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电梯轿厢内设施伤人,物业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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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电梯事故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在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失控,从5楼坠落至地面,造成李某重伤。

经调查,该电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梯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1. 物业管理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证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包括电梯的安全使用。

2. 电梯生产厂家与李某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电梯生产厂家作为电梯的生产者,对电梯产品承担产品责任。

若电梯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关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义务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三)协助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秩序;(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保证电梯安全的义务,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电梯生产厂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梯生产厂家生产的电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存在缺陷,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维护保养单位造成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导致电梯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区电梯事故谁负责任

小区电梯事故谁负责任

小区电梯事故谁负责任1、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2、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也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

现实中,往往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这时物业公司就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是电梯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二、案情介绍66岁的张女士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一次在与儿子搭乘电梯时,母子二人突然遭遇电梯急坠事故。

对此,物业公司则不认可电梯故障。

因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母子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及精神损失。

法律分析:从张女士母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打电话联系物业公司、报警协调处置纠纷、前往医院就诊并如实陈述就医原因,这些处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反应。

相反,作为物业管理责任方的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电梯内监控的内容及电梯内监控损坏的证明,这使得法院确信张女士母子陈述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依法认定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坠梯事实成立。

被告作为维修养护小区内电梯的责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医疗费,有有效证据佐证的,依法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孙先生、张女士医疗费4127.80元、179.53元。

宣判后,张女士母子及物业公司均未上诉。

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

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刘真武律师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一、事情经过:7月26日,在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30岁的母亲向柳娟带着儿子乘扶梯时,因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

在向柳娟踩空的瞬间,她将儿子推向前方,交给了正在扶梯边缘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

当日下午2点左右,向柳娟被救出,但已无生命迹象。

二、安监部门结论:7月27日晚上9点半,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陈观鑫局长通报称,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一)电梯事故责任依据如何确定?电梯属于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事故。

因事故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应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主体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确定上述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如下:《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二)电梯致人伤害法律责任如何确定?1、存在损害事实。

必须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向柳娟遇难已经成为事实。

2、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

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反映到物体上就是该物体存在瑕疵,瑕疵也被称为故障、欠缺,是指物体欠缺通常所应有的安全性,具有对他人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的状态。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润新住宅小区实行业主用燃气卡买气的消费方式。

2010年2月16日上午,两名业主到物业公司购买天然气。

因这两名业主长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向这两名业主出售天然气,双方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中,业主损坏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品。

物业管理公司最终也没有卖给业主天然气,而且要求业主赔偿损坏的物品。

请分析:(1)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样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答案要点:答案要点:(1)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①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与其到物业管理公司购买燃气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②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向这两位业主出售燃气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应向业主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③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因双方之间的其他矛盾,物业公司未给两位业主购买燃气提供服务,致使矛盾激化,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

业公司未给两位业主购买燃气提供服务,致使矛盾激化,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

(2)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如下妥善解决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如下妥善解决问题:①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约定,①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业主购买燃气,业主购买燃气,应当到物业公司购买,应当到物业公司购买,物业公司应该按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向业主出售燃气。

照约定向业主出售燃气。

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要追究业主损坏自己办公用品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则必须保留足够的证据。

若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有财产损失,则不能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够的证据。

若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有财产损失,则不能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③物业管理公司要向业主追讨拖欠的物业服务费,③物业管理公司要向业主追讨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则需另行起诉。

则需另行起诉。

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根据法律提起督促程序。

物业管理法律电梯案例(3篇)

物业管理法律电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该小区共有电梯16部,均为客梯,其中一部电梯因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等原因,在2019年8月发生故障,导致电梯轿厢卡在2楼与3楼之间,被困人员被困约2小时。

事故发生后,被困人员报警,消防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经调查,该电梯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导致事故发生。

二、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困人员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三、案例分析1.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然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电梯设备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导致电梯故障,造成被困人员被困。

