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5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重大法硕复试真题 重大法硕复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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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真题

(15年-20年)

1.“每个人的眼睛里都有一个温柔的母亲,每个人眼眸里都是国家”。请用民法

来理解这句话。你如何看待假一罚十?(这个问题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内容,如果记不起这个点很容易被问蒙)(2016)

2.“徒法不得足以自行”如何理解?(2017)

1) 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

2) 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存在着矛盾。

3)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高素质的立法者、人们自觉和正确地执行法律、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等,都是重要的因素。

4)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3.不安抗辩权(2015)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义务的来源?(2016)

a.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

b.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c.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5.不作为义务的来源(2016)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6.财产代管制度(2017)

7.产品侵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举例说明(2017)

8.撤销权有哪些种类?(2017)

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点区别?(2017)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法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一般情况所作的规定;制定法是以比较精确的条文化的形式出现的,而判例法是一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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