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发文日期】1998-10-30【实施时间】1998-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
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发票管理,房地产业使用【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2006﹞74号【发文日期】2006-03-06【实施时间】2006-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从源泉上实施监控和管理,更好地配合地税系统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顺利实施,现就房地产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向购房者预收房屋款项时,要开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购房者在最终结算房款时,凭《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到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税收窗口办理纳税等手续,同时换取《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必须凭《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上述三种发票均为机打发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开无效,从2006年4月1日开始使用,原《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可延用到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三、以上三种发票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各地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同时对旧版发票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统一缴销,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票样(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
的通知
【标 签】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6﹞627号
【发文日期】1995-12-11
【实施时间】1995-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6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1996年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部分,取消省、市、自治区字样。
即原票
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将原票中间“税务总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均不变。
三、将电脑版专用发票要的票头底线缩短,将原左上角的10代码向下移到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将地市级地区代码更改为省级地区代码,即按“××00”表示,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代码前两位不变,盟市级代码改为“00”即“1500”,后面代码不变。
五、明年不印制中英版电脑票,各地所报计划中的中英版电离票改为中文版电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地税系统启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地税系统启用税收票证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地税计字[199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
【实施日期】199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地税系统启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地税计字[1995]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的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式样,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的12种税收票证,已印制完毕,将陆续发往各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地方税务系统1995年元月1日起启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的各种税收票证。
在未收到新印制的税收
1 / 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标 签】纳税申报表,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财产和行为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6-03-08【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启用的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涉及以下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执行。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三、契税纳税申报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和彻落实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附件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地税机关征管效率和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动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现代化,2015年8月13日,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了《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房产税等10个税种和教育费附加等2个费种的申报表;2015年9月30日,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5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共19张表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标 签】发票改革有关事宜【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02﹞90号【发文日期】2002-10-14【实施时间】2002-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区地方税收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进程,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对地税系统所管理使用的普通发票,按照合并种类,简化操作的原则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使用发票的需求。
现就发票改革及使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票改革本着合并种类、简化内容、易于操作、便于管理、强化征管的原则,以达到“以票管税”,增加税收的目的。
二、合并、保留发票的种类和新版发票的名称 (一)邮政电信业 1、启用《邮政业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为合并发票种类所包含的业务内容; 2、将《邮政电信物品销售发票》、《邮政专用发票》、《报刊发行专用发票》统一合并为《邮政业专用发票》; 3、取消《直拨电话发票》、《邮电局电信费发票》、《长途电话费发票》、《市内电话附加费》; 4、保留四大电信公司的电话费等专用发票。
(二)交通运输业 1、启用《运输业专用发票》,适用范围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的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客运包车以及合并发票种类所包含的业务; 2、将《公路货物运输发票》、《装卸搬运发票》、《公路汽车客运发票》、《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水运货物发票》、《水运(旅游)发票》、《水运(旅游)定额发票》、《非机动车运杂费定额发票》、《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市内存车发票》、《铁路运杂费发票》、《铁路装卸搬运发票》、《国航内蒙分公司运输结算专用发票》、《小公共汽车(中巴)客票》统一合并为《运输业专用发票》; 3、保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公路运输客运发票》、《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中蒙国际联运班车客票》、《机动车辆交易转籍过户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专用发票》、《乌兰浩特兴安号车铁路客运发票》、《呼盟四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服务业发票》、《内蒙鑫诺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公路(桥梁)通行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6.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国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二、为了便于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分为中文版(包括藏文、维吾尔文两种少数民族文字版),中英文版和电子计算机版;中文版、中英文版分为万元、百万元和千万元版;各种版式的联次分为四联票和七联票。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三、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标志。
四、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五、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开。
对违反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内地税发[1996]27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的通知(内地税发[1996]270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普通新版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区局印制了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
现将启用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对旧版普通发票必须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点造册,并填写《涉外企业发票缴销登记表》,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方式集中进行销毁。
二、这次启用的新版涉外普通发票共十种(具体种类和使用范围附后)。
新版涉外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和发票联的“内蒙古地税局涉外”字样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
三、发票仅限本旗县范围内使用。
各地应在发票的右上角逐联加盖本地区印章(印章式样附后)后方可向用票单位发售。
四、涉外企业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指定发票承印企业集中印制,统一发放。
未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五、为规范涉外企业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区局印制了有关帐簿、表格、《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发票领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发票保证金收、退凭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发票换票证》和《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和填报。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发[1996]1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外企业发票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6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2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新华书店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财务核算形式不同,会计处理中价税是否分离,如何分离不明确,基层税务部门难掌握,要求区局给予明确。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库存商品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库存商品可以进行价税分离,其中税额部分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增设“进项税”反映。
二、对以零售价进行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总账科目价税分离,二、三级帐户可不作分离。