因此,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被困人员因电梯故障被困,虽然未造成残疾或死亡,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困人员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被困人员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困人员作为受害人,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赔。

在本案中,被困人员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电梯故障被困所遭受的损失。

实战测评6大典型物业案例,这样处理的都是物业高手…

实战测评6大典型物业案例,这样处理的都是物业高手…

1. 2016年,某工业区A栋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的事故。

那天在四楼的业主张家两兄弟因为进货要使用电梯,但因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无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人只好在各楼层找,找到五楼,走在前面的弟弟看见电梯门开着,里面黑洞洞的,于是便一脚迈了进去,坠入电梯井死亡。

事发后,物业公司检查了电梯,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业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电梯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而业主则称,他们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在此办公,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一份物管公司关于电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

出事时,他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故地去五楼搞坏电梯呢?张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试问电梯伤人事故应该由谁负责?分析这是一起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工业区A栋大厦的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

从案情来看,其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表现在:(1)物业公司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剩电梯注意事项。

(2)物业公司的过错与张弟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3)张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某物业公司将管理的物业的外墙面租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在墙面作布体广告,但一天当地刮4级风,将布体广告刮掉后把业主停放在楼下的轿车砸坏。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案情分析:1.当地刮4级风,不属于发生不可抗力,不够成免责条件。

因此,责任人够不成免责。

2.物业公司虽然出租外墙面,不是使用人,但物业公司必须保证小区的物业设备设施及附属安全可靠,对业主的安全负有责任。

另外,出租人还应当负管理不善的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广告公司毕竟是使用人,对安装的广告的安全性应有保证,不能对物、人构成威胁,而现广告公司的广告体落下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刘某、张某是夫妻关系,但由于发生矛盾,使夫妻关系紧张。

法律经典案例电梯案(3篇)

法律经典案例电梯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电梯作为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电梯事故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在家中遭遇电梯事故,导致其腿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

王某遂将物业公司及电梯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站在电梯轿厢内,电梯突然失控,导致其腿部受伤。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原因及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三、争议焦点1.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2. 赔偿范围及数额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方,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电梯制造商作为电梯的生产者,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梯制造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标准,且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电梯制造商,由于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王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电梯制造商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电梯事故案件的审理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原则:1. 安全保障义务原则: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方,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

电梯法律法规案例(3篇)

电梯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电梯作为高层建筑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小区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诉讼为例,探讨电梯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于2019年7月15日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失控坠落,导致李某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查,发现该电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超过报废期限。

三、诉讼过程1.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2.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应诉。

3.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电梯超期未检导致的,且已尽到安全监管责任。

4.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电梯检验报告,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监管责任。

同时,电梯维保公司未能提供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证明其已尽到维修保养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电梯检验报告,证明其未履行定期检验义务,存在过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案例分析1

物业案例分析1

案例—第二题
夏季来临,接市气象局有关消息,近几
天内本市将有大风或暴雨。作为住宅小 区的物业服公司将如何处置?
案例—第二题参考答案 :
1、检查应急备用工具,确定其性能良好,检查急




救箱,确定各种药物齐备。 2、将应急时使用的电话号码表张贴在宣传公告栏 上。 3、提醒业住搬离放在窗台及阳台花架上的花盆及 各类杂物。 4、紧闭电机房、垃圾房等公共设施设备房门窗, 还必须做好防水措施,加固树木,将盆栽花卉移至 安全位置。 5、留意播放的有关大风或暴雨的进展消息,及时 将最新信息通知业主。 6、如大风或暴雨昼夜不停,需要安排管理人员值 班,接听电话和处理事情。 7、物业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
【引例】业主花盆坠落致小学生
伤害事件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喜欢养花,经常把花盆放置在其外窗台
上。一天,天气预报称今日台风来临,让市 民做好防台风准备。王某赶时间上班,未将 放在窗台上的花盆搬进屋内。中午台风来临, 住在同楼的小学生李某放学回家,恰好走到 王某家楼下,被台风刮落的花盆砸中头部, 当即昏倒在地,物业公司的巡逻保安见状, 忙把其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治疗痊愈, 但花费数万元。
案例:
2004年5月,许某在购买了三层别墅一栋,装修后
全家搬进新居。8月,房地产公司选聘了一家物业 公司行使物业服务职责。许某一直按时足额缴纳物 业服务费用。2006年12月,外出回到家中的许某发 现妻子倒在血泊之中,立即报警。虽经警方全力侦 察,凶手仍未抓获。2007年3月,许某将房地产公 司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房地产公司长期空置 的房屋为凶手行凶提供了便利、物业公司未能履行 职责,疏于管理,对凶案的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赔偿160万元并向业主 赔礼道歉。

