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doc

合集下载

资产管理公司简介范文.doc

资产管理公司简介范文.doc

资产管理公司简介范文上海棣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棣烨财富(DiYe Asset)隶属于上海棣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中国百万元以上高净值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专业、独立及全方位的理财规划和财富管理服务并受银监会监管,成立的权威专业的服务型综合财富管理公司(IFA);公司成立至今,已为1500余位高净值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管理资金规模累积达到35亿,投资人平均回报率在12%,二次购买率达到83.8%以上。

服务理念棣烨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由海外留学归国创业的硕士、拥有丰富投资经验的资深业内人士、具有多年财富管理经验的理财专家、曾任职于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的高端金融人才等组成。

依靠一流的金融与管理专识以及深厚的行业知识,棣烨向投资伙伴提供多样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并致力于创造长期而稳定的价值增长。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核心、诚信托付为原则的理念,依托全国信托公司等产品采集与筛选,通过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偏好、理财需求等综合分析,充分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量身制作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公司以保护客户利益为最高原则,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流程和机制,筛选优质理财产品,帮助客户实现稳定、安全的财富增值。

棣烨财富根据多因素定量指标加权来对理财规划师的能力进行评估,从风险、资产权重、投资经验、任职时长等方面综合考虑,以期服务广大投资者甄选出能够创造优秀回报的投资项目,让客户在多元化的投资中稳中取胜。

专业,再专业。

从固定收益类产品,到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再到私募股权,锦领财富始终坚持做好产品把关,效益分析,并不断完善产品设计甄选,进一步深化在产品价值链上的竞争优势。

用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制的财富增值方案,创造卓越价值并致力于成为中国最专业、最稳健、最可靠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简介范文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以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为主业,兼营投资银行业务,以回收最大化和处置成本最小化为主要目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银监办函[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银监办函[2007]5号)商务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27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27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Silver Union Investments Limited对双方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

原则同意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银建国际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中外合作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特殊情况,以及目前尚未形成公开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对个别主体的行为应持审慎的态度,以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因此,建议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

三、鉴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存续的基础是各方约定的合作条件,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处置特定不良资产的项目公司,不宜变更为永续性公司。

相应的,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服务代理机构,也不宜延长经营期限。

因此,建议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四、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议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生收购不良资产等业务时,报经财政部同意,并向社会披露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质押需求不断增长。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就近办理证券质押业务,降低办事成本,我公司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于去年推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取消了质押合同公证要求。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质押业务新规定,指导办理证券质押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二、申请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7、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篇: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公司将“科学管理稳健经营优质服务创新发展”作为质量方针,把构建“以不良资产经营和非银行金融服务为主业,具有较强投行功能和综合经营能力的金融控股集团”作为经营发展目标。

公司在全国26个中心城市设有25家办事处和1家经营部,负责所辖区域的资产管理、经营、处置等工作。

旗下拥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平台公司。

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始终以保全国有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企改革为使命,始终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在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政策性债转股和风险金融机构托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司对工建两行可疑类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和增值运作;对闽发证券进行托管清算、组建了东兴证券;对新收购商业化资产采取短平快的经营处置方式,取得了超预期的经济效益;租赁、信用评级等金融平台依托办事处拓展业务,为转型进行了有益探索;酒店管理等非金融平台开拓进取,重组整合,成效显著;托管清算、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逐步做大。

继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后,公司又先后通过了ISO20000和ISO27001体系的国内、国际双认证。

公司的内部管理、IT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

目前,公司将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存量不良资产经营起步,提供有特色的金融服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以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转型为治理规范、管控有力、服务专业、业绩优良、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电话:86-10-66506688传真:86-10-66507777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邮政编码:100140Email: webmaster@。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资产管理公司是做为资产管理方根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条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运作,并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一种公司。

一言蔽之,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为了方便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我国诞生了很多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是哪几个呢?国家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创立于2016年的12月份,注册资金约431.5个亿,主要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寿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

长城资产的前身是1999年创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初,长城资产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处置以及收购国有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经过长期的发展,长城资产已不再局限于处置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还拥有了很多像资产管理、证券、银行、租贷、信托、投资、保险等这种类型的金融服务。

发展至今,长城资产共处置了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不良资产1万多亿元,是一家极具影响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资产改制于2010年6月,未改制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62.57亿元,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等业务,核心业务是不良资产管理。

从1999年成立到如今的201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信达资产已经拥有了9家控股或全资的一级子公司,33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以及2万多名的集团员工,成为了我国首家登上国际资本市场舞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直以来,信达资产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营收都是高于以上三家公司的,可以说是处置不良资产界的大亨。

