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合集下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女的生父母。
三、特殊收养的成立要件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无需是父母有 困难无力抚养;即使男性收养女性也无需相差40周岁; 背后样人可年满14周岁。 • 3.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4.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不受收 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5.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收养 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的限制。
第五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 • • • • • 收养,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VS 寄养 VS 抚养 VS 公养 收养法律特征: 1.收养是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特殊要件+程序要求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产生VS 消灭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或不同辈旁系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案例:张某与吴某育一女4岁半,遇车祸张某死亡,吴某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后吴某与唐某准备结婚,但 唐某不接受女儿。这时邻居刘某夫妇表示自己无子女愿收养吴女 儿。吴某见两全其美,双方达成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后张某父 母得知,起诉要求解除这一收养,由自己收养孙女。 • 《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依法解除。
• 案例:张某与吴某婚后未育,收养了同村有4个孩子唐某夫妇 的2岁儿子,取名为张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10年后,张某 因病去世,吴某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吴某觉得自己没办法再 扶养小明,找到唐某夫妇,要求其领回张小明。唐某夫妻以自 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不愿领回。且小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也 不愿意离开养母。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 否会得到支持? • 原则是 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有两种方式: • 1.协议解除。 •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经其同意 。《收养法》第26条 •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法》第27条。 • 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1第一章亲属与继承法

1第一章亲属与继承法
(2)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原则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 (2)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
特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封建家长制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终止 (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来源于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 3、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5、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解放前婚姻家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的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3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 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 认可的有关判例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能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能 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具体分析案例。
第一章 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六、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的本质:契约说、制度说 家庭: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 • 1.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 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 •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 147、148适用? • VS 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 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
• 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 18 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 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 何处理?
• 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 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 • 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 婚姻。按离婚处理。 • 例2:甲男和乙女 2006年 11 月认识,同年 12月登记结婚, 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 月 10 日乙说要回娘家一 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 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 • 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 ,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 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 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 《婚姻法》 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 • • • • • • • • • 《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基于婚姻关系:配偶 2. 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血亲的(被送养后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 权); 尚未出生胎儿,应继份保留。出生时为活体。 3. 基于扶养关系: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继父母都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同处:都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 生的;都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不同之处: • 1.性质和效力不同。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VS基于代位继承 权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两次继承VS 一次 • 2.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VS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 3. 主体不同。 •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VS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4. 适用范围不同。 •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VS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
• 客体: •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的合法财产,即积极的财 产和财产权利。(继承关系产生的前提) • 包括:存款;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生活用品等动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转让、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 债权;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等。 • 注意: •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遗产; • 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其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 益权,则保险金为遗产;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非遗产;除非已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书 面承诺赔偿的,是遗产。 • 已经获得的赔偿金,是遗产;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祖父母、 外祖父 母(三 代直系)
父母 (两代 直系) 己身 (我国、 一代) 子女 (两代 直系)
孙子女、 外孙子 女(三 代直系)
• 祖父母(二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三亲等) 父母(一亲等)
表、堂兄弟姐妹(四 亲等) 己身(罗马、不算) 兄弟姐妹(二等亲)
祖父母(二 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等:二亲等旁 系 父母(一亲等)
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 •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 ,一世为一代。 • 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 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 • 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 • 直系血亲计算比较: • 祖父母、 己身 孙子女、 父母 子女 外祖父 (罗马、 外孙子 (一亲 (一亲 母(二 寺院, 女(二 等) 等) 亲等) 不计算) 亲等)
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法
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 员间关系 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 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收养成立:条件;程序 收养法 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 效力
亲属法
法定继承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 姻亲关系 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 • 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 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 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 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 • 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 • 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 自然消灭,除非 声明保留 • 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 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 己决定。 • 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与继承7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与继承7
2、目的
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权益,使其免 受家庭成员的暴力和虐待、促进男 女平等
3、特征和作用
维护家庭关系 稳定
二、救助措施的适 用
1、实施前提:救助措施的实施以 当事人提出救助为前提。
2、救助机关主要包括: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正 在实施的家庭 暴力根据受害
事 妨害婚姻的犯罪
责 任
妨害家庭的犯罪
民 事 责 任
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罚款、拘留
行 政 责 任
拘留 罚款
谢谢同学们!
leimingguang@ 13901222643Βιβλιοθήκη 居委会、村委会 以及所在单位
人的请求
A、劝阻和调解
3
、 救
B、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助 措
C、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

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由 定、于,法行必律为须责人承任实担的施 具类的 有型行 强为 制违 性反 的了 法法 律律义规务
刑 家庭暴力犯罪
和第
法七
律章
责 任
救 助