[物业管理案例]伤害事件(专业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案例]伤害事件(专业解决方案)

章节导语:钟先生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

2000 年 5 月的一天上午,其在家洗澡时, 3 名歹徒从属于共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抢走价值 2 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

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钟先生认为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 1 米摆布的距离,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防护,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钟先生认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起了责任。

业主在自己的家里被抢劫,无论怎样,物业管理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有区分而已。

他举例说,如果歹徒是从小区的大门或者翻墙进来实施抢劫的,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的人员实施抢劫,则物业管理公司也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那末,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无法对业主、住户的每件事负责。

这并非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小区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这种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是由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来追究的。

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或者注销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小区的业主、住户被歹徒入室抢劫,主要应该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保安防范上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

如果是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到位,那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或者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等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如果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疏忽,没有问题,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该负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职责上,与普通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

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惟独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

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

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篇一: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一)候(乘)梯时不要踢、撬、扒、倚层(厅)门。

乘客在候(乘)梯时踢、撬、扒、倚层(厅)门,有可能发生乘客坠入井道或被轿厢剪切等危险,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2002年6月20日,杭州余杭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一乘客宋某由于身体疲劳,候梯时右手扶墙,左手倚靠电梯层(厅)门,身体向电梯门方向前倾呈休息状态,恰好给电梯层(厅)门施加了一定水平方向的外力,导致16楼层(厅)门非正常开启,宋某身体重心失去平衡,坠入井道死亡。

(二)使用单位不得将带故障或未检验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在电梯未消除故障或未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将电梯投入使用,极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案例:2006年8月12日晚,浙江苍南某商城1号住宅楼因17级台风登陆带来暴雨,由于窗户未关,造成机房和井道大面积进水,电梯在长时间严重浸水的情况下发生故障而停止运行。

次日一早,在明知该电梯已经出现故障情况下,使用单位仍开启电梯投入运行。

不久,当一女住户推着婴儿车进入电梯轿厢时,电梯在开门状态下突然启动运行,导致女住户被夹在井道和轿厢之间,当场死亡。

(三)不要在未看清电梯轿厢的情况下盲目进入。

乘客在未看清电梯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将导致人员坠落井道事故的发生。

案例:2002年5月2日17时左右,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杂工吴某乘用载货电梯从一楼运送货物到四楼。

当他拉着车准备从四楼回一楼时,电梯轿厢实际已不在四楼,但他在未看清电梯轿厢的情况下盲目进入井道,造成连人带车从四楼坠落至一楼底坑而死亡。

(四)使用单位不得电梯三角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非持证作业人员在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随意使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厅门,有可能使人在电梯轿厢不在本层的情况下跨入井道,造成人员坠落事故。

案例:2003年5月13日夜,台州市黄岩某医院职工叶某欲到医院地下室取冰柜,因电梯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她去医院保卫科值班人员王某处取来层门三角钥匙。

电梯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梯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一栋高层住宅楼,业主王某于2021年5月入住。

2021年7月8日,王某在使用电梯时,电梯突然失控,从10楼坠落到1楼,造成王某重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未按时进行电梯保养,导致电梯故障。

