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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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
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特殊情况赔付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30天限制时,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条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第二十二条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
日期为准。

第六章免除赔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从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大病保险的金额不在赔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自住院职工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之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在一个互助期内不向公司代办所提出赔付医疗互助保险金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虽在赔付范围,由于职工不能提供长治市社保中心或长治市社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统筹支付结算表的。

第七章申领手续
第二十九条住院职工申请赔付医疗互助保险金应向本代办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证明(此证明由公司工会出具);
(二)个人申请;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
(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五)住院证、出院证(复印件);
(六)诊断书(复印件);
(七)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费统一收据(医保收据);(八)住院费用汇总单(结算清单)。

第(四)至(八)项内容要求加盖医院相应部门的印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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