不得计提期初已征税款,待1994年6月30日前收到普通发票时,经税务局审核后补计期初已征税款;对1994年新发生的估价入帐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必须在收到专用发票后,凭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准予抵扣。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为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7月5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
知
【标 签】专用发票管理通知,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6﹞522号
【发文日期】1996-11-05
【实施时间】1996-1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区局针对当前在执行过程中存庄的问题,特制定了《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专用发票查库制度》、《守库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押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四个制度,现印发各地,请各级国税部门结合区局[1996]338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岗位责任制张贴专用发票为库房,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标 签】启用新版发票【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4﹞304号【发文日期】2004-12-20【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启用税控收款机打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废止,但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出台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相关文件,为了新旧版发票更好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未套印发票代码的旧版发票到12月31日一律作废,不得延用。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使用机打发票,采取由税务机关代管、窗口代开的过渡方法。
三、勘探、设计、飞播、广告等一些开票金额较大的特殊行业,可少量的印制《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该发票一是要由盟市局管理科直接负责管理、发放、监督检查;二是在发放的同时要注明该发票限制使用范围、加盖使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三是在该发票上要加印“此发票仅限第一季度使用,过期作废”;四是用票企业开票最大金额的限定由盟市管理科确定。
四、《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两种机打发票的开票软件均由自治区地税局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
五、以上采取的均为过渡手段,各地要严格控制印制发票的数量,避免浪费,掌握在一个季度左右。
六、各地针对上述发票要制定相应的领用存管理办法,在保证方便纳税人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标 签】税收定额完税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计字﹝2000﹞19号
【发文日期】2000-05-31
【实施时间】2000-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税收票证安全,防止盗印票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现使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的版面进行了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除按现使用的尺寸、内容、栏目印制外,在版面底色按票证的面额,增加了由4种颜色组成的不同图案,并在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中使用了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增强了防伪性。
二、全区国税系统从2000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现使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区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九章第三十条规定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将清理核销情况于2000年7月31日前上报区局计统处。
三、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区局在2000年6月20日前发放到各地,望抓紧布置,组织好领发工作,确保税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在新版定额完税证未开始使用前,各地要尽量使用现行的定额完税证,尽可能减少浪费。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如何填写增值税专用不发票金额、税额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如何填写增值税专用不发票
金额、税额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税一字[1994]18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如何填写增值税专用不发票金额、
税额栏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1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我们调查了解和部分盟市反映,实行新税制后,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等栏次的填写不很规范,有的单价含税,金额不含税有的先按原价填价税合计,将因单价四舍五入产生的余数,随意减除或并入金额栏或税额栏,这样填写,既使发票上的各栏次数额不再具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也给纳税申报的审核和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专用发票,作如下规定:
一、从文到之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及发票,一律按国家计委和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含税价格计算公式确定不含税的单价,然后以数量乘单价填写金额,以金额乘税率填写税额,金额加上税额填写价税含计。
二、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公式确定不含税的单价时,小数一般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但对单价低,数量大的特殊商品,如电力等,小数在原保留位数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2位,以免增加用户负担或减少企业收入。
三、对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前取得的因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金额乘税率,不完全等于税额(系指尾数不等于)的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和审核时,可予以承认,逾期取得的,原则上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扣税。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税传发[1994]2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税传发[1994]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务所外,还应包括征收机关的局、分局。
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期限截止今年九月底。
限期内企业应健全会计核算。
到期达不到要求的,从十月一日起,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三、对小规模企业小额零星销售的尺度,区局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各征收局、分局、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强管理,确保代开发票应缴增值税款必须足额入库。
五、小规模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十五位编码,各局在
实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做好税务登记证副本更换号码工作,以便代开工作顺利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标 签】启用新版发票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4﹞121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30号)的总体要求,以适应我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使用发票的需求。
现就推行使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名称
(一)《内蒙古自治XX盟市定额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三)《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业专用定额发票》;
(四)《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五)《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六)《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八)《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地方税务局窗口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饮食业专用发票》统一合并到《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定额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除上述所列发票种类,其他发票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90号)文件要求执行。
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统一规格和式样后,另行发文通知。
二、新版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从2004年7月1日正式起用。
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发票。
旧版发票可延用到2004年底。
三、新版发票的特征
(一)新版发票增设了12366语音电话和网上查询功能,方便了用票单位和消费者查询发票内容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二)新版发票采用双重防伪,即:在继承过去原材料防伪的基础上,在印刷环节采用激光喷码、数字喷码和丝网工位技术印刷,以提高发票的防伪能力和数字查询功能的防伪措施。
(三)发票监制章、12位发票分类代码及8位发票号码均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印制;有奖定额发票采用荧光彩纤纸和涂布水印纸。
并且全部实行“刮开式”即刮、即兑奖励方式的有奖发票,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
手工填开发票采用水印纸。
(四)为了降低印刷成本和防止制售假发票的发生,印制发票所需的防伪荧光油墨、有奖定额发票的防伪荧光彩纤纸和涂布水印纸及区局直管印制的各种发票用纸,均由发票承印企业填制《防伪品订购计划表》、盟市局审核盖章、区局备案并与防伪品生产厂家订购、发票承印企业和防伪品生产厂家结算货款。
四、新版发票的分类
按其填开方式分为:定额发票、税控卷式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机打发票、手工填开发票。
五、新版发票的式样及填开方式
(一)定额发票。
版面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和壹拾元、角、分定额加填开的发票;联次分为:存根联、记帐联、发票联和兑奖联;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增减联次,自行选择版面的额度。
(二)定额发票式样中版面为10元(包括10元)以下的,只需填开“开票日期”、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10元以上的(包括拾元定额加填开)的发票要填开“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开票日期”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机打发票要按照票面设置的内容如实填开。
六、几点要求
(一)企业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批准后,其涉及相关内容和标准比照执行。
(二)涉外发票的票面设计内容、格式和使用要求与普通发票相同。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将本辖区涉外发票下半年使用的种类、名称等,填制发票印制计划表,于2004年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四)凡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发票。
对应使用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以前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