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法律风险分析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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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法律风险分析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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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价的飞涨带动了小产权房的出现,但是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 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是属于无效合同。本文就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以具体案例的形式为大家分析,仅作参考。

【案例介绍】

2010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村民阴女士与某单位科员朱先

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给朱先生。签约前,朱先生已经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因为小产权房价格比商品房价格有明显优势,才选择购买用于自己使用。签订协议并支付房款后,朱先生与村委会也签署了入住协议,完成了房屋交付并实际使用。此后,房价不断上涨。2013年10月,阴女士认为其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于是到法院起诉买房人朱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门头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买卖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2013年12 月,法院作出判决,对于阴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阴女士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律师分析】

一、上述判决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买卖全面合法化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占用土地性质和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同,小产权房买卖

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相应不同的结果:

(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上面案件中涉及的小产权房即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村村民)之间转让。

2、对于向外村村民以及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

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再基于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因此,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

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

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38、39 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

(二)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处于效力待定状况

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的国有土地,将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在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违法建筑。与农民合法所有的农村房屋不同,这类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建造时就已经违反了《城市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法建筑,具有先天违法性。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即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本身就是违法建筑,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根本不能流转,作为合同的标的也就无法实现,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这种违法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损害城市规划环保、公益事业、乡镇集体公共利益的前提

下实施的,如认定合同有效相当于变相鼓励违法建设,因此以认定合同无效为基本原则。主要法规依据: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1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通过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 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因此,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很多法院都倾向于判决合同无效。

2、认定合同效力待定,对违法小产权房纠纷按“先行政后司法” 原则处理:目前我国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数量巨大,是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尽管其合法性存在问题,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如果一律认定合同有效,将会进一步破坏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制度,影响城市科学发展,并冲击耕地保护制度,直接威胁中国的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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