2.试验药与对照药的治疗作用; 3.可能发生哪些不良反应; 4.实验方法,受试者可能随机进入试验药组或 方便或不舒 服;
(四)伦理委员会签发的书面意见: 1.同意 2.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3.不同意 4.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
方能实施。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 伦理委员会报告。试验结束后试验结果,总结报 告要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临床试验概论
(一)临床试验方案内容
前言,方案设计依据,试验目的及背景,知 情同意书,病例选择,试验方法,观察项目,中 止和撤出临床试验标准,疗效标准,安全性评价 标准,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报告方法,质量控制与 保证,临床资料收集和统计方法,揭盲和数据处 理,资料总结,临床试验进度与完成时间,参加 临床试验单位等。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应关注弱势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信息;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样本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样本

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十三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实验过程规范,成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实行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实验全过程原则规定,涉及方案设计、组织实行、检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实验、人体生物运用度或生物等效性实验,均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研究必要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限度受益和尽量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实验前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实验必要有充分科学根据。

在进行人体实验前,必要周密考虑实验目及要解决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受益及风险,预期受益应超过也许浮现损害。

选取临床实验办法必要符合科学和伦理规定。

第六条临床实验用药物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实验前,申办者必要提供实验药物临床前研究资料,涉及处方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查成果。

所提供临床前资料必要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实验规定,同步还应提供实验药物已经完毕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实验有关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实验药物制备,应当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实验机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实验需求。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实验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通过培训。

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好申办者应就实验方案、实验检查、稽查和原则操作规程以及实验中职责分工等达到书面合同。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实验过程中,必要对受试者个人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并保证明验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必要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批准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重要办法。

第九条为保证临床实验中受试者权益,须成立独立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备案。

新版GCP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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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新版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新版GCP

新版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效率 • 利用人工智能,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质量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挑战与机遇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挑战
• 面对临床试验数量增加和质量要求提高的压力 • 面对伦理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的挑战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机遇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提升
• 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药物研发和医学 进步 •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临床试验的伦理和合规 性
CREATE TOGETHER
DOCS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性
促进药物研发的创新和发展
• 为药物上市许可提供科学依据 • 提高药物研发的效率和质量
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 规范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监控 • 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 遵循伦理原则,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 严格实施风险管理,确保临床试验的安全性
• 利用新技术,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竞争力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持续改进与提升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持续改进
• 根据临床试验实践和科技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加强临床试验培训和教育,提高临床试验人员的质量和 素质
04
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与统计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与完整性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
•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符合统计学和临床分析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修订版)【新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修订版)【新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应关注弱势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信息;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完整word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完整word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一)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特别应关注弱势受试者。

伦理委员会应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信息;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2023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档

2023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档

操作规程规范化
1. 操作规程编写准确完整
药物临床试验的操作规程是指引试验过程中各环节的指导文件。要求操作规程编写准确、完整,包括试验目的、试 验对象、试验方案、试验方法、数据采集标准等内容,确保试验操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2. 操作规程审查与更新
为确保操作规程的质量,需要进行审查和更新。审查包括内容的准确性、逻辑严谨性、规范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避免存在模棱两可或矛盾之处。同时,应定期对操作规程进行更新,纳入最新的法规要求和标准,确保规程的时效 性和适用性。
3. 操作规程的培训与执行
为确保操作规程的正确执行,需要进行培训和教育。试验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流程,掌 握正确的操作技巧和方法。同时,应加强与试验人员之间的沟通和监督,确保操作规程按照要求执行,减少操作风 险和误差。
03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流程
质量控制流程
试验方案和程序
临床试验 目标
药物储存和运输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的重要部分。其中,对药物储存环境、储存设备、储存方法、运输条件和记录 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药物储存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储存环境要求
药物应存放在符合规范的环境中,确保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符合要求。同时,要求储存区域保持整洁、 通风良好,并防止灰尘、异味和污染物的侵入。
不良事件的定义与分类
1.不良事件分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良事件是指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药物治疗相关的不良反应或其他不良事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关联性,不良事件可以分为严重不良事件和非严重不良事件。
2.不良事件的分类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可能导致患者死亡、危及生命、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导致重大残疾或功能缺陷、威胁生命的产妇和新生儿等的不良事件。非严重不良事件则包括了严重不良事件以外的其他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对于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来说,准确定义和分类不良事件是确保试验数据可靠性和保证患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5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2022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班全文

2022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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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班
1.GCP中英文含义?主要内容?实施目的?起草依据?颁布、施行时间?(30)
简要答案: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实施目的1.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可靠;2.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起草依据:赫尔辛基宣言,注意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和试验质量。

颁布、施行时间:2003年6月4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
2.CRO、CRF、SOP、SAE中英文含义?(20)
简要答案: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协作组织
CRF:Case report form/Case record form,病例报告表,病
例记录表
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标准操作规程
SAE:Serious adverse event,严重不良事件
3.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要求?(30)
简要答案:严重不良事件可定义为致命的或威胁生命的、致残的、先天性不正常、能够导致门诊病人住院或延长住院时间的事件。

