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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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编号

第一条:物业位置,权利存在情况及价款收受条件

三、收受存在情形

(2)买受方办理购房贷款□

第二条:委托价格

委托物业单价为人民币/美元 /平方米,委托物业总价人民币/美元

第三条:委托期限

自公元年月日至公元年月日

第四条:承办费用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销售行为时,即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甲方得向乙方支付约定之承办费用。

一、约定承办费用为实际成交价总额的2%

二、给付时间: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委托价格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

一、甲方于委托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与乙方介绍之交易对象成交,或利用乙方

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与第三方成交。

二、委托期限内,买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买受,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

方所洽妥之买方成交。

三、委托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随意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二、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

交易。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

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七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对委托销售之物业有出售之权利,且产权清楚,未设定任何抵押,并依约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二、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房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三、于买卖成交时,甲方应依法自行交纳有关之税费。

第八条:买卖契约之签订及产权转移

乙方依本协议于居间中介完成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成交之买方另行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无权出售所委托的物业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所委托之价格总额的2%,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买方损失,甲方亦应负责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失效。即使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之,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证件号码:联络地址:

住址:店长:

电话:承办员:

代理人:联络电话:

物业出租委托协议

编号

第一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

第二条:委托出租之标的物

第三条:委托条件

第四条:承办费用

1.约定承办费用按月租金的50%一次计。

2.承办费用支付时间:于甲方与乙方介绍之承租方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时支

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依合同第三条所委托之租金的100%支付承办费用作为违约金:

1.于委托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之承租方完成出租,或

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

2.委托期限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

乙方所洽妥之承租方订立物业租赁合同。

第六条: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对委托出租之物业有出租之权利,并按物业租赁合同约定配合交

房,否则由此给乙方与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概有甲方承担责任。

2.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3.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交纳。

第七条:乙方义务

1.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

交易。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

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依本协议完成居间中介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承租人另行订立物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无权出租所委托的物业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三条所委托月租金100%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承租方损失,甲方亦应负责赔偿之。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失效。即使协议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乙双方。

第十条: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若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之后30日内仍能促进租赁的,委托期限自动延长至甲方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之,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证件号码:联络地址:

住址:店长:

电话:承办员:

代理人:联络电话:

年月日

购买意向书

编号

第一条:物业位置及购买条件

一、立书人(以下简称买方)愿意委托欧倍德爱家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以下列条件购买座落于市区(县)路弄号室之房屋。

二、买方愿意以下列条件购买以上物业:

第二条:意向金之支付

一、买方为表示购买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本购买意向书同时,支付购买总价

之1%,作为意向金。但意向金并非定金性质,仅系受托人受买方之托,前往卖方处及价格条件确认之凭据。

取消委托,但当有新买方出价时,依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办理。

四、本意向书所列条件如不为卖方所接受,则本意向书自始无效,买方所付

之意向金立即无息返还。

第三条:买卖合同之签订

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卖方同意依买方购买总价出售或买方购买总价已达委托价且付款方式符合卖方条件时,买卖双方即应于达成一致意向之日起3日内,依受托人之安排,至受托人处,由受托人法务人员签订商品房预收或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同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交屋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买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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