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根据省总工会部署,现就开展XX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的范围和对象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基层工会。
未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原则上不列入参加范围。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报名的时间和要求3、报名时间: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基层工会团体一次性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1),不得分批报名,不受理个人报名,每人限报一份。
(1)单位职工人数在IOO人(含)以下的,全部参加;(2)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原则上全部参加;因特殊原因,参加人数不少于90%。
4、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1)《xx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2),纸质版材料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2)《xx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电子版为excel格式),纸质版材料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基层工会。
三、经费的筹集和缴纳6、医疗互助金每人每年60元。
其中,原则上个人缴纳20 元,基层工会20元;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补助20元。
7、基层工会按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同意的人数、标准,15日内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见附件1)。
8、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四、活动的期限和权利9、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期限为1年。
因特殊原因延迟报名的(延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缴费标准、截止日期不变。
10、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住院护理补助和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补助权益延续到期满为止,补助申请由报名的基层工会负责办理。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
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均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
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0%)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通过员工之间相互帮助,增加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经济保障的方式。
通过此计划,员工可以共同承担住院费用的部分费用,减轻单个员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一、计划目标1.提供住院医疗费用互助保障,减轻员工在住院期间所带来的经济压力;2.增加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团结,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3.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互助机制,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互助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确保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范围计划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所有员工均有参与此计划的权益,但需符合一定的参与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半年以上等。
三、互助范围和金额1.互助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如住院押金、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金额由参与员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行自愿性捐款,并根据互助资金的余额和互助费用的支出进行调整;2.每个员工每年的互助金额限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以确保互助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公平分配;3.互助资金将由专门设立的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互助申请与赔付1.参与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相应的互助赔付;2.互助赔付将按照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参与员工自愿捐款金额决定;3.互助赔付的金额将直接支付给参与员工,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确保员工及时得到经济支持。
五、互助资金管理1.互助资金将由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2.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将依法设定互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六、互助计划宣传与评估1.企业将通过各种形式,如企业内部刊物、宣传会议等,广泛宣传互助计划,提高员工对互助计划的认知和参与意识;2.企业将定期对互助计划进行评估,追踪计划的运行情况和员工的满意度,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
瓶窑镇总工会关于《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做好瓶窑镇2018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下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医疗互助项目缴费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
余杭区总工会对参加该项目的会员,2018年继续补助每人11元,所需资金在市统筹前结余资金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医疗互助参保的有关要求:1.参保程序: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由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
互助金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收交,并将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参加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报所属的镇局工会确认备案。
由于2018年参保方式调整,参保将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办理,基层工会参保信息由各单位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上传,也可将电子参加资料递交瓶窑镇总工会,由镇总工会协助上传。
- 1 -2.参保资料:各参保单位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纸质版(各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和对应的电子版;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电子稿及复印件和互助金汇款交费凭证等资料,在12月5日前上报至瓶窑镇总工会。
三、适用范围1、本瓶窑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互助金由所在工会统一收交。
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50人至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超过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四、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每期交费一次。
五、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在职住院),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余杭区总工会补助11元,因此交费实际标准为每人25元/年);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女职工特种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关键信息项:1、保险计划名称: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2、参保对象3、保险期限4、保险责任5、保险金额6、保险费7、理赔流程8、除外责任11 参保对象本保险计划的参保对象为四川省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职工。
111 职工所在单位需按照规定为职工集体参保。
112 参保职工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在本单位正常工作。
12 保险期限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自保险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121 在保险期限内,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13 保险责任131 在保险期限内,参保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已报销部分和自费部分后,对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132 对于特定重大疾病的住院治疗,给予额外的赔付。
14 保险金额141 每次住院的赔付金额根据具体的费用分段和赔付比例计算。
142 年度累计赔付金额设有上限。
15 保险费151 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纳,缴费标准根据保险方案确定。
15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应按照规定执行。
16 理赔流程161 参保职工在出院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工会或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162 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诊断证明等理赔材料。
163 保险经办机构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164 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方式将理赔款支付给参保职工。
17 除外责任171 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斗殴酗酒等原因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172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73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
174 其他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
18 其他条款181 本保险计划的解释权归保险经办机构所有。
182 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5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二期)为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患重大疾病和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____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漳州市总工____属的各级工会____所在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离退休人员除外),以下统称职工。
互助活动期限第二条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单位向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普通疾病住院的执行____天免责期,重大疾病住院的执行____天免责期。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期满之日起____日内继续参加活动的,取消免责期。
医疗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三条互助金____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3、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互助金交纳标准一期(年)每人____元。
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交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成立“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和“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____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
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级总工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参加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上交中心或经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医疗互助帐户。
办事处受理后,要于每月月底前将相关手续上报中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需交纳10元入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被保障人。
每个投保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参保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投保手续。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被保障人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障人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投保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自办事处接受投保并且交纳全部会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保障期限仍为一年。
参保职工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第六条、会费参加本计划每年交纳会费99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重复投保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 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 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
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曰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互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给付实施细则,以确保方案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参保范围1.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职工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自愿加入该计划,并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
二、给付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标准根据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给付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互助基金将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费用提供给付。
三、费用支付1.职工每月需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2.互助费用将由职工自行承担,企业可以提供补贴。
3.互助费用将由企业代收,并每月结算到互助基金账户。
四、给付申请和审核1.职工住院后可以向互助基金提出给付申请。
2.经过审核后,互助基金将根据给付标准确定给付金额,并将其支付给职工或医院。
3.给付申请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互助基金管理1.互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费用的收支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等。
2.互助基金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互助会员权益1.参加该计划的职工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
2.互助计划可以提供职工的家庭成员的保障,包括子女、配偶等。
七、宣传和培训1.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互助计划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该计划的价值和参与条件。
2.互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对该方案的认识和理解。
八、计划监督和评估1.企业、职工和社会应该对互助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2.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形式进行。
总结: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模板】
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发挥工会组织在帮助患重大疾病及住院医疗的干部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经XX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省直机关工委同意,决定在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如下: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XX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所在的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以下统称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机构第二条省直机关工会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成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的监督;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承办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事务。
医疗互助活动手续第三条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为主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本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95%,参加本活动时应向医疗互助活动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干部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须附EXCEL格式电子版;3、《XX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和电子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各一份。
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第四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缴纳的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为1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基层工会资助、用人(工)单位补助、省直工会补助(补助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元)、其它方式。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修订版)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第一条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2、填写完整的《参保登记表》3、用EXCEL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工号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的电子文档。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第三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费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65 元。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含已参保本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A 类或B类)”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起保日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五条)。
保障责任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3、门诊大病治疗(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4、家庭病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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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
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特殊情况赔付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30天限制时,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条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第二十二条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
日期为准。
第六章免除赔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从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大病保险的金额不在赔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自住院职工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之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在一个互助期内不向公司代办所提出赔付医疗互助保险金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虽在赔付范围,由于职工不能提供长治市社保中心或长治市社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统筹支付结算表的。
第七章申领手续
第二十九条住院职工申请赔付医疗互助保险金应向本代办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证明(此证明由公司工会出具);
(二)个人申请;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
(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五)住院证、出院证(复印件);
(六)诊断书(复印件);
(七)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费统一收据(医保收据);(八)住院费用汇总单(结算清单)。
第(四)至(八)项内容要求加盖医院相应部门的印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