发生肿瘤、妊娠或超量用药及其他明显的治疗事故等也被视为严重的不良事件。

研究的申办者要将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十分仔细地记录在案,
进行迅速而认真的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我国规定申办者应在24h内向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有不良事件,也应同时向批准试验的伦理委员会报告这些事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以确保药物在试验中的安全有效性,并确保安全的临床应用。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包括:
一、研究协议和程序:所有临床试验均应有详尽的研究手册,规
定了各项程序的执行情况,如受试者的纳入、试验的维护、数据的记录、审核和报告等,以及监督机制;
二、试验实施者的任务:所有实施者均履行以下职责:阅读和理
解研究协议,按照协议要求纳入受试者,如实收集和登记数据,保持
研究文件的完整、正确以及有效的实施,以及加以报告;
三、试验文件管理:所有临床试验者均应按安全、有效遵守文件
管理规定,及时备案、保存所有临床试验文件,遵守数据隐私原则;
四、维护和监督:临床试验机构、
研究人员和主管当局,应密切监督、维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维护药物的安全有效性,采取必要的措施去消除及限制药物的风险。

这些要求已经被大量确立且普遍采用,以确保安全、有效的药物
试验。

这些质量管理规范可以确保药物研究开展得顺利,也使临床新
药研制得以实现。

我们将会努力遵守这些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物的
安全有效性,为社会的健康着想。

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在当今医学领域,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被广泛认为是保障临床试验数据可信度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在2023年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出台后,对于药物研发及上市后市场监管带来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要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1. 了解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比以往更加注重试验的严谨性和可复现性,要求试验设计、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都要更加严格和规范。

在试验设计阶段,要求明确指定试验的目的、对象、方法和评价指标;在数据采集和管理阶段,强调建立严格的数据管理规范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统计分析阶段,要求遵循统一的统计分析方案,减少主观干预和数据篡改的可能性。

2. 实施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挑战虽然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出台对于提高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如何在试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实际临床情况和患者裙体的多样性,如何确保数据采集和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如何避免统计分析结果的误导性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出台,对于保障患者权益和推动临床研究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也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挑战和困难,促进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其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

总结回顾2023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是当前药物研发和临床实践中的热点话题,对于提高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克服各种挑战,促进其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

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将可以更好地规范和改进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推动临床研究的健康发展。

在2023年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出台后,对药物研发和市场监管都带来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要求。

作为保障临床试验数据可信度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在当前医学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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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二)临床试验的依从性,指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与临床试验有关要求、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非临床研究,指不在人体上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四)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指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停止试验。

(五)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

(六)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

(七)申办者,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

(八)合同研究组织,指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

(九)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包括患者、健康受试者。

(十)弱势受试者,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

包括: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

(十一)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

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十二)公正见证人,指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

(十三)监查,指监督临床试验的进展,并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行动。

(十四)监查计划,指描述监查策略、方法、职责和要求的文件。

(十五)监查报告,指监查员根据申办者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在每次进行现场访视或者其他临床试验相关的沟通后,向申办者提交的书面报告。

(十六)稽查,指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七)稽查报告,指由申办者委派的稽查员撰写的,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估报告。

(十八)检查,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检查可以在试验现场、申办者或者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场所进行。

(十九)直接查阅,指对评估药物临床试验重要的记录和报告直接进行检查、分析、核实或者复制等。

直接查阅的任何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受试者隐私以及避免泄露申办者的权属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十)试验方案,指说明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实施的文件。

试验方案通常还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该内容也可以在其他参考文件中给出。

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订版。

(二十一)研究者手册,指与开展临床试验相关的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汇编。

(二十二)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向申办者报告的记录受试者相关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二十三)标准操作规程,指为保证某项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要求。

(二十四)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

(二十五)对照药品,指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药物参比对照的其他研究药物、已上市药品或者安慰剂。

(二十六)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用药品有因果关系。

(二十七)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二十八)药物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任何与试验用药品可能有关的对人体有害或者非期望的反应。

试验用药品与不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

(二十九)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三十)受试者鉴认代码,指临床试验中分配给受试者以辩识其身份的唯一代码。

研究者在报告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数据时,用该代码代替受试者姓名以保护其隐私。

(三十一)源文件,指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如医院病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发药记录、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缩微胶片、照相底片、磁介质、X光片、受试者文件,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的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核证副本等。

源文件包括了源数据,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三十二)源数据,指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记录或者核证副本上记载的所有信息,包括临床发现、观测结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

(三十三)必备文件,指能够单独或者汇集后用于评价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和试验数据质量的文件。

(三十四)核证副本,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的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三十五)质量保证,指在临床试验中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性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十六)质量控制,指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系统中,为确证临床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实施的技术和活动。

(三十七)试验现场,指实施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场所。

(三十八)设盲,指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者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

单盲一般指受试者不知道,双盲一般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以及数据分析人员均不知道治疗分配。

(三十九)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指为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从设计到停止使用,或者转换至其他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均能够符合特定要求的过程。

验证方案应当基于考虑系统的预计用途、系统对受试者保护和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影响等因素的风险评估而制定。

(四十)稽查轨迹,指能够追溯还原事件发生过程的记录。

第三章伦理委员会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为了更好地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基本医疗,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内容以外的资料和信息。

(五)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六)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七)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及其代理机构免除其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八)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九)伦理委员会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查或者备案流程,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

(十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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