第一节救助措施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概述
救助措施的概念和目的 我国救助措施的特征和作用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实施救助措施的前提 救助机关 救助措施 及适用情形
1、概念
指具有救助义务的机关依据遭受家庭 成员非法侵害受害人的请求或者在加 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而为受害人所 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复习资料1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仅供参考) 一 婚姻法部分 1. 结婚的要件2. 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撤销的结果、撤销申请人)3. 无效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法律后果,人身与财产法上的后果) 4. 非协议离婚的核心要件:婚姻关系确实破裂5. 判断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的情形6. 夫妻财产制7. 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标准 8. 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 9. 婚生子女的推定10. 父母子女关系:相互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 11. 亲属关系:血亲、姻亲12. 子女的类型: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13. 收养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4. 特殊主体的收养:华侨、有亲属关系等二、继承法部分1. 继承权 (权利性质)2. 继承的基本原则:财产继承、有限继承3. 主观继承权与客观继承权4.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与放弃5.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6. 遗嘱继承与遗赠;7. 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确定8. 遗产:遗产的范围与确定;9. 遗赠抚养协议 10. 遗嘱的性质 11. 遗嘱的形式12.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3. 多遗嘱的冲突 14. 遗产分配规则15.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结婚【涉及:结婚概念、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涉及离婚概念、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法律后果】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婚姻法基本原理、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继承法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关于继承权、遗产、诉讼时效、遗产处理、涉外继承。

亲属法与继承法.ppt

亲属法与继承法.ppt

2. 继承权的特征

返回上层
1. 继承和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在法律范畴中专指财产继承,即公民自 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 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 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和处理遗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返回上层
2. 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种财产权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4)继承权的最终实现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夫妻关系是指因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之间在 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2.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返回上层
1.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的人身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
(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子女可以随 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返回上层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离婚使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对于子女的法律后果
- 父母离婚,不影响他们与子女的血亲关系。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返回上层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 身份属性⏹2 财产属性⏹3 强行法三立法⏹继承法简介:⏹1985年10月1日实行,共五章(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节基本原则⏹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第二章继承权⏹第一节继承权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客观意义,“继承期待权”⏹2、主观意义,“继承既得权”⏹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二、特征⏹1 是绝对权⏹2 是特殊的财产权⏹3 其发生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4 其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三、内容接受和放弃取得遗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一继承权的取得⏹(一)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二是事实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和存有遗产⏹三是身份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法定的亲属关系(二)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二继承权的行使⏹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2 无民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 限制民事---,由其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无效(司解N8〕第三节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一)概念: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性质:单方法律行为⏹(三)形式:明示,应以书面行式⏹(四)时间:第25条-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五)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1、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2、不得为相对的放弃(六)放弃继承权的翻悔⏹司法解释允许-但须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七)继承权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权的丧失⏹(一) 概念⏹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

婚姻家庭继承法法第二课

婚姻家庭继承法法第二课

5、计划生育原则 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Kim在微博 中称遭到家庭暴力。
Kim和李阳在微博中的对话
9月16日14:20:我向KIM正式道 歉,我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 造成了身体和心灵上的严重伤 害,对孩子也产生了不良的影 响。我也向所有人道歉,我将 深刻反省我的行为。 I wholehearted apologize to my wife Kim and my girls for committing domestic violence. This has caused them serious physical and mental damage.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 审理指南》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 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 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 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 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 济控制四种类型。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 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 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 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 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 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二、一夫一妻原则
1、概念
2、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1)禁止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 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 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6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6讲

• 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滥诉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案例:甲男和乙女结婚,甲男是现役军人平时很少在家,二人聚 少离多,乙女觉得寂寞想离婚。甲男不同意,这时乙女发现自己 怀孕了,为孩子着想暂且不离婚。孩子出生后,甲男很少回家, 且乙女听说他在部队驻地跟饭店女老板关系暧昧。前往质问,甲 男向其忏悔,说自己精神寂寞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错误。乙女原 谅了其,回家后又有听说甲男不但没有悔改,还跟女老板同居在 一起,乙女雇了私家侦探拍到了两人同居的证据。甲男仍不愿意 离婚,认为孩子还小,尚不到6个月,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自己 只是在部队特殊环境下才与女老板发生婚外情。 • 乙女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 对军婚的保护
• 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权:
• 若是约定财产制,但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 工作对家庭劳务付出更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婚 姻法》第40条。 •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下海经商养家,乙女在甲相夫教 子,并且二人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约定甲赚的钱归甲,但 是每个月会往家里交生活费。随后甲男跟女秘书有不正当关系, 想要抛弃糟糠之妻,提出离婚。 • 乙是否可以行使家务劳动补偿权? • 条件: • 以双方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 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 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 3)离婚时的救济
• 生活困难方请求经济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没有住处属生活困难,另一方提供房 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 案例: 甲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但打拼事业忽略婚姻大事 ,35岁仍未婚,后迫于父母压力与乙女结婚,婚后常发生分歧 。一次甲男参加同学聚会,得知大学时期女友已离婚,二人旧 情复燃。决定跟乙女离婚,乙女起先不同意,但甲男与其达成 协议,愿意给付100万补偿费,乙女同意,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乙女感情受挫,寄情赌博,很快将100万输光生活陷 入窘迫。此时乙要求甲男对自己给付生活费,履行帮助义务。 甲男认为双方是自愿离婚,离婚时已给100万,不再具有帮助 义务而拒绝。乙女诉至法院,是否能获得支持? • 一方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 发生在离婚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4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4讲

