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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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综合得出工时,从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发放。
二、审核与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员工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选择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部门意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工作量估计等。
3.上级审批:评估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附上综合评估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符合业务需要。
5.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有效。
6.再次审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满后,需再次向上级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管理细则1.保障权益: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培训与指导: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处理异常情况:当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遇到突发情况或工作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4.绩效奖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评估与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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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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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旨在根据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需求,提供更加自由灵活的工作安排。
下面将探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设立基准工时:根据企业的工作特点和行业标准,设定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基准工时。
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例如,可以提前或延后上班时间,以适应个人的家庭和生活需求。
3.工时计算方式:根据员工的具体工时情况,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方式进行工资计算。
即将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标准时间计算,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长进行加班费或扣除。
4.工时记录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工时记录准确可靠。
可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手工记录方式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
5.加班管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并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弹性工作时间:员工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上班时间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2.自主担负任务: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独立个体化地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和承担。
员工可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安排,自主决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方式。
3.目标导向管理:管理者不再强调员工的工作时间,而是更加注重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目标的达成。
员工需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自行决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4.管理者支持和指导: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员工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工作上的有效支持和指导,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5.定期评估和反馈:企业应设立定期的工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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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目录简介概况工时计算加班待遇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本段概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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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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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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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1. 引言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并引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降低公司的成本和增加员工的灵活性。
本文将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概念、优点和缺点,并提供实施这些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2.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而是按照工作任务的需要灵活安排。
这种工作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优点:•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任务需求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增加员工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员工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
•减少公司的成本,因为员工不必每天都在公司工作,公司可以减少办公场所和设备等相关费用。
•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而不会因为固定的工作时间增加生活和工作的压力。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下所述:•难以监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成果,难以实现管理上的统一规范。
•容易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平衡失调,影响员工的健康和生产力。
•无法有效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假期权益,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加班时间变长,影响员工的健康和家庭生活。
基于以上优缺点,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务必要注意制定合理的安排与规章制度,以充分发挥其优点,同时考虑到缺点的规避措施。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产出都纳入考核范畴,对员工的工作量、效率和产出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科学分配工作量、激励员工增强生产力的目的。
这种工作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优点:•可以准确衡量员工的工作产出和效率,为公司出具报表和绩效评价提供科学参考。
•可以激励员工提高生产力,因为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而是根据产出安排。
•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
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下所述:•需要相对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公司和员工的考核和管理水平要求很高。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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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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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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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正文:----------------------------------------------------------------------------------------------------------------------------------------------------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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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两种新兴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优缺点、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任务来安排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一般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协商和讨论,确保员工对于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有所认知和了解。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内容进行灵活的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再次,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和岗位来说具有很大的适用性,比如医疗护理、客服、消防等需要24小时轮班的行业和岗位。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失去平衡,因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会使员工加班或者随时待命,造成身心的压力和疲劳。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困难,比如排班管理和工资结算等问题。
最后,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加班补偿等问题。
相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更加灵活和科学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工作制度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时间限制。
4.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会议纪要
![4.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会议纪要](https://img.taocdn.com/s3/m/767c4434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82.png)
关于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会议日期:2023年5月16日8:00-12:00
会议地点:
会议记录:
参会人员:XX有限公司工会代表
---------------------------------------------------会议纪要----------------------------------------因公司生产经营特点,部分岗位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的特殊性,无法按照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具体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管理制,弹性上下班,无法按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2、销售人员:负责客户拜访、开发、管理及公司产品推广,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无法按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3、车间生产操作工人:负责公司产品的生产,产品的生产受业务开发进度及市场淡旺季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照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4、机修工、电工:负责公司生产线机械、电气设备改造检修、维修、保养,产品的生产受业务开发进度及市场淡旺季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照标准工作制衡量工作时间。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特组织工会代表召开本次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工会代表20人,经讨论,达成如下决定:
1、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车间生产操作工人、机修工、电工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xx有限公司工会
2023年5月16日工会代表反馈意见:
工会代表签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b4bb86e852458fb770b56ba.png)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2000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 A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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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率,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不定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与备案经过审查和公示之后,审查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
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的时间、期限和适用范围等。
5.向劳动者告知企业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告知,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
6.监督检查审查机关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员工的工时,不再以一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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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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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将员工的工作时间转化为工时计算单位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和休息工时三个部分,并根据法定规定和公司政策对各个工时部分进行计算和调度。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1.原则上遵守法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超过法定工时的情况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灵活调度加班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对员工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员工的工作压力。
3.激励员工提高效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加班工时是以加班费的形式进行报酬的,对员工来说,加班可以增加收入,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岗位工作的灵活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让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工作,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三、不定时工作制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工作制度,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不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班和下班时间,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1.弹性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允许员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生活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定时工作制让员工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减少了对员工的约束感,增强了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增强员工的工作幸福感: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减少工作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提高组织灵活性: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的出现,使组织能够灵活调度员工,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1.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工时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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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
时制度
1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2。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51f4668f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0e.png)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在这快节奏的职场世界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像是两把独特的“时间之剑”,为企业和员工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可能性。
但要想舞好这两把剑,可有些注意事项得牢记在心,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伤”到自己或者“误伤”他人。
先说不定时工作制,这就好比是时间的“自由侠”。
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再是朝九晚五的固定模式,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
但可别以为这就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想上班就上班,想休息就休息。
对于企业来说,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决定的。
首先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过批准才能实行。
这就像是要拿到一张“时间通行证”,没有这张证,擅自行动可就违规啦。
而且,不是所有岗位都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
比如说,那些需要定时、定点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岗位,像公交司机、医生护士等,就不太适合这种“自由模式”。
对于员工来讲,虽然工作时间不定,但也要有个心理准备,那就是可能会在别人休息的时候工作,在节假日加班。
这时候可别抱怨“为啥别人在玩,我在忙”,因为选择了不定时工作制,就得有这种“特立独行”的觉悟。
再来说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就像是时间的“整合大师”。
把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间综合起来计算,可能这周工作时间长了,下周就能轻松点。
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同样要先申请批准。
而且计算周期要合理设定,像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都有,但可不能乱设周期,不然就像打乱了时钟的节奏,整个工作都会乱套。
员工们也要注意啦,在综合计算的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可不能超过法定标准。
别想着这周期内还能无限加班,不然身体累垮了,赚的钱都不够看病的。
还有个有趣的现象,有些员工在实行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后,会有种“时间错觉”,觉得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界限模糊了。
这可不行,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可别让工作“霸占”了全部的时间。
就像吃饭不能只吃一种菜,生活也需要丰富多彩的调味剂。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2bf2c0f10661ed9ad51f3ce.png)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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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事项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服务指南】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
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力派遣单位
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
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
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
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的通知》(苏劳[1995]4号)第一条: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的,省属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条:全行业或全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
法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
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
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二、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范围包括: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
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包括: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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