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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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化应用,促进项目和现场标准化管理,保证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时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运用监控联网对项目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场容环境、作业条件等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包括视频采集、录像、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及工程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监控项目的接入审核及日常监控管理。

第五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公司总部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提供监控平台接入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项目所属各单位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的选点和前端建设,项目部负责前端运维工作。

第三章安装范围

第七条新开工及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施工现场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

对于不具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条件的项目,可提交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核准,公司批准后,可不做安装。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装要求

第八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摄像头,主要安装于工地出入口、材料加工和堆放区、施工作业面(塔吊)及其它需重点监控区域的关键位置。对于工地临时性用房、工地围挡等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

第九条安装的位置应稳定、稳固,尽可能便于线缆的敷设,尽量避免因工程进度的变化而更改;安装的角度应避免阳光直射,以免产生反射光,影响监控效果。为提高监控效果,工地夜间应尽量保证照明。

第五章接入平台管理

第十条所属单位在建设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前,需填写《项目远程视频监控接入申请单》(见附表), 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企业发展部做接入兼容性评审,可兼容后报公司生产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接入总部监控平台后,公司企业发展部授权分配相应权限的用户账号,便于远程监控查看现场视频。

第六章设备拆除

第十二条工程基本完工后,由分公司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拆除,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随政策规定的修订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必要的修正,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项目远程视频监控接入申请单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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