• 2. 忠实义务
• 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 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 《婚姻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 •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 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回起诉。” • 《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婚姻法》第32条 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为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 《婚姻法》第46条 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无 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 问题:道德义务VS 法律义务?夫妻间违背忠实义务而支 付违约金的协议,是否有效?人身自由?恋爱关系?
• 问题:血缘母亲与孕育母亲两个,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伦 理关系界定混乱;产生继承权纠纷;破坏了人类正常生育秩 序,违背公序良俗;非法代孕黑色产业链,损害女性健康。 • 价值:公民生育权保障?失独家庭再生育、胚胎继承孕育问 题;不孕不育问题解决;规范正常代孕能有效遏制地下代孕
• 如何规范:规制人道主义代孕,禁止商业代孕。 • 需要代孕方: • 1)医疗职权部门须证明妻子不能怀孕生产,只能依靠技术 辅助生产; • 2)夫妻目前没有共同的子女; • 3)已经得到医疗、法律和心理咨询等。 • 帮助代孕方: • 1)须是妻子或者丈夫同辈的亲戚; • 2)曾经生育过子女且只能代孕一次; • 3)年龄相当且具有由医疗职权部门出具的有代孕能力的确 认 • 4)如果代孕妇女已经结婚,必须有其丈夫的书面同意 • 5)代人受孕者需按照规程进行产前检查,同时能享受孕产 妇应该享受的法律给予的好处。 • 生育之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代孕母亲不具有母亲身份。
• 2. 夫妻人身自由权
• 表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不得强迫妇女做家庭主妇。 •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 干涉。 • 已婚妇女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应当受到保障 • 制度价值: • 1)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 具体体现。 • 2)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 • 3)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

