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食品安全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限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金额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四、赔偿处理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医疗证明等。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4.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免责条款1.对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免责条款详见乙方提供的保险单条款。

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1. 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责任事故。

2. 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 赔偿范围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对受害人
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精神损失等。

4. 免赔条款
保险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金额和免赔条款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费用负担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具体金额根据风险等级和保险金额确定。

6. 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到期后终止,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7. 索赔及理赔
被保险人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8. 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 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以上是本次起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

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

限额保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1.保险标的:●食品经营者在大学生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时没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侵犯大学生消费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食品经营者应该承担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2.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此造成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承保这项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是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引发的,且事故发生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准确的。

(2)被保险人为食品安全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私下协商的并且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有关费用的补偿责任。

(3)当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已经经流通在市上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因及时主动召回产品而产生费用,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时的通讯费等;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误工费等;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

(4)被保险对于变质食品做出正确处理的,保险人会根据在保单规定的比率内承担限额补偿责任。

●除外责任(1)由于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如生产假冒产品、出售变质食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外不保。

(2)对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如被保险所生产的产品是未经过质量安全检测的;由于添加某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份来使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或者更有卖相的;食品经营者没有提醒消费者哪些食品不宜与哪些的食品共同食用造成消费者的小额损失的;食品经营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3.承保方式:●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4.保险金额:●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保险金额(1)由于生产经营者的食物安全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消费者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及营养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安邦财产保险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员,也推出了相关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安邦财产保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食物中毒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食源性疾病责任因食品中存在的致病因素,引发消费者感染或传播食源性疾病,被保险人因此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3、食品污染责任如果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污染,致使消费者食用后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4、其他食品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存在异物、食品变质、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等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责任都在保险范围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1、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被保险人仍进行销售或提供的。

3、被保险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5、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安邦财产保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会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状况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则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型和损失程度进行设定。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销售范围、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等因素。

赔偿限额通常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都将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
一、保险定义
本保险旨在通过承保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被保险人
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二、被保险方
被保险人是指食品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单位。

三、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将对以下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进行承保:
1. 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因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3. 因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污染、变质等问题导致的责任纠
纷和损失;
4. 其他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金额
保险费用将根据被保险食品企业的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并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五、保险期限和终止条件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日期至合同到期日。

保险合同可能因以下原因提前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资格;
2.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安全责任;
3.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

六、索赔和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企业如发生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并需要进行索赔,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进行理赔处理,赔偿金额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支付给被保险企业。

以上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应根据具体保险合同进行规定。

中国平安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模板

中国平安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模板

中国平安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模板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平安食品安全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本保险保障范围广泛,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公众关系危机等。

1.2 目的本保单模板的目的是提供一份规范化的保单样本,以便于食品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协商。

保单模板中包含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是双方达成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被保险人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等。

2.2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2.3 保险免责条款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保险不承保以下情况:(1)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2)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3)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食品;(4)其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况。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金额可根据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潜在的责任风险,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业务规模、风险评估等进行测算,具体费率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续保4.1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4.2 续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可提出续保申请。

