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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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类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保障投资安全与投资权益,引导和促进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业务,是指我公司资金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权,未来以企业上市、市场上股权或投资工具转让、保障退出方受让股权等方式实现退出的非标准化投资业务。
第三条按照退出方式不同,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市场化退出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完全以企业上市、市场上股权或投资工具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实现投资资金的退出,或约定在市场化方式难以全部退出投资资金并实现收益时,由受让方或差额补足方进行股权受让或差额补足的股权投资业务。
(二)保障退出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投资资金虽以
股权形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由确定的保障退出方无条件受让股权或投资工具实现退出的股权投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公司各部门在推进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时,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和以退定投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章市场化退出股权投资业务
第一节投资目标
第五条投资行业标准
(一)标的企业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科技、创新等政策、属于国家支持类行业。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
(二)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不具备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行业企业股权。
(三)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连续性,行业的市场
发展前景良好,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呈良性相互促进的态势。
(四)目标公司所面向的市场区域、市场供给与需求现状和未来发展良性态势,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竞争力。
(五)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业条件。
第六条标的公司标准
(一)标的公司依法登记设立,自成立起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动等均合法有效,股权关系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股权投资和退出没有任何约束或障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及其相关约定)。
(二)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健全,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合理、规范,《公司章程》、“三会”的议事规则及其股东协议等内部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投资和退出没有任何障碍。
(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及现金流情况较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原则上资产状况、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满足证监会对于拟公开发行上市企业的基本财务要求。主营业务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主要的经营优势、竞争优势、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明显。
(四)标的企业经营管理正常,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专业经验丰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不存在因管理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引起标的公司重大风险,主要成员无大额负债、无违法犯罪、无信用违约等不良记录及严重负面新闻。
(五)标的公司经营商业模式清晰、合理,在行业内或
区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或资源优势、较强竞争优势、较大的市场份额、良好的未来发展潜力与价值提升空间,整体估值合理。
(六)标的公司自成立起不存在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等严重负面信息;不牵涉重大诉讼、纠纷等可能严重影响股权价值的事件;近三年人行征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具有明确的资本市场上市意向、股权对外转让安排或需求,且已开展相关准备工作;或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八)原则上我公司不对属于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等)进行股权投资。如因战略合作投资意义,确需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的,应考虑发起人综合经营情况与综合资质以及退出安排,采用组合式基金等分散投资形式办理,公司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或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需要获取董事席位。
第七条如我公司市场化退出股权投资业务是通过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原则上,应由我公司下属子公司zzzz基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基金”)作为基金管理公司GP进行基金产品管理。
第八条如基金管理公司GP不是我公司下属子公司zz 基金,则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