《亲属和继承法》PPT课件_OK

《亲属和继承法》PPT课件_OK

二、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原始社会没有遗产继承制度,但财产继承是存在的,靠习惯调整。 到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财产继承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遗产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在不动产上一般实行长子 继承制。 (2)男女在财产继承权上仍然是不平等的。 (3)歧视非婚生子女。 (4)遗嘱继承在具体的运用上仍有很大的限制,而且受宗教势力的 影响较大。 资本主义在具体的继承制度上,具有以下特点: (1)纯粹的财产继承。 (2)盛行遗嘱继承,同时采用特留份制度。 (3)强调继承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特别注意尽过扶养义务者取得 遗产的可能性,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即丧失继承资格。 (4)在继承权上,男女之间、夫妻之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 间仍存在事实上甚至形式上的不平等。
通过裁判解除收养关系,是在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解除 收养关系的协议的情况下,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 通过裁判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理由 。
25
四、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 (1)养子女取得相同于婚生子女的身份; (2)养子女的姓氏从收养人; (3)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收养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收养关 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人身方面和 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即予解除。但是,禁止近 亲通婚的规定仍然有效。
29
三、遗产继承人及其顺序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在财产上的权利及义务的人。遗产继承根据该继承是否 依据被继承人的意思,可分为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两种。 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继承的称为法定继承,继承人称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的称为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有一个继承顺序,依次继承。
5
第二节 结 婚
2021/7/2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 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 • 两层含义: • (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 (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 姻合法化问题? • 意义: • (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 • (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 • (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 • “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 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 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 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 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 • 构成要件: • (1)主体,有配偶者 VS未婚同居 • (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VS 事实重婚 • 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 • (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 通奸、一夜情
三、男女平等原则
•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平等义务。
• 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 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 • 三方面内容: • (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结婚、离婚自由 •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 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 • (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子女都要赡养 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
• • • • •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和继承 分家析产,对于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如何分配? 父母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 征收,征收款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配?
•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男女平等、按人头分配。 每个人份额可以确定、分割。 • 外嫁女儿是否在夫家分配了承包地? • 对于父母土地代耕和养老责任承担达成协议,只要没有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 张某大男子主义观念较重,在没和吴某协商情况下花光家里 1万元买农用车拉货,吴某知道后心中不满,但已买也就作 罢。3个月后,张某认为农用车拉货不赚钱,准备外出打工 ,将车子4000块钱卖给同村唐某,在唐某交钱准备把车开走 时,吴某回来见状不同意卖车。张某和唐某不理会,认为男 人间交易,女人不能插话做主。吴某要求还车,唐某拒绝。 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 等处理权。 • 《婚姻法解释一》 第17条: • 1)家事代理权,日常开销,单方决定。 • 2)非日常开销,双方平等协商。一方擅自处分非日常开销 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待追认。 •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的,则保护善意的第 三人。《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
• • • • •
婚前赠与 VS借婚姻索取财物: 主观心态自愿还是被迫? 买卖婚姻 VS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否存在违背婚姻自由,强迫他人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 VS一般的彩礼 彩礼:指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及 其亲属给付的财物。 • 彩礼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 借婚姻索取财物 VS 骗婚行为 •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 • 犯罪故意产生在结婚前;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犯罪故意;客观行 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所骗财产是一方 婚前财产或与被害人有关系他人财产。 • 购买越南新娘: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年除斥期间)?拐卖 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诈骗罪?
第三节 我国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依法自主自 愿地决定自己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 婚姻自由原则特征: • 1. 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宪法49;民通103;民总110;婚姻法2、3、5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VS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 企业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禁止办公室恋情 ,有效么?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2.行使婚姻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自由不能滥用:换妻案? • 婚姻自由原则内容: •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 阻挠他人结婚:沟通;偷户口本;《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 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派 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 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 结婚登记需要户口簿?登记结婚 VS 宗教婚姻 。
• 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 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 表现为: • 1)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结 婚的条件; • 2)或一方当事人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 • 包办、买卖婚姻 VS 借婚姻索取财物 • 1)行为表现不同:违背他人意志,强迫缔结婚姻 VS基 本上自愿自主,不存在强迫 • 2)法律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 VS 不提倡,但婚姻有 效,离婚请求酌情返还财物。
• 禁止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 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家暴范畴:身体、精神暴力等 • 适用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居关系、保姆照料关系等。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法定举报义务。 • 对遭受家暴的救济:有关部分投诉;家暴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临时庇护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 • 改进: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 保护令的法律效果,违反的法律后果等。
• • • • • • •
重婚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上: 1)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 2)起诉离婚的法律事由; 3)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理由,婚姻法第46条 (2)刑法上: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破坏军婚罪,刑法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 之同居或者结婚。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只要求长期同居 或通奸后果严重。 •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纳妾问题:旧社会遗留问题, 一般不予追究,如果仍然共同生活,妻妾都有继承权
• 案例:男女自由恋爱,准备登记结婚时,女方母亲说“女儿 父亲去世早,含辛茹苦把女儿拉扯大,你必须给我5万元彩 礼,我才把户口本给你去登记结婚”。男方无奈,给付给女 方母亲5万元。 • 婚后不久,丈母娘又要女婿给自己2万元麻将娱乐费。男方 虽给了钱,但随后越想越生气与岳母发生冲突。女方认为男 方太小气日子没发过了,请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请求 返还7万元财物。是否会得到支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19条: •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 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 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法律后果:不构成重婚罪;是请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的事实依据;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 对与之同居的人而言: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 和处理子女扶养。
• 案例:1993年1月22岁张某和21岁吴某准备结婚,但单位 以不满足晚婚规定为由,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故双 方未登记结婚。5月办理婚礼,育有一儿,但一直未登 记。后张某下海经商认识杨某,告知其自己未婚,并于 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儿。期间张某偶尔回去与 同居。2003年被吴某发现张某婚外情,要求离婚,撤销 张某杨某婚姻,并追究张某、杨某重婚罪。 • 1. 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事实婚姻? • 2. 张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 3. 张某和杨某是否构成重婚? • 4. 吴某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救济?
• 离婚时,共同共有,共同关系结束,夫妻双方都有承包经营 资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荒土地承包也一样。 • 《婚姻法》第3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关于审 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等。
四、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 保护家庭中弱者: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儿童权利公约、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 保障落实的禁止性规定: • 1. 禁止家庭暴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 • • • • • • •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VS抢婚风俗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VS故意伤害罪VS非法拘禁罪VS强奸罪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 包办、买卖婚姻的法律效力: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 前关系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 甲女与乙男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 ,甲女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年,期间乙男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 ,现甲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乙男重婚罪。 • 观点一:构成重婚罪。 • 乙男与甲女 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有婚姻之实。《关于〈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 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 同居,构成重婚。 • 观点二:不构成重婚罪。 前关系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3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婚姻法 解释一》第5条。 • 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人”:已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2月1日《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