王某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电梯维护保养公司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案中,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未按时进行电梯保养,导致电梯故障,从而造成王某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电梯维护保养公司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未按时进行电梯保养,导致电梯故障,造成王某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物业公司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小区内的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然而,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电梯故障,造成王某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物业公司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履行电梯保养义务,导致电梯故障,造成王某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和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案例:电梯伤人事故

物业案例:电梯伤人事故

物业管理师案例:1998年12⽉13⽇下午,某⼯业区405栋发⽣了⼀起电梯伤⼈的事故。

那天在四楼开公司的事主崔家两兄弟因为进货要使⽤电梯,但因电梯的楼层显⽰装置坏了,⽆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只好在各楼层找,找到五楼,⾛在前⾯的崔弟看见电梯门开着,⾥⾯⿊洞洞的,于是便⼀脚迈了进去,坠⼊电梯井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公司检查了电梯,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事主急于使⽤电梯强⾏推开电梯门,因⽤⼒过猛失去重⼼从⽽导致事故的发⽣。

⽽事主⽅⾯则宣称,他们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在这⾥办公司,迄今为⽌没有收到过⼀份物业管理单位关于电梯使⽤⽅⾯的⽂件或通知。

出事时,他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怎么可能⽆故地去五楼搞坏电梯呢?崔家诉⾄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赔偿。

评析: 在这起因电梯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问题的焦点是对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及被告的过错与本案⼈⾝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联系,是否须承担责任的认定上。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区405栋⼤厦的管理⼈,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的法定义务。

从案情来看,其⾏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表现在:(1)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说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以及防⽌危害发⽣的⽅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说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项,但物业管理公司却不作为,未作任何说明。

(2)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

电梯的运⾏是靠其精密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技术操作、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养制度来保证安全的。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应当执⾏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中有关电梯安全使⽤、安全管理、检查、检验的规定,但其却疏忽⼤意未及时排除故障,以致电梯|考试|⼤|的楼层显⽰装置不能正常显⽰,乘客⽆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

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电梯事故是指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文将分析一个典型的电梯事故案例,以便深入了解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2. 事故描述在某高层住宅楼中,一名居民乘坐电梯下楼时,突然感到电梯晃动并发出异常噪音。

随后,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导致乘客被困在电梯内。

紧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成功将乘客救出,并发现电梯的机械部件发生了故障。

3. 事故原因分析3.1 设备故障通过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电梯的驱动系统存在故障。

这导致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晃动和噪音,并最终停止运行。

设备故障可能是由于长期使用和缺乏定期维护所导致的。

3.2 维护不当在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时,维修人员可能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他们可能忽视了一些关键的维护步骤,导致电梯的机械部件出现故障。

3.3 设计缺陷电梯的设计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例如,电梯的驱动系统可能没有足够的耐久性,无法承受长时间的运行。

这种设计缺陷可能是由于制造商在设计过程中的疏忽或者成本控制不当所导致的。

4. 事故对策及预防措施4.1 定期维护为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执行定期维护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对电梯各个部件的检查、清洁和润滑等工作。

同时,维修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维护,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 建立监控系统安装电梯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态,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

监控系统可以帮助维修人员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4.3 加强培训对于电梯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加强培训,提高其对电梯安全和维护的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电梯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维护和保养的基本知识、紧急救援措施等。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4.4 强化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的监管,确保电梯制造商和维修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生产和维护。

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

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

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目录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 (1)业主被困电梯内获解救时被夹死 (4)宁波市第二医院电梯坠落事故 (6)电梯事故与安全探讨 (7)电梯伤亡事故及预防措施 (9)电梯典型事故案例 (13)电梯安全与事故浅析 (16)常见电梯停梯故障分析及防范 (19)一起电梯夹人事故分析 (21)一起发生在电梯井内的高处坠落事故 (23)电梯使用安全警示(附案例) (25)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8)电梯事故案例:电梯层门事故50例 (41)电梯事故案例4个 (54)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1某百货商店仓库有1台手开门2t货梯,基站为前后对穿门。