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资产创立于2016年8月30号,由1999年成立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而成,主要经营小微金融、信用评级、资产管理、海外业务、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

保险资管公司排名

保险资管公司排名

保险资管公司排名保险资管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随着保险资管市场的发展,涌现出了众多优秀的保险资管公司。

本文将对保险资管公司进行排名,评选出行业内的优秀代表。

1.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旗下的金融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深圳。

该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和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是国内领先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一。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泰康保险集团旗下的金融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公司以稳健的投资策略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保险资管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

3.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和优秀的管理团队,在保险资管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4.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上海。

该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实现资产的增值。

5. 中国人民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金融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公司凭借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健的资产增值服务。

6. 新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公司以保险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通过严格的风控和灵活的投资策略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7. 中国太平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公司依托太平保险的品牌优势和雄厚的资产管理实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大陆一家以资产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成立于2002年。

公司本着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企业和政府等。

公司以专业、高效和信赖为核心价值观,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和风险管理的双重目标。

在投资领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秉持谨慎的投资理念,注重风险控制和长期价值投资。

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市场走势、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基本面等多方面因素,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多元化的投资产品。

公司的核心团队由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资产管理专家组成。

他们具备深厚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市场认知,在投资分析、风险控制、交易技巧等方面都具备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

通过团队的紧密合作和不断创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资产管理服务。

除了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外,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还积极拓展其他领域的业务,如私募基金、证券托管、期货经纪等。

公司持续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逐步扩大境外业务和合作伙伴网络,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关注教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促进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和践行。

回顾过去18年的发展历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公司不仅赢得了投资者的信任和赞誉,也获得了业界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奖励。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为实现共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章程范本(精选6篇)

章程范本(精选6篇)

章程章程范本(精选6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

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章程范本(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简称:_________集团;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东方资产公司理念

东方资产公司理念

东方资产公司理念
东方资产公司理念是指东方资产公司所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理念。

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专注于资产管理:东方资产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通过科学、有效的资产配置,实现客户的财富增长。

2. 风控和合规第一:东方资产公司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客户至上:东方资产公司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秉承合规、诚信、专业的原则,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

4. 创新驱动:东方资产公司鼓励创新思维和实践,不断引进和应用新的科技和管理工具,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5. 责任担当:东方资产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东方资产公司以专注于资产管理、客户至上、风控和合规第一、创新驱动、责任担当为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创造稳健、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韩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韩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韩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19)津02民终6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夏庞艺曹静【审理法官】孟夏庞艺曹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韩雪;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秀利【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韩雪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秀利【当事人-个人】韩雪陈秀利【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陈秀利【被告】韩雪;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17:32:4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韩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2民终67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某某。

负责人:张晨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雪。

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某某太平洋村1-281法定代表人:靳智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玲。

原审第三人:陈秀利。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韩雪、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秀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王增和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王增和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王增和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辽06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吕伯昌【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吕伯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王增和;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王惠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王增和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王惠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增和王惠芝【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薛仁宽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薛仁宽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苏祥薛仁宽【代理律所】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王惠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宽甸满族自治县宏【被告】王增和;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增和提供的购房协议复印件,因没有提供原件和且没有证据来源的可靠证明,且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及第三人建设银行宽甸支行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完整版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完整版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 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活动。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个: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素萍付文华朱志伟【审理法官】崔素萍付文华朱志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当事人-个人】连征【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告】连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本院观点】……。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合同侵权赔礼道歉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上诉人连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公司负担。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04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青海、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2007年度可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汇总纳税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汇总纳税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9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丰菀侯士宇程艳【审理法官】杨丰菀侯士宇程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不予受理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本案中,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注销520套房屋抵押登记的行为,包括两次注销登记行为。

第一次是在东方资产管理湖北分公司受让债权前,根据原抵押权人(债权人)建行的申请而注销23套房屋的抵押登记。

东方资产管理湖北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与该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另一次是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注销497套房屋的抵押登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注销497套房屋的抵押登记,属于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公司资产转让协议日期:2017年月日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7年月日在深圳市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转让方)总经理:陈勇强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楼邮编:518001联系电话:8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不良资产、并依法管理和处置该等不良资产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转让其受让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佛山等地区的不良资产,并就此展开了相关的不良资产公开竞价出售活动;3、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拟受让甲方拥有的佛山等地区的不良资产,并就此参加了甲方委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相关不良资产挂牌交易活动。