保险公司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并可能调整保险金额和费率等。

第五章:事故通知和理赔5.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资料。

5.2 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理赔。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投保人):
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
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食品、饮料责任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本保险覆盖甲方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和饮料产品
第二条保险期限
1. 保险期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保险责任
1. 乙方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
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五条免赔额
1.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六条报案与理赔
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在__小时内通知乙方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__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未按时赔付,需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生效条件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 (4)1.1 定义 (4)1.1.1 目的 (4)1.1.2 术语定义 (4)1.1.3 地域范围 (4)1.1.4 行业范围 (4)1.1.5 对象范围 (4)第二章保险合同 (4)1.1.6 保险合同的定义 (5)1.1.7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5)1.1.8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5)1.1.9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5)1.1.10 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 (6)1.1.11 保险合同的变更 (6)1.1.12 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三章保险责任 (6)1.1.13 保险责任的概念 (7)1.1.14 保险责任的范围 (7)1.1.15 保险责任免除的概念 (7)1.1.16 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7)1.1.17 保险责任的确定原则 (7)1.1.18 保险责任的确定方法 (8)1.1.19 保险责任的争议解决 (8)第四章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8)1.1.20 保险金额的定义 (8)1.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 (8)1.1.2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9)1.1.23 保险金额的调整 (9)1.1.24 赔偿限额的定义 (9)1.1.25 赔偿限额的确定原则 (9)1.1.26 赔偿限额的种类 (9)1.1.27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调整原因 (9)1.1.28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调整方式 (10)第五章保险期间 (10)1.1.29 保险期间的定义 (10)1.1.30 保险期间的确定方式 (10)1.1.31 保险期间的变更 (11)1.1.32 保险期间的延续 (11)1.1.33 保险期间的终止 (11)第六章保险费 (11)1.1.34 保险费支付的定义 (11)1.1.35 保险费支付的方式 (12)1.1.36 保险费支付的期限 (12)1.1.37 保险费支付的法律责任 (12)1.1.38 保险费率调整的定义 (12)1.1.39 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 (12)1.1.40 保险费率调整的方式 (12)1.1.41 保险费率调整的周期 (12)1.1.42 保险费退还的定义 (13)1.1.43 保险费退还的条件 (13)1.1.44 保险费退还的计算 (13)1.1.45 保险费退还的程序 (13)第七章保险的处理 (13)1.1.46 报案的意义与重要性 (13)1.1.47 报案的方式与流程 (13)1.1.48 报案注意事项 (14)1.1.49 查勘的意义与任务 (14)1.1.50 查勘流程与要求 (14)1.1.51 定损与赔偿标准 (14)1.1.52 保险赔偿申请流程 (14)1.1.53 赔偿支付方式 (14)1.1.54 赔偿支付注意事项 (15)第八章保险赔偿 (15)1.1.55 行政赔偿 (15)1.1 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为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份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条款范例。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承保条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餐厅、酒店、快餐店等经营食品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因被保险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风险程度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经营额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定义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被保险人在餐饮服务中所生产、销售、加工、供应的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食品中有毒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第七条:赔偿范围1、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消费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医疗费用的合理收费标准进行赔偿。

2、误工费用: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消费者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消费者的实际工资水平进行赔偿。

3、残疾、死亡赔偿: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消费者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金第八条: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支付1、被保险人应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1、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防止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扩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险产品。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1. 保险范围:
- 产品责任:对因食品或食品包装材料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进口食品责任:对进口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污染责任:对因食品污染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进行赔偿。

2. 保险金额及费率:
- 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种类、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 费率根据企业的历史风险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因素
确定。

3. 免赔额:
- 对于小额损失,可以设定免赔额。

- 对于严重事故或品牌影响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设定免赔额。

4. 保险条款:
- 包括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如生产、储存、运输等
环节的要求。

- 对于风险较高的食品企业,可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措
施或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5. 保险理赔:
- 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出险事故进行赔付,同时对企业进行调查,以确定赔付责任。

-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或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种可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具体方案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

企业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时,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范本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范本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为保障甲方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食品安全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列出甲方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种类)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以下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第三方因食用甲方食品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 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甲方产品召回、销毁等直接经济损失;3. 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甲方声誉损失及相应的公关费用;4. 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第四条保险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第五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协议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条索赔程序甲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以下材料:1. 事故报告;2. 相关证明材料;3. 第三方索赔文件;4. 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责任免除乙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2. 甲方未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3. 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乙方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需要确保食品安全,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自身声誉,特与甲方签订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经营的餐饮场所内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二条保险责任1. 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

3. 甲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和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经营规模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在投保时明确。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保险费由乙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食品安全的所有重要信息。

2. 乙方应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

3.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责任免除甲方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1. 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2. 第三方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3. 乙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基本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组成第一条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指定,一般和投保人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订立时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订立后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合同自不具备之时失效。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约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人的,应使用附加条款载明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核同意承保的,本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约定的合同内容。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采取签订保险协议书等方式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或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条本合同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上述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保险协议书、所附条款含附注,还包括构成本合同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生产、经营纳入本合同范围的食品,因缺陷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依法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或疑似保险事故而承担的下列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金:1、为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为确定保险金数额而承担的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2、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承担的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以及经营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被保险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政变等军事行动和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三)任何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销售到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四)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五)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六)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七)食品本身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十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生产或销售额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或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产或销售额数据。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尽职责防止生产或销售不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产卫生条件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项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