仓库工作人员习惯将电梯停在基站,前后门同时打开作为通道,因此经常有推车通行,门框被撞击,致使门电锁接触不良而影响运行。

一个下雨天,电梯驾驶员利用应急按钮操作电梯运行,使电梯离开基站,而基站前后门仍敞开。

仓库1位职工在电梯停在基站时经过轿厢通道上厕所,上完厕所急匆匆低头冒雨返回经轿厢通道,而此时电梯已离开基站,于是一脚踏空坠落底坑,造成2根肋骨骨折。

事故分析:(1)该库领导对电梯管理不严,层门电锁损坏不及时报修而带病运行,驾驶员利用应急按钮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违章操作。

(2)违反了电梯的安全规定,把电梯轿厢作为通道。

(3)对损坏电梯设备的人员没有追究责任,及时处理。

案例2某市级医院1台手开门电梯,门电锁经常接触不良。

一天电梯驾驶员发觉5楼层门电锁损坏,他认为反正过几天电梯维修工就要来保养,因而没有去联系报修。

为了不影响电梯的运行,他擅自用导线将层门电锁短接暂时使用。

当早班即将下班时,驾驶员把电梯开到5楼,并将层门虚掩留下一门缝,离开轿厢去办私事。

此时,5楼一勤杂工擅自启动电梯将一车垃圾用该电梯送往l楼,而5楼层门仍没关严。

驾驶员返回时,随手拉开层门一脚跨进,坠落到l楼轿顶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1)电梯驾驶员发觉5楼层门锁损坏,没有及时与电梯维修工联系修复,而是私自处理,使层门电锁失去安全作用。

电梯监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电梯监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电梯监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作为高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报告以某市电梯监管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电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概述某市一栋高层住宅楼内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

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联系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救援,但由于救援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乘客受伤。

该事件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三、监管问题分析1. 维保单位资质问题:经调查,该电梯维保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 物业监管不力: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对电梯安全运行缺乏必要的关注。

3. 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电梯维保单位的违规行为。

4.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意识薄弱: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中未能严格遵守电梯使用规定,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

四、事故原因分析1. 电梯维保不到位: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保,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2. 救援操作不当:在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导致乘客受伤。

3. 安全培训不足:电梯使用单位未能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确应对。

五、改进建议1. 加强维保单位资质管理: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资质的审核,确保所有维保单位都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提高物业监管力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加强监管部门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电梯维保单位的违规行为。

4. 提升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意识: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结论电梯安全事关重大,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监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维保单位以及电梯使用单位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小区电梯伤人,受害人如何主张赔偿

小区电梯伤人,受害人如何主张赔偿

小区电梯伤人,受害人如何主张赔偿作者:张满成来源:《青海党的生活》 2016年第9期文/ 张满成案例简介:2015 年的冬天,王先生乘坐本市自家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从15 楼到8 楼骤停,因电梯极速坠落,导致王先生颈椎、腰部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设施的安全维护义务,电梯应及时维修维护,保障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却拒不赔偿。

王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0 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构成侵权责任,判决物业公司向王先生共计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8 万元。

律师分析:近年来,由于电梯质量、保养维修没有规范,一些地方出现电梯非正常停运等各类故障,从而引发伤人、致人死亡的事故不断发生。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管理人,应作为赔偿主体。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列明物业小区为公共场所,但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性质,其作为公共场所应无异议。

此外,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 条第2 款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既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家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而电梯出现故障,本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安全保障服务方面存在着漏洞,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弥补,致使发生了侵害业主的事实,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电梯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