2017年月日,根据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挂牌交易程序,乙方参加网络拍卖,经过公平、公正的公开竞价,乙方成为标的资产的受让方,并与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4、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与该等不良资产相关的所有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从权利并承担该等不良资产的风险和义务;5、甲方已明确指出且乙方已清楚知晓,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乙方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到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实现该等资产项下的债权和其他有关权利可能面临的困难,乙方经其独立审慎的判断后做出参加甲方组织的公开竞价出售活动、订立本协议之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的现有状态收购本协议项下的不良资产。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整体转让标的资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1.1 标的资产: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列明的由甲方在本次挂牌交易活动中转让的对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2笔金融租赁债权及相应租赁物(机器设备)。

标的资产中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金额折合人民币万元。

甲方不保证《资产转让清单》中列明的债权金额的准确性。

1.2“债务人”:指本协议中标的资产的主债务人和/或担保债务人(单独或者合称“原债务人”)以及赔偿责任人,单独或者合称“债务人”。

“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替代或应当替代原债务人之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清算组织)、自然人的全部、部分或任一。

本协议下的债务人不包括中国政府。

1.3 债权资产:甲方对《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主债权及保证债权等附属权利。

债权资产的法律形态可能多次处置后已经发生变化,可能为抵债协议项下取得实物资产所依据的债权。

本协议中“债权资产”可能还包括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间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指对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瑕疵/资产瑕疵:是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已经或可能存在的,对该等资产的价值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瑕疵。

1.5“费用”,指与标的资产的取得、管理、处置直接相关的支付,包括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报酬(律师费用、其它处置代理费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等,但不含人员工资和非对应本项目的办公费用。

1.6资产文件:甲方从前手接收的和接收后处置中形成的与确认或行使标的资产项下权利和利益有关的文件,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解协议、抵债协议、司法文件、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催收通知及回执。

但甲方及其前手对相关标的资产的内部审批文件不包括在资产文件范围之内。

1.7 处置费用:是指自基准日次日起的任何期间内,在处置本协议项下资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第三方费用,包括为资产管理、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

1.8 前手:系指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前手”并非票据法下“前手”的法律涵义。

1.9“追索权”,指任何国家/地区法律下的任何请求权和/或诉权。

包括但不限于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或者债权转让中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基于一般保证及承诺而可能享有的乙方对甲方和/或前手的赔偿请求权,因本协议中规定或者其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而产生的追偿权利,以及对中国政府债务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或者外债清偿责任的请求权。

“不追索”指放弃“追索权”。

1.10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资产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6年11月10日。

1.11“交割日”,指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日的次日和甲方应当开始移交资产文件日。

1.12“转让价款”,指本协议第3.2条规定的,乙方受让标的资产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13“债权转让通知”,指由甲方就标的债权转让通过公告方式向各债务人及担保人(如有)发出的通知。

1.14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毕止的期间。

1.15“风险”,指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商业、标的资产本身及其证明文件等任何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因受让标的资产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16“日”,指公历日,除非特别约定,涉及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时,指中国法定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涉及付款安排时,指相关付款银行工作日。

第二条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租赁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租赁物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3.1转让标的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所列明的由甲方对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2笔金融租赁债权及相应租赁物(机器设备)。

3.2 转让价款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小写)乙方与代其支付转让价款的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事先通知甲方。

3.3 转让价款的支付3.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全额汇入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3.3.2 乙方确认,乙方为参与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本次不良资产挂牌转让,已向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纳了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1,000,000.00 元)。

若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同意以竞价保证金抵扣转让价款的,则乙方在汇款时可以同时抵扣该等竞价保证金。

3.4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性质的扣减、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其他扣减。

3.5 收款凭证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在 15 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标的资产的交割与交割后合作事项4.1自乙方支付的全额转让价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3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标的资产的如下交割手续:4.1.1双方应就转让方实际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文件,指定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审查、核对。

4.1.2 完成清点、审查、核对工作后,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代表实际交付相关资产文件,双方应按本协议附件四的格式和内容签署《资产文件收据》。

4.1.3在标的资产按照第4.1、4.2条完成交割之日,双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五的格式和内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函》。

4.1.4双方确认,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并由双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函》之日,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所附任何权益按照其现状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4.1.5双方确认,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间因管理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4.1.6 双方确认,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的条件下,标的资产项下的风险自基准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4.2 债权转让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附件三),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

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正式公告之前,由乙方负责公告内容的确认和核实工作。

经乙方确认后发出公告,如公告内容发生错误,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及担保权登记的变更交割后,受让方应负责尽快完成任何因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以及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登记变更的手续,转让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