案例分析1.火灾发生以后看小区物业应急服务2001 年9月的一天,气候干燥,某弄的共建房刚搬进一家新的业主,因其装修中操作不当,引起了一场火灾。

经消防部门的奋力抢救,大火终于被扑灭了,但整幢楼的外墙被熏黑,并造成停电和部分屋内积水。

小区物业管理处人员赶到后,及时拍照取证。

同时对受害业主逐一进行了走访安慰,组织人员帮助清除积水,与电力部门取得联系,以保证及时恢复通电。

可是,直至晚上七点钟,通电还是没有实现。

管理处又与电力部门进行了联系,并向他们说明了利害关系。

半小时后,电力公司的维修人员赶到小区,恢复了电力供应。

事后,管理处提出了整改的设想与方案,维护了业主的利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并请来公安消防单位对业主进行了消防知识讲座。

同时,管理处还针对该事件,举一反三,与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一起在小区内建立了消防责任制。

分析:应急服务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做好大有学问。

应急服务预案是静态的、被动的,而突发事件则是动态的,正确的做法是应急预案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结果进行不断地修正,以达到预期目的。

本案例中物业公司的做法,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首先,事发以后及时地与有关专业部门联系,尽可能把业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因为就目前物业公司的能力而言,还不具备灭火、恢复供电等专业技能。

其次,帮助业主解决困难,如组织人员帮助清除积水,提出解决善后事宜的实际操作方案等。

第三,及时地拍照、取证,为善后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管理处请来专业消防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并举一反三建立相应防范措施。

2.物业公司应对施工人员毁绿案例一天早上,某物业公司管理处的绿化巡逻人员,当巡视到小区公共绿地时,发现有一支队伍正在绿地内挖树、挖地,进行施工。

巡逻员一看到操作人员不是公司绿化养护队伍,当即上前予以阻止。

对方的施工人员强硬地表示,电缆发生了故障,他们正在抢修。

巡逻人员无力阻止。

物业公司绿化工程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25平方米的草坪被挖开,20棵金丝桃被破坏,3棵石榴被压坏,来人立即与电缆公司的负责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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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电梯轿厢内设施伤人,物业被判赔偿
案例分析:电梯轿厢内设施伤人,物业被判赔偿提要:电梯公司辩称,涉案电梯经国家法定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完全符合电梯使用的标准,并已获准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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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内设施伤人,物业被判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
2007年8月18日中午,年仅6岁的肖波与其他几名年龄相近的儿童,一起在南汇祝桥镇某居民小区的一电梯厢内,乘坐电梯玩耍。

当时,电梯厢内有一根数米长的钢丝,这段钢丝的一头在电梯厢内,另一头在电梯厢外。

而在电梯运行过程中,这段钢丝将肖波的双腿紧紧缠住,导致其双腿受伤。

事故发生后,肖波即被送区中心医院抢救,经急诊治疗后,又先后多次到市级医院门诊治疗。

经司法鉴定,肖波因外伤致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

今年2月,肖波的家长向南汇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电梯公司辩称,涉案电梯经国家法定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完全符合电梯使用的标准,并已获准运许可证,故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对肖波在电梯运行中被带入电梯厢的钢丝致伤的原因,不能理解为是由于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电梯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导致肖波受伤的钢丝是由他自己带入电梯厢;肖波在无成年人陪同下不应乘坐电梯,更不应在电梯厢内玩耍。

且物业公司早已在电梯厢内张贴了安全使用电梯的提示,明确告知儿童乘坐电梯应由成年人陪同。

因此,肖波受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肖波的家长诉称,物业公司是上述电梯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因未确保小区内电梯运行的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公司是上述电梯的生产者,因该电梯存在质量瑕疵,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请求判令他们共同赔偿肖波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费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在法律上依法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钢丝是如何进入电梯的,物业公司对此不能有效举证,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梯公司对肖波的受伤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过错,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肖波是未成年人,与其他儿童一起进入小区乘坐电梯玩耍,其监护人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具有明显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当自负较大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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